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豈能如此濫用?

【看中國2013年11月07日訊】10月28日,廣西平南縣一個叫胡平的警察因為買不到奶茶,就槍殺店主孕婦。事件在微博上廣泛傳播後,當地政府急忙提出給家屬73萬元賠償。警察殺人,政府賠錢,法理上似乎有《國家賠償法》作為支持。是這樣的嗎? 

我對《國家賠償法》的理解是這樣的:因為政府經常會做出錯誤的決定,所以,應該對受害的公民給予賠償。比如,殺張志新,殺林昭,不應該讓當時的劊子手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是奉命行事。所以,應該由政府經納稅人同意後,進行國家賠償。所謂國家賠償,實際上是納稅人賠償,因為國家的每一分錢都來自納稅人。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我看不大懂。其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既然是違法行使職權,為何要動用納稅人的錢去賠償?

該法第五條又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那麼,廣西警察槍殺孕婦,到底是「違法行使職權」,還是「與行使職權無關」?當局必須先把這個問題搞清楚,才能決定是否可以使用國家賠償。

我的理解是:如果廣西這個警察是奉命前往小商店抓捕犯罪嫌疑人,結果,他把抓捕搞成了開槍並導致殺人致死,越權了,那是「違法行使職權」。可現在的情況是,他自己跑到商店買奶茶,人家說沒有奶茶,他就把人家殺了,這當然是「與行使職權無關」,所以,不能使用國家賠償。

接下來,對該警察的起訴,應該包括兩個方面:

民事方面,應該用該惡警的全部個人財產去賠償。73萬當然是太少,孕婦加上肚子裡的孩子,最少一人賠200萬,共計賠償400萬。如果該警察財產不足,則應該由他的領導,派出所所長、公安局局長連帶賠償。如果還不夠,那必須經過地方議會討論通過後,才能動用納稅人稅款給予人道主義賠償。如果地方議會代表納稅人,不同意進行國家賠償,那麼,就算警察個人財產不夠賠,也不能動用國家賠償。

刑事方面。即便判罰該警察巨額罰款,也不能抵消其罪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讓陪審團決定是否要判處死刑。雖然現在網友都吶喊要判該惡警死刑並立即執行,但最後還是法庭依法處理,陪審團說了算。

關於廣西警察殺孕婦一事的後續處理,我在微博上提出的意見是:【錢照拿,人照殺】,賠償要多,死刑要盡快判決、執行。

此次是警察槍殺孕婦,政府就急忙提出政府賠償73萬元。前次是湖南城管用秤砣砸死瓜農、地方政府賠償89萬元。似乎要開創一種模式:掌握公權力的人殺死無辜平民後,進行國家賠償。他們犯罪,卻懲罰納稅人,用納稅人的錢去賠償,哪有這樣的道理?平民張三殺李四,責任全部由張三承擔。可是,假如張三與公權力沾邊,哪怕他的犯罪與公務無關,也要有國家賠償,這是什麼星球的道理?難道某報所說的「宇宙真理」就這樣?

納稅人與政府,是契約關係。契約的核心,是稅收。而中國納稅人的錢,面臨著兩次掠奪:先濫收,後濫用。收稅的時候,未徵求納稅人同意;動用稅款時,同樣不徵求納稅人同意。隨著民眾納稅人意識的增強,矛盾將越來越激化。

我們要從各個角度增強對納稅人的保護、尊重。國家賠償也是一個重要的切入點。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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