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和開國會都不等於民主
邵建先生原先說「立憲即民主」,包括筆者在內網上幾篇商榷文章見報後,邵先生近作「紀念立憲請願運動一百年」(見附錄一),改口說「開國會即民主」:「清廷最高層在內外壓力下,不得不將立憲時間由原來的1916年提前到1913年……只要提前,立憲派 就是贏家……如果沒有辛亥變故,可以逆料,這個勢頭只會往前推進(但還需要若干回合),卻不會倒轉……。但最後,鹿死誰手,不是立憲,而是革命露出了它的笑靨,並且以鐵血般的凌厲,傲笑了一個世紀。」
筆者覺得邵建先生看問題仍然只看到表徵,而沒有看到實質。你雖然將民主的標準從「立憲」轉移到「開國會」,但實質並無多大區別,蓋因「立憲」也好,「開國會」也好,不過是民主社會的表徵,而非實質。表徵(亦即手段)誰都可以用,目的卻大不相同。西方民主國家立憲和開國會,是為了具體落實主權在民,嚴格限制執政者的權力。專制國家如中共北韓古巴等,他們的「立憲」和「開國會」不過是東施效顰,鬧劇一場而已。這些國家不但「立了憲」,而且還在憲法裡說得冠冕堂皇,什麼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遷徙……等等許多自由,可是有哪一條是真的?是付諸實行的?這些國家也「開國會」,北京一年一度的「兩會」不是剛剛才落幕嗎?可是人民的民主在哪裡?自由在哪裡?「開國會」和民主有什麼關係?
或許邵先生會說,我的文章是說一百年前的晚清,不是說今天的中共。(儘管筆者認為邵先生反覆執著百年前的歷史已無多少現實意義,不如著重討論今天中國應該如何實現民主化?)那好吧,讓我們再回頭看看當年的晚清「立了憲」,「開了國會」是否就一定會如邵先生所說的「中華民族走上英倫那條虛君立憲的路,從當時情勢看,不過早晚(而已)」?
筆者認為不可能!因為滿清立的憲,開的國會,與當年的英倫完全不同。(請參閱筆者剛發表的拙文「為什麼君主立憲在中國行不通?」「也說英國光榮革命和法國大革命」)英國的君主立憲是貴族和平民的武裝力量幾次將國王打敗的情況下,國王被迫簽署對方提出的《大憲章》和《權利法案》,不得不將權力「讓渡」給人民;滿清的君主立憲是在朝廷掌握絕對的武力,為應付改良派「口舌之功」而做的一場戲,《欽定憲法大綱》就是朝廷單方面「恩賜」給人民的,所以有本質的不同。直至辛亥革命槍聲響起了,四面楚歌,1911年11月才頒布《重大信條十九條》作出讓步,這恰恰從反面證明了當民間沒有足夠的力量與君主抗衡的時候,君主是不會主動改良釋放權力的。
1215年英國《大憲章》裡明確規定,國王「禁買賣司法權、禁止隨意佔領他人土地、決策時須徵詢貴族意見﹐若違反憲意﹐貴族有權推翻國王」等條款。這等於是以公開的法律形式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使之成為有限權力者。 1688年光榮革命成功,頒布《權利法案》,其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剝奪了國王的主要權力(如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轉由議會來行使,甚至國王的繼承人,議會都有權干涉。這樣,英國國王雖然得以保留,但已經成為沒有實際政治權力的虛君,僅僅是作為國家的象徵而存在,所謂「臨朝不聽政」。
而滿清政府1908年所謂提前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君上大權」十四條(見附錄二),筆者將其歸納成:君權神授、至高無上、擁立法權、解散議會權、人事任命權、軍權、外交權、戒嚴權、賞賜權、司法權、行政權、詔令權、自定皇室費用權、自辦皇室大典權。而所謂「議會」則只有個別的「協議權」,沒有否決權,形同虛設。
再說立憲賦予人民的自由,滿清也與英倫大不相同。英國《大憲章》規定:「除了經過合法審判,或是依照本國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強佔、剝奪法律保障、充軍或其它損害。」 《權利法案》「重申人民古老的權利及自由」該法律宣布:英國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包括:1, 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2,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3,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4,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5,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6,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7,被控有罪人 員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8,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9,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10,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對於「臣民權利義務」,清廷的《欽定憲法大綱》根本未將其作為正式憲法條文,僅將其作為「附錄」。還簡化為九條,連日本明治憲法中臣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書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 由」、「遵守相當之禮貌並遵照所定規程,得實行請願」等條款都被刪去。而增加「依舊例輸納賦稅」、「臣民有納稅、當兵、遵守法律」等義務。
兩相對照,不是一清二楚了嗎?怎麼能說1911年祗要不發生辛亥革命,讓滿清政府1913年「開了國會」就會「走上英倫那條虛君立憲的路」?根本立憲和開國會的目標都完全不同,結果怎麼會一樣?筆者重申,看問題不能只看表面,要看到實質。不能說「立憲即民主」,還要看他立的什麼憲?立了以後是否真能實行?同樣不能說「開國會即民主」,還要看這個國會議員是否真正民選產生?國會擁有多大的權力?能否制衡執政者?更具體地說,一百年前滿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規定,君主統攬大權,民權幾乎沒有;國會只有個別的「協議權」,沒有否決權,形同虛設。滿清立這樣的憲,開這樣的國會,其用心不過是延命之術,充其量祗可以說形式上比數千年絕對君主專制進了一小步,但要與西方民主國家相比較,則無疑徒具形式,毫無意義,更遑論等同民主了。
(寫於2010年4月1日,香港)
(www.davidyung.blogspot.com)
(首刋於4月2日「自由聖火」)
附錄一:邵建「紀念立憲請願運動一百年」(見「民主中國」3月31日)
世人皆知辛亥1911,但有幾人知道庚戌1910。
辛亥槍響的前一年,也正是清末立憲運動逼至高潮的一年。這一年,歷史早已蒙塵;但百年前的今天,各地立憲派彙集京 師,向清政府請願,要求速開國會。這是持續長達一年的抗爭運動,北京城內風起雲湧。立憲派連續三次逼宮,清政府幾無躲閃餘地,只有俯身妥協,答應提前立 憲。但,次年辛亥事起,風雲頓變,立憲在虛君框架下畫上了休止符。於是,由革命主導新紀元,歷史遂慣性進入「無量頭顱無量血,可憐購得假共和」的世紀。
清末立憲運動如果以梁啟超1901年《立憲法議》為標誌,前幾年為輿論鼓吹階段;自1906、1907年間海內外各 立憲團體成立,始為組織政團階段;至1910年,由各地立憲派匯聚京城,則發展為請願運動階段。可惜歷史不再給立憲派以時間,否則中華民族走上英倫那條虛 君立憲的路,從當時情勢看,不過早晚。
1910年,剛成立不久的各省咨議局有一個協同性舉措,即在江蘇省咨議局議長張謇倡議下,於上海組織「國會請願同志 會」,準備進京請願,要求政府速開國會。1908年,迫於內外壓力,清政府昭告天下,用九年時間預備立憲,至1916年正式頒布憲法、選舉上下議院。但, 這道上諭顯然不能滿足立憲派的願望。他們認為刻下局勢,內政失修,外交窘困,只有迅即召開國會,才能逆挽時局,消抵革命。張謇的動議,旋即獲得16省咨議 局的支持,他們彼此相約,非至國會開會,請願會不得解散。1910年1月20日,各省代表33人在京正式拉開請願序幕。臨行前,張謇撰「送十六省議員詣闕 上書序」以相勉,當時還是康梁之徒的湖南人徐特立以八字血書「請開國會,斷指送行」壯其行色。
然而,第一次上書請願被駁回,清政府以「國民知識不齊,遽開議院反致紛擾,不如俟九年預備期滿」為由拒絕。其中「不 如」之語,有如商榷。但,代表們並未氣餒,他們再接再礪,立即準備第二次請願。為廣泛發動社會,請願代表一半留京堅持,一半回各省動員商會、教育學會等士 紳團體聯名請願,以擴大社會抗議面。第二次上書是1910年6月16日,和前次不同,這次上書,是多起輪番。咨議局代表為一起,各省教育會代表為一起,商 會為一起,華僑代表為一起,甚至八旗代表亦為一起,像湧浪一般,層層推進,給清政府造成很大壓力。此次請願雖然再度流產,清政府以相同理由堅持九年預備。 但,各省代表並未「再而衰」,而是「三而竭」——竭力圖謀第三次衝刺。
由於前兩次請願的蓄勢,第三次終於讓清廷提前了立憲時間。按照清廷預備清單,1910年在各地咨議局先後成立的基礎 上進一步成立中央資政院。該院在清廷眼裡只是一個以備諮詢的機構,但在立憲派的訴求中,它卻是英美參議院的前身。雖然雙方做的是一件事,但彼此算盤各自不 同。到底誰有勝算,要看雙方力量對比。立憲派請願所以一而再、再而三,是因為它那時具備了與清廷叫板的勢,而且這個勢顯然還在此長彼消。第三次請願時間議 定在資政院開院之際,是為1910年10月3日。前此,請願代表向咨議局聯合會提出建議,要求各地咨議局對清政府的新租稅持不承認主義,即一日不開國會, 一日不納稅。這是英美「無代表,不納稅」的中國版第一次上演,它顯示了立憲派遏制清政府的財政能力和鬥智方法,可惜一次遂成絕響。
庚戌1910年,從一月而六月而十月,立憲派完成了請願運動的三個回合。最後,清廷最高層在內外壓力下,不得不下 「縮改於宣統五年開設議院諭」,即將立憲時間由原來的1916年提前到1913年。這個提前是逼出來的,當時上海《時報》的「北京專電」有這樣一則細節: 當立憲代表謁見軍機大臣世續時,「世中堂云:已商之憲政編查館,各大臣多謂已有資政院,國會可緩開。代表曰:資政院非牛非馬,何涉國會。世曰:朝廷深仁厚 澤,乃民有二心否?代表曰:二心則無之,惟此次請願不遂,竊恐離心耳。世中堂悚然改容,當允極力贊成。」立憲派於清廷雖不似同盟會那樣刀槍相見,但照樣逼 得它節節後退,並牽著它的鼻子走。
當然,這裡有個問題,1910年,你說立憲派勝利了,還是失敗了。立憲派要求1911年速開國會,清政府妥協為 1913年。持保守取向的立憲派認為這是勝利,並鳴放鞭炮慶祝。但,立憲派中的激進主義認為是失敗,何況清政府下令不准再提開國會事,同時也不准請願代表 繼續留京。這不但觸怒了激進的立憲主義者,更使得他們在辛亥槍響後轉向革命,徹底拋棄清廷。其實,孰勝孰敗在比較。1913年開國會,比立憲派1911年 的時間表只延後兩年,但比清政府原定的1916年卻提前了三年。如果你不能指望你要哪天開會清廷就答應哪一天(這是不可能的事);那麼,只要提前,立憲派 就是贏家。政治往往是在妥協中前進,而且在這長達一年的博弈中,立憲派的氣勢咄咄逼人,明顯是往上坡走,而清政府則被動支撐,步步下行。如果沒有辛亥變 故,可以逆料,這個勢頭只會往前推進(但還需要若干回合),卻不會倒轉。但,歷史常常在偶然與必然間錯亂,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立憲之外的革命,也在 苦苦經營,不斷製造它自己的機會。最後,鹿死誰手,不是立憲,而是革命露出了它的笑靨,並且以鐵血般的凌厲,傲笑了一個世紀,以至於今……
今天,筆者謹以此文為一百年前立憲請願運動祭。
附錄二:《欽定憲法大綱》「君上大權」十四條: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三、欽定頒布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置。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將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 皆非議院所得干涉。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八、宣布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專。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分歧。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十二、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 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決定,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十四、皇室大 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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