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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殺人之藥家鑫案:我們全部被騙了!

 2011-04-19 21:2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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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中國要有什麼背景才能這樣?

儘管大多數人無法接受,但歷歷在目的往事告訴我們,事實可能就是這樣。

大家是否想過:藥家鑫案,從2010年10月20日案發,一個多月後的11月28日媒體才姍姍介入,這種現像在非涉及國家機密的惡性殺人案中是極其不正常的,而且從公布的案情來看並不複雜,這樣一起史上少有、性質極其惡劣的殺人案,有必要歷經五個多月的審理才開庭嗎?那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審理又弄清了那些案情的細節呢?

難道大家沒感覺:庭審時法官、公訴人、雙方律師不就像演戲似的在走過場嗎?

大家有沒有發現庭審現場藥家鑫對許多年以前生活中的細節都描繪得有板有眼,當然啦!鋼琴能上十級,具有超強記憶力是必須的!但不可思議的是,他對幾個月前剛發生的殺人案的案發經過的供述就像是在做夢一般。比如:

「當天晚上去西安外國語大學看女朋友吃飯,沒有喝酒,駕車返回西安,不清楚那條路叫什麼名字……」
  
「撞的時候沒看到,聽到一聲下車才看到……」
  
「當時在弄音響,不太清楚當時車是否走的是直線……」
  
「捅完受害人後就駕車逃跑了。逃離以後開到一條路,不知道路的名字,手指打顫又撞倒兩個行人……」
  
「不知道捅了幾刀,不清楚捅在什麼部位」。
  
「當時凶器在車上,害怕被人看見就扔在草叢裡。不確定當時放在包裡還是副駕駛的位置上……」
  
「當時心慌手腳都軟了,不清楚自己怎麼就把行人撞了……」
  
法官提問:「事發時你是由南往北行駛的嗎?」藥家鑫回答:「對不起我分不清東南西北」。
  
藥家鑫為什麼在對簡單而又關鍵的事發過程供述中出現這麼多「不清楚」、「不太清楚」、「不知道」、「不確定」、「沒看到」、「分不清東南西北」?
  
庭審時我們的法官、公訴人、雙方律師難道都沒發現這不正常的現像嗎?我們的刑事專家、犯罪心理學教授也沒發現?還是不想去發現?
  
很多人至今對藥家鑫這樣莫名其妙的殺戮行為不可理喻!其實稍有生活常識的人都會發現這起案件同酒後或酒醉駕車時的場景象極了!反過來說,如果案發當晚藥家鑫是酒後或酒醉駕駛,那他以上的供述及其不可理喻的行為就屬正常了!因為頭腦尚處清醒的殺人犯,用一把30cm長的尖刀,決意要對一個受傷倒地、毫無反抗能力的女性下刀取命的話,只要一至二刀即可斃命,對被害人前胸後背等處亂捅八刀的行為只能是在行為人意識處於混亂之中所為,而酒精或毒品是最有可能導致的。當然,如果承認酒駕肇事後殺人,藥家鑫必死無疑,更無「激情」一說。藥家鑫說事發當晚沒喝酒,那法官、公訴人、雙方律師就全信啦?最起碼應出示警方提供的案發當晚藥家鑫血液內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吧?
  
藥家鑫案,不明真相的我等待以下這些疑問的解答:
  
1、藥家鑫當天晚上去西安外國語大學看女朋友,是在那家飯店吃的飯?是否喝酒有飯店服務員的證詞嗎?有警方提供的案發當晚藥家鑫血液內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嗎?
  
2、為什麼許多媒體在報導中並沒提及受害人抄寫肇事車輛牌照的細節?試想在當時四周漆黑又是突如其來的情況下,受害人在車禍後幾秒鐘內就反映過來並掏出紙筆抄寫車牌號?這一細節法庭是如何證實的?
  
3、藥家鑫供述:「道路突然變得有些漆黑,他想這樣的路應該很少有人經過,於是加速前進」,請問在這樣一種特定的行車環境中,剛拿到駕照的新手且高度近視眼的他怎麼會急於去擺弄音響及換碟呢?這樣明顯違反常理的情節法庭是如何證實的?
  
4、藥家鑫供述:「……之後因為心虛開出沒多遠又撞了人」。而新聞報導又大都用「不遠」這個詞。那「沒多遠」或「不遠」到底是多遠?5米?10米?為什麼用「沒多遠」或「不遠」這些模糊的詞來代替具體的距離?難道法庭上沒人知道這「沒多遠」和「不遠」的距離對案情有多重要嗎?,試想這個「沒多遠」和「不遠」的距離如果就十幾米或幾十米(說白了就是連環撞)的話,警方應該馬上就會發現躺在血泊中的張妙,藥家鑫的作案嫌疑是無庸置疑的(況且他衣褲上還有這麼多血跡),不可能當晚就放他回家,也根本不會等到他「自首」,為什麼法庭上沒人過問這「沒多遠」或「不遠」是多遠?
  
5、藥家鑫在法庭上供述:「……突然感覺車撞上了什麼東西,但並沒有在意,繼續前行,在開出一百多米後,突然覺得有些不對,於是掉頭查看……」,奇了怪了,藥家鑫在案發後對公安機關的供述是「返回殺人滅口」,但到了法庭上怎麼變成「掉頭查看」了?而且從警方公布的案發現場模擬圖中可明顯看出車頭方向不是掉頭而像是倒車或撞人後直接停車。不管是「返回殺人滅口」,還是「掉頭查看」,這個情節是如何認定的?為什麼沒懷疑他是在撞人後直接下車拔刀殺人滅口呢?
  
6、那把殺人刀確實是案發當晚才買的嗎?因為光從照片上看這把刀挺舊不像是新買的。那法庭是如何認定的?晚上幾點?在那家商店買的?有發票嗎?有監控錄像嗎?有商店營業員指認嗎?還是這把管制刀早就備放在他車裡的?刀是放包裡的嗎?放車裡的什麼位置?
  
7、至於藥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大家請看華商報2010年11月28日有關此案的報導:……正當長安分局刑警大隊全力偵破此案時,10月20日晚11時至21日凌晨零時許,長安分局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民警接警,郭杜十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萊克魯斯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經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在郭杜十字肇事後,準備逃逸。並承認其曾於20日晚10時40分,在大學城附近一條路上,撞倒一名騎電動自行車的女性,因為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持刀行凶。隨後,肇事男子被依法刑拘。
  
我都糊塗了,新聞報導裡藥家鑫分明是在案發當晚就落網了,怎麼幾個月後到了法庭上就變成父母陪同自首了呢?這幾個月中究竟發生了些什麼?
  
如果以上疑問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解答,藥家鑫案很有可能就是這麼簡單:醉酒駕車,肇事撞人,下車後在酒精導致意識混亂中,拔刀對被害人亂捅八刀致被害人死亡,因駕車逃逸途中又肇事撞人後被群眾扭獲並報警。
  
您瞧瞧法庭上,律師們為「激情」,你來我往,唇槍舌劍好不熱鬧!殺人都沒眨眼的「乖孩子」跪地痛哭,請求免死!「陪審團」代表妖言惑眾,醜態百出!不好意思!我沒注意公訴人和法官在幹什麼!當然,如果他們知道應該幹什麼的話,我等P民就沒有上述這麼疑問嘍!
  
確實不容易但演得還算完美,這場排練了五個多月,以「激情」開場,「悲情」落幕,「催人淚下」的大戲您看明白了嗎?您還相信藥家鑫「這孩子」會死嗎?
  
藥家鑫案判決結果猜想:
  
藥家鑫犯故意殺認罪,念其有自首、悔罪、積極賠償及……表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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