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打」比黑社會更恐怖

最近幾天,一段題為「楊金德講述刑訊逼供」的視頻在網上流傳。這位已癱瘓不起近1年的罪犯躺在看守所,講述自己被警方刑訊逼供致殘的經過。楊金德是河南南陽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老闆,同時是一起「衝擊法院」涉案主犯,一審被以6項罪名判入獄20年。記者調查發現,不但楊金德因所在公司「抗議法院違法執行」獲重刑的情節在當地飽受爭議;其接受的刑訊逼供手段之離奇,更是讓眾多法律界人士感慨「大開眼界」。(《新快報》10月10日)

如何稱之為「大開眼界」,從楊金德講述的刑訊逼供的兩種 「特色」的方法可見一斑:一種是把人關到特製的籠子裡,露出頭部,讓警犬來舔臉,命名為「鬼洗臉」;另一種,是把人戴上腳鐐手銬後,和狗關在一起,這被稱為「與狼共舞」。在「依法治國」提出十多年後的今天,居然還會出現這樣的事情,這還是人幹的事嗎?

而這一切,都是在「打黑」名義之下而為。將楊金德指控為涉黑主犯,警方一下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一方面警方可以獲得來自上級的支持,得到各種榮譽和獎勵,甚至對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另一方面,又能得到底層民眾的支持,人們在對黑社會的深惡痛絕之時漠視了警方自身的違法。然而,問題在於,所謂的「打黑」,又有多少是「黑打」呢?

拿楊金德本身經歷來說,報導說,去年9月27日,其公司存款8.6萬元被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劃走。員工先去銀行抗議,繼而去往法院。當晚,楊金德帶著員工連夜進京上訪。在被一位副區長帶人勸回後,南陽市警方將楊金德等抓捕。如果報導屬實,那這些行為明顯屬於正當的申訴、抗議行為,楊金德怎麼是「黑社會」了呢?

即使楊金德及其所在公司確有違法行為,那也不能簡單地將他的公司等同於「黑社會」,將他等同於涉黑主犯。著名刑法學家趙長青在為重慶涉黑案件辯護時說的清清楚楚,根據刑法第294條規定,「黑社會是有組織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組織。不能說這個公司犯了罪,把這些行為加起來,他就是黑社會。」楊金德的二審辯護律師朱明勇也說 「楊金德案即便一審認定的所有事實都是真實,甚至罪升一級,將在法院討說法的行為認定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那麼他也不是黑社會。」將某人或者某公司的違法行為上綱上線,稱之為「黑社會」,先塗黑再「黑打」是一些地方警方慣用的做法。

再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是楊金德是涉黑主犯,他也不能受到如此酷刑對待:毆打、罰跪、灌辣椒水、針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進肛門雙腳需騰空)等,包括「鬼洗臉」與「與狼共舞」,令人慘不忍睹。要知道,警察可以拋棄法律來對待所謂的黑社會,明天他就可能用酷刑來對待善良的公民;其次,在一個法治社會,即便是罪犯,也應當享有基本的權利,他也不應當被非人對待。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警察的「黑打」,那怕是對待真正「黑社會」的「黑打」,那也是法治社會的不可承受之重,「黑打」本身比黑社會更恐怖。

然而,「黑打」現象卻無處不在,在重慶「打黑」中,就有過「黑打」爭議,在貴陽,36歲的黎慶洪被貴陽司法機關認定為開陽縣涉黑組織「花梨幫」的龍頭老大,但其律師周澤多次稱「這完全是一個錯案」。如果我們不對各種假「打黑」之名的「黑打」有清醒的認識,如果我們不將「打黑」引導到法治的軌道上,如果我們仍然無法將警察的權力關進籠子裡面,楊金德的悲劇將會再重演,我們將遭受比黑社會更可怕的恐怖!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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