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政策與教育才能改變毒食品充斥的社會。(資料圖片/看中國配圖)
《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為了杜絕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唐朝時,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據《唐律疏議》記載,如果食品變了質,食品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要被杖打90下;不銷毀有害食品,送人或繼續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銷毀但未被銷毀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南宋的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老祖宗已經很明確地告訴我們了,有嚴厲的法律,並將之嚴格實施。
法與執法,原本是共生同存的,但是,在我們這裡卻成了一對矛盾。我們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價值。
當然,還有一種比較理想的狀態,就是我們的食品生產者以人為本,以生命為重,從良心與道德上給我們奉獻一碗健康的飯菜。
(本文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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