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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副隊長與情婦殉情咋那麼離奇?

作者:閻兆偉  2010-09-11 11:0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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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鶴壁一名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輝和情人阿萍在水庫邊發生溺水事件,阿萍身亡。事後,張輝稱二人相約殉情自殺,但法院認定其故意殺人。(據《大河報》10。09.10)

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輝的情婦阿萍約他投河殉情的故事很離奇。

張輝和情婦阿萍是高中同學,看來他們是一對「老情人」了。雖然他們相好,但是張輝本沒有殉情之意。以為情婦阿萍活得並順心,就約情夫張輝「投河死」,雖然張輝沒有沒有道理陪情婦殉情,但是,張輝還是赴約了而且還主動找殉情之處:「咱別去淇河了,去盤石頭水庫吧。」

本沒有死意的張輝咋那麼「爽快」殉情?離奇之一。

張輝開車和情婦來到盤石頭水庫後,阿萍催張往下跳,張輝不願跳,他倆在水庫邊歇了兩個多小時後阿萍說:「你也別怕,你用腰帶把咱倆拴一塊兒。」然後,阿萍解開張的腰帶,把張的腰帶頭往自己的褲鼻上穿起來。在阿萍的催促下,張說「那死就死吧。」二人掉進水裡……

張輝與情婦阿萍殉情,是阿萍逼張輝「殉情」。張輝順從了,離奇之二。

最後的殉情結果張輝在水裡幾經掙扎之後奇蹟般地活了下來,而情婦阿萍獨赴黃泉,離奇之三。

很離奇,離奇之處在於,因為赴約殉情,是兩人之事,一死一活,如上離奇的故事都是活著的張輝自己「口述」。

自述的離奇故事,必會產生歧異,必會令人生疑。

公訴部門除認定張輝涉嫌故意殺人外,還在另一案件中涉嫌玩忽職守罪。2009年12月19日,一審法院最終認定,張輝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今年3月19日,鶴壁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要求一審法院重審此案。

今年7月底,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張輝明知被害人要求與其一起去死,仍開車行200多公里,到僻靜無人的盤石頭水庫南岸一水灣處,二人一起跳入水庫中,在掙扎中,阿萍兩次抓住張輝的腰帶和褲子,均被張輝用手掰開,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張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其刑期則由14年降為12年。並附帶民事賠償30餘萬元。

如果按張輝「口述」,張輝殉情是本來是被逼無奈,是受害者,不過「受害者」活了,「禍根」死了。按道理,如果真是這樣,「口述」人張輝只該受到德譴責,不該受到審判和賠償。

然而,法院對張輝「口述」只是聽了一部分,於是,「認定張輝涉嫌故意殺人外,還在另一案件中涉嫌玩忽職守罪」。筆者認為,對張輝的審判,張輝佔了便宜。因為他講述的離奇故事,沒有基礎,不符合邏輯推理,很難站住腳,也經不起推敲。

筆者倒是很懷疑,張輝情婦阿萍之死,是不是因為有什麼隱情真而殺人滅口,故意殺人……

張輝講述的殉情的故事很離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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