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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尋釁滋事罪鉗制網路舉報,是開歷史倒車!

 2013-08-31 15: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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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劉虎被指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一案的

律 師 意 見 書

【看中國2013年08月31日訊】

一、 劉虎檢舉四位副部級高官及其他低級別官員的行為,是公民正常行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利,對國家工作人員失職違法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權利)的行為。

劉虎所涉嫌的全部所謂「犯罪事實」,均是在網上發布或者轉發四位副部級幹部及其他低級別官員涉嫌違法、違紀、犯罪行為。這一切的法律性質,均是言論,既未發生在尋釁滋事罪所必備的三維空間公共場所,也沒有除言論之外的行動。

1. 劉虎對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的舉報,是根據萬州區相關國有企業員工對曾任重慶萬州區委書記、重慶市副市長的馬正其的舉報材料,進行調查之後,確認馬正其存在濫用職權的重大違法犯罪嫌疑,卻無法通過媒體公開報導,不得已通過網路進行實名舉報的。對萬州區相關國有企業員工舉報原重慶萬州區委書記、重慶市副市長、現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的問題,劉虎跟蹤了八年時間。

2. 劉虎對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的舉報,是當地舉報人因為被非法經營的娛樂場所人員打傷,躺在醫院無錢醫治,自己上網發微博舉報又無人理睬,此人多次請求劉虎給其網上舉報。為此,劉虎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了調查,但礙於調查手段,未能證實杜航偉被舉報的問題,但也未能排除疑問,遂將自己調查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舉報信一併通過微博公開,要求國家有關機關,來調查核實。對於杜航偉廳長是否涉及該案,劉虎曾經將杜的照片發給舉報人,舉報人說,非常相似,劉虎將原話貼在長微博上。劉虎發出的微博,二個小時之後被刪除。但幾個小時之後的凌晨,西安的警察就到受害人處做筆錄;第二天,所舉報的娛樂場所被責令停止營業。這說明部分舉報內容是屬實的。至於陝西紀委查實,杜廳長個人並未接受性賄賂等結論,是在劉虎舉報之後。此後,劉虎再未明知結論存在而再次舉報。

3. 對於上海高級法院代院長,原貴州省公安廳廳長涉及房產、茅台酒等舉報。該內容系貴州省公安廳職工所舉報,劉虎已經通過電話、私信等方式和這些員工進行詢問,希望他們提供證據,同時,通過網路要求貴州省公安廳澄清,貴州省公安廳並未澄清。劉虎無非是將他人舉報的內容,發在自己的微博上而已,並未自己捏造內容。

4. 關於華潤集團總經理宋林的舉報,是山西記者李建軍先舉報,其發微博,劉虎也曾轉發,李建軍是知名的調查記者,也曾成功舉報過相關官員,有一定的信譽。李建軍的微博被刪除之後,請求劉虎代為再次發布。劉虎代為發布該微博。該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微博轉發。

除此之外,劉虎發表或轉載過的諸多揭露縣級幹部、廳級幹部的違法、違紀問題的微博,均經過了調查,且很多幹部已受到查處。

劉虎以上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均屬行使公民的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監督權利的行為。憲法對公民行使監督權的行為,不要求公民掌握百分之百的證據。要求每個舉報人像上海法官嫖娼案那樣,掌握確實的視頻錄像,是不現實的。事實上,上海法官嫖娼案中,也有否認,直到賣淫女被找到,才供認。就是說,沒有公權力的介入,幾乎沒有一個公民,可以把舉報材料做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監督權要求公民有這麼高的法律義務,那麼,實際上,國家反貪機關、紀委,可以不存在。

劉虎在轉發、發布上述微博時,完全是出於公心,出於社會責任。據劉虎說,公安機關對他審訊時,訊問其為什麼要發那些針對官員的微博,又為什麼要刪除一些微博,以為他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並認為他仇視整個官員群體及官員所代表的政府。這是一種誅心之論,或許也是官員群體不自信的多疑之舉。

二、 迄今無一例因網路發言的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杜絕了這種可能。

刑法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形: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

劉虎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不包括網路言論,均是網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也是網下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也是網下的行為。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所指尋釁滋事罪,也是網下的行為。最高法、最高檢關於尋釁滋事罪的最新解釋,也是網下的行為。

綜上,無論刑法、司法解釋中,對公共場所的定義和類推,均是在現實世界,而非虛擬空間,司法解釋列舉的街頭,商場等,作為法律解釋,只能解釋為同類型場所,而不能擴大到虛擬空間,以及純言論範疇。北京市公安局辦案人員試圖創造歷史,但,這個前提是,刑法必須修改。如果刑法的尋釁滋事罪可以擴展到網路言論,而且,尋釁滋事罪沒有任何客觀標準,那麼可以說,自秦始皇以來到文革結束之間的文字獄,重新復活。中國公眾將回到道路以目的日子,走向法治國家的良好努力,會被葬送。

三、 北京市公安局將涉及公安系統高官的自訴性質的誹謗案件,作為公訴案件性質的尋釁滋事案件偵查,涉嫌假公濟私,打擊報復

北京公安通過微博@平案北京發布的消息稱,劉虎被以尋釁滋事追事,是因為製造傳播謠言。

按照我國刑法,對於言論涉及其他公民的名譽有影響的,或者對社會有惡劣影響的,前者有誹謗罪,受害的官員可以自訴,後者有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

劉虎所轉發、發布的四位副部級官員中,有一位是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另一位是前公安廳長,政法委書記,顯然在公安系統也有深厚的人脈。在涉及公安系統的高官被檢舉之後,公安系統,將可能涉及的自訴案件,用錯誤的罪名尋釁滋事罪處理,讓人難免聯想打擊報復。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我們在對劉虎的會見中瞭解到,偵查機關對劉虎的審訊中,特別著重訊問了涉及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的微博發布情況。其在被抓之前,就曾有人提醒他要警惕,說陝西方面要整他。而據我們所知,劉虎微博檢舉的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系公安部調任陝西任職官員。據此,我們有理由懷疑,有人通過公安部假手北京公安,對劉虎進行打擊報復。

四、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是否有管轄權,值得商榷。

公安機關是以犯罪行為地確定管轄。劉虎的所有發布、轉發微博的行為,都在重慶,沒有一個在北京。新浪微博的伺服器在全國各地都有部署,(參見新浪微博技術部經理的訪談)。劉虎登陸新浪微博,用的是重慶的伺服器,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案所涉及的事情,應該由重慶市公安局管轄,北京市公安局無管轄權。如果北京市公安局以新浪微博經營管理在北京為由確定管轄,那麼全球所有登陸新浪微博的人發微博,北京市公安局都可以管轄;深圳市公安局可以對所有登陸騰訊微博的人發言有管轄權。這結論顯然是荒謬的。辯護人認為,各地公安均應按犯罪行為地來管轄,否則,浙江公安抓了很多所謂網路造謠的案子,是否要移送給北京公安局?

五、 希望偵查機關對劉虎的辦案更規範,更文明。

據劉虎反映,公安機關是以檢修水管的名義賺開其家門,將其從家中帶走的。對劉虎的審判中,存在疲勞審訊、威脅等不規範、不文明的審訊方式。

雖然我們對劉虎的說法無法核實,但我們希望辦案機關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以更文明的言行來體現首都警察的素質。我們在接觸預審警官時,能初步感受溫和和禮貌,而且,承辦人也認可嚴格依法辦事,並否認了相關行為。對此,我們只是將雙方的陳述羅列於上,並希望警方能用證據來說話,而不要一味依賴口供,以至於為了取得口供而不擇手段。

劉虎,作為記者,並沒有特權,他和數以億計的全國微博用戶一樣,只是希望用微博來推進反腐敗;也和任何一個網民一樣,他沒有公權力,他對無法排除懷疑,又無法完全證實的官員貪腐線索,除了向國家司法機關遞交舉報材料進行舉報之外,完全可以用微博等網路途徑,向國家機關舉報。《財經》雜誌羅昌平記者,網路舉報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就是同樣一種行為,國家司法機關查實之後,劉已經被刑事調查,這說明這種舉報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

雖然,由於網路魚龍混雜,公民也沒有調查權,也會導致一些官員無辜受到腐敗指責,名譽受損,法律上對此並非沒有救濟,官員可以通過民事侵權訴訟,或者刑事自訴來對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進行訴訟。如果涉及傳播恐怖信息的,國家公權力才會介入。這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平衡的問題。網路舉報對一個國家的反腐敗,積極作用遠大於消極影響。官員只能通過更清廉,更謹慎來為官處世。

我們律師理解杜廳長等可能很委屈,也很氣憤。但是,作為位高權重的公僕,面對公民檢舉。理應以國家機關的調查結論來還自己清白,以更勤勉的服務來贏得民眾的信任。如果一旦被檢舉,就採取違規刑事打擊,試圖用高壓政策來打壓舉報、言論,只能適得其反。事實上,陝西省紀委的調查結論出臺也很及時,澄清面覆蓋全國主要新聞網站,這完全說明瞭網路舉報和國家機關互動,有充分的自我清潔功能,保護廉潔的官員,而打擊腐敗官員。

劉虎因網路舉報而獲罪,他的孩子才四歲,稚子目睹父親被警察帶走,幼小的心靈已蒙受傷害,我們希望,北京警方,能依法撤銷本案,將他的父親悄悄地還給他。謝謝。

 

劉虎的辯護人: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斯偉江 律師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  周 澤 律師

2013年8月29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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