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下的遺族──台商的悲與愁(組圖)


自ECFA以降,素有臺灣精神的海外台商卻在這一波波協定簽署的競賽中,成為數字累積的犧牲者。

【看中國2014年08月21日訊】「台商在海外被欺壓,政府做了什麼?」

馬政府執政以來,屢以韓國經濟成長為例,鼓吹自由經濟與貿易為救臺灣的根本之道,自ECFA以降,包括臺紐FTA、臺星FTA等,皆被當作執政當局的偉大政績,姑不論市場開放對臺灣經濟的優劣,素以富有臺灣精神的海外台商卻在這一波波協定簽署的競賽中,成為數字累積的犧牲者。

我國海外投資仍以勞力密集產業為主,台商於海外投資猶如打一場國家經濟發展的前哨戰,必須於勞力密集的投資地對抗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因台商的投資地仍多為極權國家,政治因素干預投資環境等事件多有所聞,台商除要憑藉己身實力進行生產,亦須設法排除投資地政府不友善作為干擾投資獲益。

但台商對投資地政府而言,終究僅是海外投資者。況勞力密集的產業可替代性較高,即便在臺灣已是大型企業的台商,仍時常遭到投資地政府用完即丟的待遇,如太平洋SOGO於中國投資之百貨公司遭黑衣人包圍、越南政治暴動燒燬數百間台商廠房等皆為適例。欲改變台商海外投資的困境,除應自長期的經濟規劃、改變產業結構著手外,我國政府所簽的經貿相關協定,應立即停止數字的追逐,轉而著重協定條款的實質內容。

國際間通常是以「國際仲裁制度」作為保護海外投資人的方法,基於主權優位原則,一般由兩國簽訂國際仲裁條款(可能存於自由貿易協定或投資保障協定),相互約定並預先同意仲裁條款的內容,其中包含仲裁條件、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待投資糾紛發生時,即可對侵害投資人的國家提起仲裁。換言之,仲裁條款是海外投資人的最後一道防線,獨立於當地的內國訴訟制度,借由公正的國際仲裁機構保護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以兩岸為例,臺灣與中國於ECFA框架下簽署兩岸投保協議,其中保護台商的方式包含友好協商、調解、協處、內國救濟程序,不見國際常用的仲裁製度。換言之,如果中國透過不法手段侵害台商權利時,台商只可透過不具強制力的溝通、中國官方色彩濃厚的調解機構或中國體制內訴訟制度進行軟性救濟,使台商的權益維繫於中國政府的施舍,在象徵主權意涵的仲裁製度上對中國政府讓步,只為了馬政府推動兩岸協議簽署量的政績,可以說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對台商的保障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首都河內市的遊行群眾(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另觀今年五月發生的越南暴動事件,即便台商得依據臺越投保協定對越南政府進行國際仲裁,但國際仲裁的費用動輒數千萬台幣,個別台商難以負擔,且在我國政府規劃下,越南台商已於當地建立完整的供應鏈而被迫繼續於越南投資、難以移轉投資,台商若提起國際仲裁勢必得罪越南政府而不利於後續發展,導致越南台商必須向我國政府求援。雖然臺越投保協定規定得由臺灣政府向越南政府提起國際仲裁,但該仲裁條款中並未明確規範仲裁機構與仲裁規則,臺灣政府若欲對越南政府提起仲裁,必須額外取得越南政府的同意,此等未經妥適規劃的制度設計,對台商權益的保障猶如空中樓閣、不切實際。

就筆者的觀察,我國談判人才欠缺,且在馬政府績效的要求下,談判團隊往往於未具備足夠資料與充分分析的情況下,倉卒就急的簽署經貿協定,不僅對臺灣經濟發展欠缺規劃,盲目揮舞大旗指揮台商向海外搶灘,卻未提供足夠的保障與後盾,更造成臺灣經濟資本無謂的耗損。何況面臨中國強權,不僅未於宣稱中國讓利的項目上得到便宜,反而於兩岸協議的簽署上破壞臺灣民主法治,以臺灣主權滿足馬政府的數字迷思與兩岸地位,顯是得不償失的交易。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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