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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 論馮正虎精神

作者:郭國汀  2009-12-30 13:4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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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馮正虎爭回國權

今天我論述的主題是論馮正虎精神,馮正虎爭回國權事件是在今年的6月7號開始,先後八次回國未果。其中他持有機票,卻被拒絕登機四次,另外四次他已經成功登機,已經飛到了浦東機場,被拒絕入境。最後一次是被暴力綁架,強行遣送回日本。正因為如此,馮正虎先生在被強行送回日本以後,開始了為期到今天已經是第44天的抗爭。據稱他已經把他的日本簽證也給撕了,就是要用實際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的基本人權。

這一事件現在已經引起全世界各主要新聞媒體廣泛的關注和深入的報導。世界各大報幾乎都做了現場採訪和深入跟蹤報導。英文世界現在已經幾乎所有的報紙都知道他。而且他的圖像、他的文字都已經被廣為傳播。

換句話說,愚蠢的中共當局已經把馮正虎先生造就成了世界名人,這個世界名人進一步突顯了中共暴政下的人權狀況,也就說中國人的人權實際上是毫無法律保障的。這一點其實我早就論證過,我說中國人沒有基本人權,包括人權律師、記者、作家、信仰人士弱勢群體及所有的正義人士皆無基本人權;馮正虎先生是個優秀的企業家,是個傑出的留學生。

二、中共不惜公然踐踏國際法拒絕馮先生入境的原因

中共不惜公然賤踏國際法,拒絕馮先生入境的原因是什麼呢?各國的英文報導我大體上看了一下,中文的報導也看了數篇,大多對這個原因沒有深入的分析。要瞭解它拒絕馮先生入境的原因,必須首先瞭解馮正虎其人其事。馮正虎先生是一名非常優秀的留學日本歸國的學者,而且他是一名傑出的企業家。因當初我是他非法出版案的再審辯護律師,但我還沒來得及辦理這個案件,我自己被中共公然非法剝奪了執業權,因此,我對他的事情非常瞭解。

馮先生198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研究生院,隨後在日本的一橋研究院繼續研究,學成後歸國創業,可以說著作事業雙豐收,學業專精,事業有成。他有很多頭銜,當過上海市研究生科技與經濟中心理事長;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財經大學講師;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客座研究員;以及中國企業經營諮詢公司高級顧問。他這一長串的頭銜,各位就知道馮先生是個什麼樣的人。

他有數種的著述以及發明專利,可是就因為他在2001年編輯出版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以及「中國日資企業要覽」,這兩本中日文對照專業書,居然被上海三級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枉法裁判三年徒刑,而且實實在在被關了三年整。

那麼這裡我們有必要指出,馮先生僅僅是編輯出版了一個利國利民的企業概要,既與政治無關,更與色情無涉,但卻受到中共專制暴政下的三級法院公然無罪重判。而且由於馮先生始終拒絕認罪,他在被關押的3年期間,多次被關入嚴管隊酷刑虐待。

如果馮先生編著或者發表的是政論,那大家可以想像一下他會有什麼後果?實際上郭飛雄就是因為編著出版了一本揭露瀋陽政壇腐敗現象的書,後來被中共當局打擊報復,判了五年重刑,而且兩次被中共流氓用高壓電棍電擊生殖器!從上海市鄭恩寵案,馮正虎案,馬亞蓮案,王水珍案,以及上海市無數被強制拆遷以及其他冤假錯案,我們不難想像,在全中國其他各省市城鎮鄉村,真實的社會政治司法人權的實際狀況是什麼樣的狀況?!

馮正虎在2004年初出獄後,就開始了不斷的申訴,至今申訴了將近五年,不但沒有得到任何賠償,或所謂平反,反而隨時處於公安長期嚴密監控之下,他通過自修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出版法律的專家。他曾先後至少三次向胡錦濤發公開函,要求解決這個不白之冤,但是胡錦濤全部都是裝聾作啞。

其實我當時就明確指出,向胡錦濤求救、求援,那猶如對牛彈琴。因為胡錦濤本身就是當今中國頭號貪官污吏,胡錦濤之子胡海峰超級暴發戶般的發跡,即使按照中共國的法律,肯定可以推定胡錦濤公然間接故意受賄,而且數額巨大,早已超過殺頭數百次,仍不足以平民忿之境,這就是所謂上樑不正下樑必歪。

我作為他申訴案件的辯護律師,明確指出,若將希望寄託在昏庸無能、極度自私自利的獨裁者胡錦濤身上,恐怕注定不但是失望,而且是絕望。除非中共專制暴政徹底垮臺,馮先生的千古奇冤是沒有指望平反的。反過來,中共當局還會進一步加緊對馮先生的政治迫害,我這些論斷都是在幾年前說的,後來一一印證。當然馮先生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迅速的成長升華,他事實上,像鄭恩寵、許正清一樣,已經成為上海市民維權抗暴運動的傑出領袖之一。

上海市還有瀋婷、馬亞蓮、王水珍、毛恆鳳、蔡文君等人,從原來的普通被強制拆遷的受害者,超越了這個境界,已經不再僅僅為私人的利益而戰,而是為了全上海,或甚至可以說是為全中國人民的公道、公正、正義事業而戰。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曾反覆說過,鄭恩寵是當代中國真正的律師英雄。為什麼中共當局要如此荒唐的連續八次拒絕馮正虎先生回國呢?

2008 年的6月6號,馮正虎因為編輯了一本《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以及600本《督查簡報》,在這個彙編和督查簡報中,通過189個發生在大上海的真實案例,披露了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200多上海市民在土地徵用案、房屋拆遷、企業轉資、固有資產流失、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等案件中被打死、被燒死,被逼跳樓,被逼跳河等等非正常死亡,另有2,000多人被打傷、被打殘,還有數以萬計的人曾經因此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被勞動教養,或者是沒有任何手續被隨意關押的事實真像,因此他被行政拘留。

2009年的2月15號,馮正虎先生因為到北京最高法院申訴,結果又被中共上海當局密秘非法綁架,非法拘禁了42天。今年四月初他到日本休養,由於上海警方當時警告他不得在6月4號之前回國,所以他拖到6月7號才回國,結果仍然被八次拒絕入境。

通過回顧馮先生的基本情況,我們不難明白為什麼中共當局要拒絕馮正虎先生入境,原因很簡單:第一他已經成為一個維權抗暴運動的領袖人物。第二因為他是一個非常理性,很有知識、很有文化,也很有素養的人,所以他的維權抗暴,採取的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中共暴政拿他沒有辦法,最後採取了這種流氓手段,把他拒之國門外。這就是中共為什麼採取公然踐踏國際法的方式,拒絕馮先生入境根本原因。

三、國際法與國家責任

國際法以及國家責任在本案中的體現。本案涉及國際法主要有兩條:

第一是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人人有權進入其本國」。

第二項法律依據是1976年聯合國《國際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第4款明定:「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隨意加以剝奪」,或者可以譯為不得蠻橫的非法剝奪。這兩個法條就是涉及本案的公民回國權的法律依據。

當然聯合國人權宣言。宣言從國際法上講,不是法律;確實有些判例認定由於它不是法律,所以對締約國、簽署國都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中共肯定也是以這個理由來抗辯。

而國際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屬國際公法,中國政府在1998年簽署,但是由於中共在後面操控,迄今全國人大拒絕批准,也就是說中國還沒有批准,所以哪怕這個公約屬國際法律,但是對中國仍然不適用。

但是,國際公法的法律淵源,除了公約條約之外,還有國際習慣,國際法院的判例以及世界公認的著名的國際法專家的著述,也是國際法律淵源。而國際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都已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習慣法。因為他們早已經在全世界各國,被普遍、反覆地採納,所以已經成為國際慣例,亦即國際法律。所以從法律意義上,中共的兩個可能的抗辯都完全無效。

第三,我們再來看中國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法規,其中《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關於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規定,第八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未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 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 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五) 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這個法條以及同一法規的實施細則第15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二)持用無效護照或者其他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三)持用偽造、塗改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四)拒絕交驗證件的。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並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也對中國政府有權禁止入境的幾種情況做了規定。但是有必要說明的是第7項和第8項,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通知不准出、入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入境的,前者是指持有國家軍事機密及其他機密的現役中國軍警特人員不能隨意出境,他們是因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國家安全部或公安部有可能通知邊防不讓這些人出境。但他們不涉及禁止入境的問題;

至於「法律行政法規定不准出、入境的情況」,主要是指有未了的刑事官司,或民事官司不准出境的,同樣不涉及不准入境的情形;即使禁止這類人出境,也要有法律依據。中共自己製造黑名單禁止大量中國民主志入境,完全違犯反國際法。馮正虎被8次拒絕入境,中共當局未指出根據哪個條款拒絕入境,而僅僅告知馮正虎:上級的口頭命令。因此,那怕跟據中共國自己制定的法律,中共也肯定非法。

馮正虎回國事件的發生,再次向國際社會展示了中共流氓政權的本質,它完全無視法律,肆意踐踏法律,這只有流氓政權才幹得出來。

四、馮正虎回國權事件的性質

馮正虎先生回國權事件的性質,我認為大致的性質可以歸結為三個要點,第一中共政權首先違反了國際法的義務,侵犯了馮正虎先生的基本人權,也就是公民回國權,公民回國權是國際法律規定的基本人權。

第二中共政權踐踏了自己制定的法律,亦即《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第8條第1款和第15條第1款。那麼基於這個事實,我認為中共政權有如下幾項國際法上的義務和國內法上的義務和責任。

第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繼續阻礙和妨礙馮先生的入境。同時,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要對馮正虎先生回國被阻,非法禁止入境產生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包括誤工工資、機票、食縮等項費用損失,而精神損害賠償是懲罰性的賠償。

五、馮正虎維護的不是他個人的權利,而是全體中國人的基本人權

馮正虎維護的決非他個人的權利,而是全體中國人的基本人權。因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人人有權回到他自己的國家」,是一項國際公認的由國際法律確認的基本人權。離開任何一個國家,是每個人天然權利,而人人回到自己的國家的權利比較窄,只有回到自己的國家才是每個人的權利,並不是說每個人都有權到任何國家,你離開任何國家都是你的權利,而進入其它國家則有嚴格的限制。

而全世界只有專制暴政國家,才是隨心所欲剝奪人民的這種國際法確認的權利,包括人人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力,以及人人回到自己國家的權力,都是只有專制暴政國家才可能有這種現象發生。而中共暴政在早期,就是禁止中國人離開中國,任何想離開中國的人,都會被中共暴政以判國罪名槍決或判重刑,而人人回到自己國家的權利,根據我的調查,到目前為止,這是全世界第一例,馮正虎回國權事件,我從網際網路上,國際法專著及諮詢法律專家,沒有發現任何先例。質言之,中共極權流氓暴政在全球開創了這一不光彩的先例。

六、值得推崇的馮正虎精神

馮正虎精神,用幾個字來歸納:據理力爭、決不言棄;不屈不撓、英勇頑強;有理有據、理志智慧;溫和理性、維權抗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而中共與馮正虎的較量,勝負其實早已定論,中共必敗,馮正虎必勝。

中共以其超級愚蠢的手法陷自己於千夫所指、無疾而終之境,同時,將馮正虎先生造就成一個中華英雄。這裡我說句題外話,從鄭恩寵、馮正虎、許正清、還有馬亞蓮,王水珍以及瀋婷等人身上,我看到上海人,特別是新上海人確實值得中國人學習,他們守法懂法遵循法治精神,很有理性,更有理智,也特別頑強。像鄭恩寵律師被中共無罪枉法裁判3年徒刑出獄三年來,約78次被中共當局傳喚,多次被暴打、被非法沒收電腦,但他仍然繼續在戰鬥。

馮正虎先生在成田國際機場,已經44天沒有床鋪睡覺不能洗澡,只能睡在長凳上。日本政府為了迫使他入境,採取了不讓他有舒適的休息的地方、也不給他提供任何食物,導致馮先生的基本生存條件來自世界各地各界人士的義務、主動的支持、支撐。

我認為馮先生這種抗爭方式,屬於一種並不是太嚴重損害自己身心健康的方式。是可控而有效的維權抗暴的手段,他能夠長期堅持。因為他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特別是越來越多的中國人的理解和支持。我相信,他會贏得越來越多人的支持和讚譽,所以馮先生一定能堅持直至勝利。

我並不是說要他個人犧牲,來為全體中國人的權利爭權抗暴,而是他採取這種方式本身是可以長時間堅持的,所以他一定能夠堅持下去。而勝利早已成定論,中共必敗無疑,無論從法律,還是從現實,或是從馮先生堅持下去會不會持續嚴重損害自己身體健康的角度,都不成問題。

我非常瞭解馮先生,他的堅定、頑強、理智和智慧都非常傑出。他是一個非常傑出的人才,卻被中共迫害無端蒙冤受屈入獄三年,出獄後被非法剝奪任何權利,長期反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人是有精神的性靈動物,而馮正虎的精神,正是這種值得推崇的、中國人真正應當具有的精神,這種不屈不撓、理性理智、英勇抗暴的精神。

據說中共有人建議採取用國內外輿論的方式,先搞臭、醜化馮正虎,造成他的負面影響以後,才允許他入境。但是我認為中共流氓的任何手段都必定失敗,必定無效,因為它碰到的不是一個普通的人,而是久經考驗的人權鬥士。

我同時也呼籲國際社會,以及所有華人關注另外一個受迫害的中國大連人權律師王永航。他僅僅因為公開為法輪功無罪辯護,被中共當局枉法無罪重判七年重刑,這是中國人權律師因為為法輪功辯護,而遭受最嚴重迫害一例。

我堅信中共當權犯罪利益集團的陰謀不能得逞,因為有無數的馮正虎、無數的鄭恩龐在成長,還有無數的高智晟在人權律師當中出現,強制失蹤、或被動失蹤,實際上是一種跟酷刑一樣的國際罪行,也是各國法院可以行使普遍管轄權的罪行。而高智晟就是被強制失蹤已經快一年了,他的親人迄今都不知道他的下落,這都是中共極權流氓暴政幹出來的罪惡勾當。胡錦濤這個法盲加流氓兼政治白痴,才會幹得出這種下流無恥的勾當。

深圳市的民主鬥士郭永鋒,大約在一個月前,也被強制失蹤。諸如此類,我認為都可以用歸結為馮正虎精神,作為人們效仿的,值得推崇的爭權抗暴手段。我認為:強權可能得逞一時,但是千秋功罪,必定決定於理,而真理是在人民一邊,而不是在中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一邊,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這同樣是在人類歷史上經驗已經反覆證明的真理。

2009年12月20日第198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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