重慶碼頭的一艘老船(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7年2月27日訊】重慶「童養媳」馬泮艷的不幸經歷震驚了許多人,製造這一切的有家庭,也有社會。馬泮艷最近幾年一直在維權,她的訴求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他大伯當年將他「許配」陳家屬於遺棄和販賣人口;2.前夫陳某在她十四歲前和她發生性關係是強姦;3.當年報警警方沒有處理屬於瀆職;4.當年給她和前夫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也是瀆職。5.基於3和4,馬泮艷認為政府應該給與其國家賠償。
但就目前披露的證據而言,馬泮艷的訴求我認為很難得到滿足。
我們一個一個分析。
馬泮艷母親當年身患精神病將自己的父親殺死,不久離家出走,丟下馬泮艷三姐妹。類似的悲劇在農村不算少。我就採訪過農村犯罪家庭的新聞,犯了罪的父母服刑之後丟下沒人照料的孩子,這些孩子因為不是孤兒,政府的福利院無法收留,但很多親屬又不願意照料,有相當一部分流落街頭,非常可憐。儘管目前民間有專門的慈善機構收留照料這一群體,但和全國龐大的犯罪家庭數字相比,可謂是杯水車薪。
馬泮艷三姐妹並非只有大伯一個親屬,但當母親離家後,只有大伯收留了他們。其實馬泮艷的大伯馬正松家庭也極其貧困,自己妻子也是精神病患者,還要撫養兩位老人。這是一個和馬泮艷家相似的家庭,自顧還有些不暇,本身都需要幫助,但大伯馬正松還是收留了馬泮艷三姐妹。也正因為如此,在村民眼中,大伯是比較善良的人。沒有馬正松,也許三姐妹當年就流落街頭了。
四年後,馬正松實在無力繼續撫養三姐妹,於是將馬泮艷「許配」給陳家。雙方約定等馬泮艷成年後結婚,這的確屬於童養媳。這種行為在舊社會的貧苦人家比比皆是,但21世紀的中國還有發生,讓人分外心痛。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馬泮艷去陳家,是親屬們的建議,而非馬正松個人的決定,這說明這個決定在整個家族內有共識。甚至村幹部也見證了這一過程,說明村干們對這一行為也是認可的。考慮到馬正松家極其清貧的現實,這種選擇也有很多無奈之處。
對於馬正松來講,由於並沒有正式辦理馬泮艷三姐妹的領養手續,所以他並不是三姐妹的監護人,肯定算不上遺棄。至於買賣婦女,我傾向也算不上。這個問題的認定不光要看是否收錢,還要看整個行為目的是什麼,販賣人口是單純以經濟收入為目的,但馬正松將馬泮艷送到陳家的舉動,要更複雜。這中間有未來的婚約,有減輕自己負擔的算計,或許也有馬泮艷到陳家後經濟會有所改善的考慮。
我個人的觀點是,如果以婚配為目的收取的錢財,就不能輕易定罪於買賣婦女。現如今很多農村地區婚配市場彩禮盛行,多者高達一二十萬,不給彩禮就不嫁姑娘。這是買賣人口麼?不是,這只是民間一種陋習(你如果認為是也可以,但你覺得有處罰的可能性麼?)。因此,馬正松收取的那筆3000塊錢,可以理解為四年代養的補償,也可以理解為彩禮,但很難認定是買賣人口的證據。
其實馬泮艷的不幸很大因素是因為貧困,貧困社會裏極度貧困人群的許多無奈之舉,外人都很難理解,尤其是微博上那些完全沒有貧困記憶和經歷的人。在極度貧困的狀況下,人活著只能是僅僅為了活著,法律沒多少用。特別是那些人權保障性的法律,實施的前提都是有最基本的經濟條件。馬泮艷的故事,我們可以指責政府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投入不足,但對親屬中唯一願意收留三姐妹的大伯動用刑法,我個人不讚同,我相信周遭的鄉民也很難認同。法律不該懲罰在困境中唯一願意幫助三姐妹的人,儘管這種幫助,在很多外人看來那麼的不徹底。
2001年,13歲的馬泮艷去了陳家。客觀上講,在所謂「童養媳」的家庭裡,未來媳婦的權利,尤其是性權利保障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我們一整套未成年人法律的保護,根本就沒考慮還有可能存在所謂的童養媳。第二年10月,14歲的馬泮艷生下一個女兒。馬泮艷指控前夫在其未滿14歲即和她發生性關係,這種可能性非常非常高,一個女孩子住在陳家,有一個社會習俗和雙方家庭共同認可的未來婚約,所謂的約束就僅僅是道德,可在那樣的環境裡,道德怎麼靠得住?
但麻煩在於由於年代久遠,所有當年的證據都已經無法取證了,而只能根據孩子的出生日期倒推性關係發生的時間。這是客觀性證據,有法律效力。但現有證據又無法認定關係發生在馬泮艷14歲之前。由於強姦是刑事指控,所有疑點利益均歸嫌疑人,所以不管你是否願意,陳某的確不該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法治的代價。既然各位支持聶樹斌案宣布無罪,在同樣類型的刑事案件中,就該遵循同樣的標準,而是不是看誰可憐,就順手使用不同的標準。
至於民政部門在馬泮艷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給其和前夫陳某開具結婚證,這確是事實,給予其處分是妥當的。但其申請國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我想說的是,中國目前的成文法都是移植於西方,而非從本土法律體系發展而來。導致有大量的成文法和民間習俗,民間習慣法之間充滿激烈的衝突。簡單用法條丈量紛繁複雜的社會現實,會產生許多問題。比如,我們國家廢除了事實婚姻,沒有在民政機構登記的婚姻一律不被認可,但在農村,存在著大量的「事實婚姻」,有些是為了早婚而不去登記,有些是根本就不願意去登記。但這樣的婚姻出現問題之後,政府在處理時能完全將之視為非婚姻關係麼?根本就不可能。現實的做法還是尊重現實。所以,對於大量符合民間習俗,但又處於成文法罪與非罪邊界的行為,尤其是多年前的發生的行為,更可行的態度是寬容,而非按圖索驥,刻舟求劍。
對於馬泮艷,毫無疑問,社會和政府應該儘可能給其提供幫助,我們這個社會對她有虧欠。在21世紀,政府財力大幅增長的條件下,還有類似童養媳的事情發生,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她在最需要救助的時候,政府沒有承擔責任,今天,它依然有義務為她的走出陰影恢復生活信心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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