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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藥監局2名局長獲罪後仍擔任原職

 2010-06-14 14: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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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訊】據大陸媒體消息,江蘇省揚州市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因包庇假藥銷售者,於2009年5月26日被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但至今還擔任原職務。

兩局長因包庇假藥銷售者被判「徇私舞弊」

2006年七八月,揚州市江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調查揚州友好醫院使用假冒洛賽克奧美拉唑腸溶膠囊案件過程中,發現該藥系南京市魯星醫藥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銷售,銷售額為人民幣109190.4元。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明知該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調查。但2009年2月,兩名局長先後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19日,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檢察院向維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正式對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2009年5月26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法院認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支持公訴機關指控,但鑒於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歸案後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且屬犯罪情節輕微,對兩人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兩局長仍在當地藥監局擔任原職

大陸媒體記者為證實兩人目前任職情況,於6月11日電話連線了江都市委組織部幹部科。當記者問道現任藥監局長是哪位,「呂國樂。」一位工作人員回答道。但當記者問道為何被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以繼續擔任領導職務,這位工作人員就推脫起來,難以解釋清楚。記者在該局網站上,也清楚地看到局長分工介紹和截至目前兩人正常的公務活動信息。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有著明確的規定,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了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目前對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的確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處理方式,實際操作中有的認為構成犯罪了應當開除公職,有的則認為可以保留公職。」一位組織系統的業內人士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明確規定了一律開除黨籍的處分,對「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則明確規定了「應當開除黨籍」的處分,其中第111條則規定了「在經濟監督、執紀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網友評論:黨票真好,違法了也有「黨組織」做後臺撐腰。包庇賣假藥的罪行僅僅被定為「徇私舞弊」。也有網友評論稱:中國特色,中國現在有哪裡不是這樣呢?另有網友評論:局長包庇賣假藥的,被判有罪卻依舊做局長,你們真是在「為人民服務」?有網友回覆此發言稱:是為人民幣服務,人民可以繼續安心的吃假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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