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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自由」為何從憲法中消失?(下)

作者:尾大靈秀貓澤洞  2012-09-06 13: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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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5年以後:「遷徙自由」從憲法中消失了

自1975年憲法取消「遷徙自由」之後,之後的78憲法、82憲法都沒有恢復這一條款。雖然選擇一致,但考慮的出發點,卻顯然有所不同。

75憲法:為保住文革「果實」而取消「遷徙自由」。

75憲法被公認為是一部嚴重倒退的憲法;嚴格來說,它根本就不像是一部憲法,而更像是一份政治宣言。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中,僅因為毛澤東的建議,增加了一項「罷工自由」,卻把54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國家關懷青年的發展、公民有進行科學、文藝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多項基本權利砍掉;更嚴重的是,原憲法中為了實現公民的經濟、文化方面的基本權利而作的各項保證,也被一律刪去了。

可以說,75憲法僅僅是為特殊政治目的而誕生的,其內容甚至混亂到了連「什麼是權利,什麼是義務」這樣最基本的概念都混淆了的地步。譬如憲法第二十六條竟作了這樣的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國家的根本大法,竟把權利和義務混為一物,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這只能是公民的義務,怎能能說成是權利呢?一個人的權利,是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的;而且,權利也是可以被剝奪的。如果「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是權利的話,難道說,民眾竟然有選擇不服從的權利?難道國家竟然有剝奪民眾「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權利」?這未免太荒誕了。

如上期專題所述,1975年憲法,「把‘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理論、基本實踐,都提升到了根本大法確認的地位」。也就是說,75憲法出臺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住文革的「勝利果實」。如此,其取消「遷徙自由」,就是必然中事了——「文革」的諸多「成果」,皆來自「遷徙禁止」(有一種意見認為「文革」大串聯是高度的遷徙自由,這是嚴重的誤解,所謂「遷徙自由」,乃是生存權的一部分,大串聯則不過是一種運動,與生存權毫不相干);更何況,取消此條款,對壓制當時日趨高漲的知青回城的呼聲,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此次憲法取消「遷徙自由」,是歷史性的,意味著我國公民的自由遷徙和居住的權利,自近代以來,至此徹底失去了憲法保障。

78憲法:城市就業壓力巨大,不可能恢復「遷徙自由」。

當然,嚴格禁止農民流入城市並不意味著不存在「人口遷徙」。據統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幹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餘萬城鎮人口流人農村。

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指出: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格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中國民眾極其熟悉的「農轉非」問題,就此出現。為嚴格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徙,公安部還制定了明確的「農轉非」控制指標,即「每年批准從農村遷入市鎮和轉為非農業人口職工家屬人數,不得超過非農業人口數的1.5‰」。

與「農轉非」這一名詞同時流行起來的,是知青回城。剛剛走出文革的城市,經濟體系尚未復原,1000餘萬知青的回湧,所帶來的就業壓力空前強大。在這樣一種情形下出臺的1978年憲法,自然是不可能恢復「遷徙自由」條款的。

82憲法:做不到「遷徙自由」,就不要把它寫進憲法。

1982年憲法,是建政以後至今,在尊重民意方面做得最好的一部憲法。在修訂過程中,曾廣泛徵求了民眾的意見。當年的許多關於憲法修改的群眾來信,在今天讀來,仍然對靈魂極具觸動作用,譬如:

北京的李俊生建議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邢臺的劉丙生建議規定「在法律(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有特殊公民」;
武漢的鄭忠勤建議,憲法應明確規定:「工會在黨的領導下,政治上和經濟上都保持獨立性,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工會內部的工作和社會活動;工會要保護工人的政治生活和物質生活,不受侵犯」;
廣東的梁煜春建議憲法規定:人民「有權彈劾國家和政府領導人」,國家和政府領導人「可自動辭職」,而且應廢除「領導終身制」;
廣東的黃岳衡、陝西的楊華等分別來信,反映自己「輕信了憲法寫的罷工自由而參加了罷工,因此被勞動教養」,認為既然無法兌現,還不如取消罷工自由;
廣西的楊春桓反映,當地海關曾扣押他投給港臺報紙的稿件,認為「憲法既然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的自由就應理所當然地得到享受」;
內蒙古的王建彪建議:公民應有權在報刊上對黨政領導人的講話進行評論和批評,他還希望憲法規定「公民有權持不同政見」;
貴陽的肖行提出設想:國家除全國人大和國務院之外,同時可平行設置六個院:參政院、科學院、考試院、監察院、檢察院和司法院;
寧夏的張先疇認為應制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的權利、義務和條件,提倡選民毛遂自薦和競選;
天津的席長江建議:憲法規定候選人必須有競選演說,必須同選民見面。
一位叫做鎮之的公民建議: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社會主義基礎上的競選制。
洛陽的馮旭東建議:憲法規定「民心測驗制度」,每隔兩年測驗一下人民對領袖的意見;……
(引自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

民眾對「遷徙自由」也存在著強烈的渴望。

上海的瀋浩建議:憲法應寫上「公民有居住自由」;
四川的胡先忠、鄭海星,撫順的趙清史,內蒙古的王建彪等都來信提出應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後兩封信還建議憲法規定「公民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和移居國外的自由」。
四川的裴在仁、廣州的鄺強盛建議憲法給兩地分居的夫妻以遷徙與居住在一起的自由權利。

但是,82憲法最終沒有恢復「遷徙自由」的條款。據參與本次憲法起草制定工作的法學家吳家麟的解釋,理由是這樣的:

「憲法要建立它的權威,要真正貫徹實施,有保證。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寫進去。因為有法不依,不如無法。無法盼法,大家還覺得有希望;有法不依,連盼頭都沒有了。」

同樣參加了本次憲法制定工作的法學家肖蔚雲的說法也是一樣的:

「這裡面有的還提出來要寫上遷徙自由,一九五四年是寫了公民有遷徙自由。當時,情況不完全一樣。現在要有遷徙自由,住在北京的人都知道,你要都遷到北京來,這也不可能。也解決不了住房、吃飯、上街、交通這些問題。寫上也是做不到,做不到的因此就不寫,沒有別的理由。如果實行遷徙自由,現在農村的人口都往大城市遷,都往北京遷、上海遷,那實際上做不到。做不到寫上憲法就是空的,就不能寫。」

本次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的說法則是:「這個問題要考慮到實際不可能實現。不僅目前有困難,將來也是無法採納的。不能讓農村人口自由進城。現在城市很困難,有了權利大家便都到城裡住來了,那是不能規定的。」

結語:「自由遷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生存環境。故而,「自由遷徙」的權利是公民的「生存權」的一部分;而「生存權」是每個公民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1982年憲法很顯然沒有認識到這一點,而仍然將「自由遷徙」視作一種政府可操控的行政權利;具體到中國社會,城鄉二元結構造就了種種福利、待遇差別,沒有「遷徙自由」的農民,遂成了這個國家裡的「二等公民」。

在中共的統治下,是無法體現出「人權」「平等」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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