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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度要求人大常委釋法

 2011-06-08 22: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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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向剛果民主共和國追討八億港元債務一案,香港終審法院以案件涉及外交豁免權,可能與香港的終審權有牴觸,決定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這是終審法院首次就基本法提請人大常委釋法。法律界認為事件無損香港司法獨立,但政治學者則有保留,認為會對社會造成震盪。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員數年前曾質疑,以人大常委的政治機關成分釋法是否適宜。終審法院的要求,等於承認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地位,難怪中國外交部下午即表示歡迎,發言人洪磊表示,這是法院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對全面落實一國兩制和完整實施基本法有積極意義。

有關案件涉及中國國企中鐵,基金公司要求將原本付給剛果的採礦入場費抵償剛果的八億元債務,代表中鐵的律師三月時向法庭提交三封中國外交部信件,指在這宗債務中,剛果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要求終院在裁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以免作出無法挽救的錯誤裁決。但基金公司法律代表稱,香港應落實有限度的外交豁免權,並非絕對豁免權,故此,商業行為應不在豁免之列,若香港跟隨中國實行絕對豁免權,可能影響香港的商業環境。

終審法院今天(8日)的裁定指出,根據普通法原則,一個國家只可以有單一的國家豁免政策,故此,香港應該跟隨中國,給予剛果絕對的外交豁免權,裁定剛果毋須還款,但這並非最終判決,要等人大釋法完畢,才再排期處理案件。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當中第十三條訂明,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而第十九條則指出,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並無管轄權。終院判辭指出,條文指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意思不清晰,「國家豁免」的意思,以及這是否屬於基本法第十九條的範圍,都具有爭議性,須由人大常委解釋釐清。

身兼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說,從程序看來,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毋損司法自主權及司法獨立,與前三次釋法由行政機關提出和人大常委自行釋法不可同日而語。但他認為,終審法院毋須就此事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因為商業案件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是法律觀點問題,普通法已經可以處理。

不過,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成名則表示,相信港人對終審法院主動要求人大常委釋法感到錯愕,並可能引起社會震動,因為港人普遍認為中國內地法治不彰,這類請求需要有很大理據,否則會動搖市民高度自治的信心。

事實上,聯會國人權委員會曾對香港特區政府要求人大常委釋法有所保留,有官員更指,人大常委是政治機關,並非立法機關,由政治機關釋法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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