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嶽散人:法官到底信什麼

前段時間,雲南曲靖市爆出某法官嫖宿幼女被判無罪的「新聞」———抱歉,這個是必須加上引號的,因為去年也有類似事件發生過,太陽之下無新事,奇蹟之地總有層出不窮的奇蹟上演———這自然引發了輿論的一致聲討。別的不說,就是被所謂「嫖宿」的幼女即使按照骨齡測定也不夠16週歲,而且該法官在所謂的「嫖宿」過程中,連一審的判決都認為其有「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卻都能被判無罪而只賠償女孩家共計兩萬餘元了事。

此事這兩天另有進展。在當地檢察機關的抗訴、說不定還有輿論的壓力下,當地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如下:該法官犯嫖宿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一萬元。按說這算是司法的一項勝利,但我個人倒是不這麼看。

說起來「嫖宿幼女」這個罪名根本就是扯淡,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視同強姦,這是載於明文的。除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理由之外,還是由於未成年人不算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個體,在他或者她不能掌握自己的意志之下發生性關係,跟「嫖宿」有什麼關係?嫖宿就是個買賣的過程,嫖宿幼女則等於是承認了這是個交易。而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視同強姦的規定,在這個罪名裡就被弱化了。

但這個畢竟是法學界以及立法者的事兒,作為當地的法官並無能耐修改這種法律。只是要把一審與二審的證據拿出來看看的話,大概對於兩次審理中,法官對於證據的採信狀況有所瞭解。

一審的時候,法官採信的是這麼一種證據:被害人的戶籍是在出生兩年後才登記的;其母只知道女兒1995年出生,具體的月份日期不記得了;經骨齡鑑定,被害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鑒於無法得出余某某未滿14週歲的證據,一審時「只有」宣布楊德會無罪。二審的時候採信的是一審沒有當回事的證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戶口證明》和《出生落戶證明》,被害人在案發時屬不滿14週歲的幼女。

您看,一審的時候弄出那麼多關於年齡的證據,要是說起來都可以列入「嚴格執法、不枉不縱」的經典案例了,到了二審的時候,只要輕鬆出示公安機關具有合法效果的兩份文件,整個案子的性質就完全不同。或許我們應該問一下:您還有譜沒有?

無論是不足14歲的幼女還是超過14歲的少女,該法官做這種事都足夠觸犯了刑律,但一審判決能夠在各個層面找到為其減罪的證據,就是不採信最容易得到的證據,而二審的時候不知道是出於何等壓力,這份證據才能作為了定罪的依據。要是一審在這方面做了如此多的工作,有本事就堅持自己的立場啊?怎麼能翻臉比翻書還快呢?

其實道理很簡單,在這宗案件裡,證據說白了不過是為了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決找塊遮羞布罷了。在這種狀態之下,合理與不合理是沒有區別的,反正也不是真正依法的判決。只要是在這種狀態下出現的判決,哪怕是結果合理的,也不會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正是在此情況下,當地在通報此案情況時說的「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是因為一審對證據的採信和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相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判決,不存在金錢和腐敗的因素」就算個笑話了,是不是背後另有原因先不說,還有什麼腐敗比這種任意的判決更要命的事?金錢能夠買來一次判決,但這種正確與不正確其實都是枉法,其所帶來的則是整個司法系統的潰敗,孰重孰輕難道還用說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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