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公民「有容忍的義務」?
今晚看到一則新聞,被逗樂了,樂完之後,又感覺有點兒悲哀。什麼新聞呢?話說是北京朝陽區某小區,有一位居民趙蕾女士,因自家住宅附近有一醫療垃圾焚燒場長期焚燒、填埋垃圾,產生大量有毒、惡臭、有害氣體,致使趙女士患上支氣管炎,因此狀告焚燒場索賠1800餘元。
然後搞笑的事情就出現了,朝陽法院判決稱,既然居民買了房子,對於垃圾場的存在應當負容忍義務,判趙女士敗訴,並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按這法官的邏輯,日本侵略中國,中國應該有容忍的義務了?這不是典型的強盜邏輯麼?天朝的公民難道只有容忍的義務,沒有做人的權利?我只知道法律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卻沒見到哪條法律規定,公民對焚燒場排放的有毒氣體有容忍的義務。要是那垃圾焚燒場就建在法官大人家旁邊,天天對著他排放有毒惡臭又有害的氣體,不知他還會不會覺得自己有容忍的義務。
況且,在這個國家,公民的義務全都盡了,權利卻一樣沒有,這是一個何等神奇的國度,何等神奇的社會制度。難道我們中國公民就只有被代表,被同意,被自殺,工資被增長的權利嗎?在政府眼裡,公民只要盡義務就行了,不用有權利。吃三鹿是公民的義務,告狀索賠卻不是公民的權利,所以趙連海被抓了。
公民納稅養活政府,政府卻勾結開發商強拆公民的房子;公民納稅養著政府,政府不但不起監管作用,還為虎作倀給毒奶粉頒髮質檢合格報告;公民納稅養活政府,政府卻要雇佣5毛給政府歌功頌德,誤導輿論以欺騙民眾。
求神保佑,讓政府那些傢伙天天吃三鹿,不准他們告狀索賠,把垃圾焚燒場建在法院門口,請法官大人們負一下容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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