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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 论冯正虎精神

作者:郭国汀  2009-12-30 13:4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冯正虎争回国权

今天我论述的主题是论冯正虎精神,冯正虎争回国权事件是在今年的6月7号开始,先后八次回国未果。其中他持有机票,却被拒绝登机四次,另外四次他已经成功登机,已经飞到了浦东机场,被拒绝入境。最后一次是被暴力绑架,强行遣送回日本。正因为如此,冯正虎先生在被强行送回日本以后,开始了为期到今天已经是第44天的抗争。据称他已经把他的日本签证也给撕了,就是要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基本人权。

这一事件现在已经引起全世界各主要新闻媒体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报导。世界各大报几乎都做了现场采访和深入跟踪报导。英文世界现在已经几乎所有的报纸都知道他。而且他的图像、他的文字都已经被广为传播。

换句话说,愚蠢的中共当局已经把冯正虎先生造就成了世界名人,这个世界名人進一步突显了中共暴政下的人权状况,也就说中国人的人权实际上是毫无法律保障的。这一点其实我早就论证过,我说中国人没有基本人权,包括人权律师、记者、作家、信仰人士弱势群体及所有的正义人士皆无基本人权;冯正虎先生是个优秀的企业家,是个杰出的留学生。

二、中共不惜公然践踏国际法拒绝冯先生入境的原因

中共不惜公然贱踏国际法,拒绝冯先生入境的原因是什么呢?各国的英文报导我大体上看了一下,中文的报导也看了数篇,大多对这个原因没有深入的分析。要了解它拒绝冯先生入境的原因,必须首先了解冯正虎其人其事。冯正虎先生是一名非常优秀的留学日本归国的学者,而且他是一名杰出的企业家。因当初我是他非法出版案的再审辩护律师,但我还没来得及办理这个案件,我自己被中共公然非法剥夺了执业权,因此,我对他的事情非常了解。

冯先生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随后在日本的一桥研究院继续研究,学成后归国创业,可以说著作事业双丰收,学业专精,事业有成。他有很多头衔,当过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讲师;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以及中国企业经营咨询公司高级顾问。他这一长串的头衔,各位就知道冯先生是个什么样的人。

他有数种的着述以及发明专利,可是就因为他在2001年编辑出版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以及「中国日资企业要览」,这两本中日文对照专业书,居然被上海三级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枉法裁判三年徒刑,而且实实在在被关了三年整。

那么这里我们有必要指出,冯先生仅仅是编辑出版了一个利国利民的企业概要,既与政治无关,更与色情无涉,但却受到中共专制暴政下的三级法院公然无罪重判。而且由于冯先生始终拒绝认罪,他在被关押的3年期间,多次被关入严管队酷刑虐待。

如果冯先生编着或者发表的是政论,那大家可以想像一下他会有什么后果?实际上郭飞雄就是因为编着出版了一本揭露沈阳政坛腐败现象的书,后来被中共当局打击报复,判了五年重刑,而且两次被中共流氓用高压电棍电击生殖器!从上海市郑恩宠案,冯正虎案,马亚莲案,王水珍案,以及上海市无数被强制拆迁以及其他冤假错案,我们不难想像,在全中国其他各省市城镇乡村,真实的社会政治司法人权的实际状况是什么样的状况?!

冯正虎在2004年初出狱后,就开始了不断的申诉,至今申诉了将近五年,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或所谓平反,反而随时处于公安长期严密监控之下,他通过自修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出版法律的专家。他曾先后至少三次向胡锦涛发公开函,要求解决这个不白之冤,但是胡锦涛全部都是装聋作哑。

其实我当时就明确指出,向胡锦涛求救、求援,那犹如对牛弹琴。因为胡锦涛本身就是当今中国头号贪官污吏,胡锦涛之子胡海峰超级暴发户般的发迹,即使按照中共国的法律,肯定可以推定胡锦涛公然间接故意受贿,而且数额巨大,早已超过杀头数百次,仍不足以平民忿之境,这就是所谓上梁不正下梁必歪。

我作为他申诉案件的辩护律师,明确指出,若将希望寄托在昏庸无能、极度自私自利的独裁者胡锦涛身上,恐怕注定不但是失望,而且是绝望。除非中共专制暴政彻底垮台,冯先生的千古奇冤是没有指望平反的。反过来,中共当局还会進一步加紧对冯先生的政治迫害,我这些论断都是在几年前说的,后来一一印证。当然冯先生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迅速的成长升华,他事实上,像郑恩宠、许正清一样,已经成为上海市民维权抗暴运动的杰出领袖之一。

上海市还有沈婷、马亚莲、王水珍、毛恒凤、蔡文君等人,从原来的普通被强制拆迁的受害者,超越了这个境界,已经不再仅仅为私人的利益而战,而是为了全上海,或甚至可以说是为全中国人民的公道、公正、正义事业而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曾反覆说过,郑恩宠是当代中国真正的律师英雄。为什么中共当局要如此荒唐的连续八次拒绝冯正虎先生回国呢?

2008 年的6月6号,冯正虎因为编辑了一本《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以及600本《督查简报》,在这个汇编和督查简报中,通过189个发生在大上海的真实案例,披露了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200多上海市民在土地徵用案、房屋拆迁、企业转资、固有资产流失、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案件中被打死、被烧死,被逼跳楼,被逼跳河等等非正常死亡,另有2,000多人被打伤、被打残,还有数以万计的人曾经因此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被劳动教养,或者是没有任何手续被随意关押的事实真象,因此他被行政拘留。

2009年的2月15号,冯正虎先生因为到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结果又被中共上海当局密秘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了42天。今年四月初他到日本休养,由于上海警方当时警告他不得在6月4号之前回国,所以他拖到6月7号才回国,结果仍然被八次拒绝入境。

通过回顾冯先生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明白为什么中共当局要拒绝冯正虎先生入境,原因很简单:第一他已经成为一个维权抗暴运动的领袖人物。第二因为他是一个非常理性,很有知识、很有文化,也很有素养的人,所以他的维权抗暴,采取的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中共暴政拿他没有办法,最后采取了这种流氓手段,把他拒之国门外。这就是中共为什么采取公然践踏国际法的方式,拒绝冯先生入境根本原因。

三、国际法与国家责任

国际法以及国家责任在本案中的体现。本案涉及国际法主要有两条:

第一是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進入其本国」。

第二项法律依据是1976年联合国《国际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4款明定:「任何人進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随意加以剥夺」,或者可以译为不得蛮横的非法剥夺。这两个法条就是涉及本案的公民回国权的法律依据。

当然联合国人权宣言。宣言从国际法上讲,不是法律;确实有些判例认定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以对缔约国、签署国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共肯定也是以这个理由来抗辩。

而国际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属国际公法,中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但是由于中共在后面操控,迄今全国人大拒绝批准,也就是说中国还没有批准,所以哪怕这个公约属国际法律,但是对中国仍然不适用。

但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公约条约之外,还有国际习惯,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世界公认的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的着述,也是国际法律渊源。而国际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已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因为他们早已经在全世界各国,被普遍、反覆地采纳,所以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亦即国际法律。所以从法律意义上,中共的两个可能的抗辩都完全无效。

第三,我们再来看中国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规定,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这个法条以及同一法规的实施细则第15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也对中国政府有权禁止入境的几种情况做了规定。但是有必要说明的是第7项和第8项,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入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入境的,前者是指持有国家军事机密及其他机密的现役中国军警特人员不能随意出境,他们是因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国家安全部或公安部有可能通知边防不让这些人出境。但他们不涉及禁止入境的问题;

至于「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准出、入境的情况」,主要是指有未了的刑事官司,或民事官司不准出境的,同样不涉及不准入境的情形;即使禁止这类人出境,也要有法律依据。中共自己制造黑名单禁止大量中国民主志入境,完全违犯反国际法。冯正虎被8次拒绝入境,中共当局未指出根据哪个条款拒绝入境,而仅仅告知冯正虎:上级的口头命令。因此,那怕跟据中共国自己制定的法律,中共也肯定非法。

冯正虎回国事件的发生,再次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共流氓政权的本质,它完全无视法律,肆意践踏法律,这只有流氓政权才干得出来。

四、冯正虎回国权事件的性质

冯正虎先生回国权事件的性质,我认为大致的性质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点,第一中共政权首先违反了国际法的义务,侵犯了冯正虎先生的基本人权,也就是公民回国权,公民回国权是国际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

第二中共政权践踏了自己制定的法律,亦即《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第8条第1款和第15条第1款。那么基于这个事实,我认为中共政权有如下几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和国内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阻碍和妨碍冯先生的入境。同时,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要对冯正虎先生回国被阻,非法禁止入境产生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進行赔偿,包括误工工资、机票、食缩等项费用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惩罚性的赔偿。

五、冯正虎维护的不是他个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中国人的基本人权

冯正虎维护的决非他个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中国人的基本人权。因为「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人人有权回到他自己的国家」,是一项国际公认的由国际法律确认的基本人权。离开任何一个国家,是每个人天然权利,而人人回到自己的国家的权利比较窄,只有回到自己的国家才是每个人的权利,并不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到任何国家,你离开任何国家都是你的权利,而進入其它国家则有严格的限制。

而全世界只有专制暴政国家,才是随心所欲剥夺人民的这种国际法确认的权利,包括人人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力,以及人人回到自己国家的权力,都是只有专制暴政国家才可能有这种现象发生。而中共暴政在早期,就是禁止中国人离开中国,任何想离开中国的人,都会被中共暴政以判国罪名枪决或判重刑,而人人回到自己国家的权利,根据我的调查,到目前为止,这是全世界第一例,冯正虎回国权事件,我从互联网上,国际法专著及咨询法律专家,没有发现任何先例。质言之,中共极权流氓暴政在全球开创了这一不光彩的先例。

六、值得推崇的冯正虎精神

冯正虎精神,用几个字来归纳:据理力争、决不言弃;不屈不挠、英勇顽强;有理有据、理志智慧;温和理性、维权抗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而中共与冯正虎的较量,胜负其实早已定论,中共必败,冯正虎必胜。

中共以其超级愚蠢的手法陷自己于千夫所指、无疾而终之境,同时,将冯正虎先生造就成一个中华英雄。这里我说句题外话,从郑恩宠、冯正虎、许正清、还有马亚莲,王水珍以及沈婷等人身上,我看到上海人,特别是新上海人确实值得中国人学习,他们守法懂法遵循法治精神,很有理性,更有理智,也特别顽强。像郑恩宠律师被中共无罪枉法裁判3年徒刑出狱三年来,约78次被中共当局传唤,多次被暴打、被非法没收电脑,但他仍然继续在战斗。

冯正虎先生在成田国际机场,已经44天没有床铺睡觉不能洗澡,只能睡在长凳上。日本政府为了迫使他入境,采取了不让他有舒适的休息的地方、也不给他提供任何食物,导致冯先生的基本生存条件来自世界各地各界人士的义务、主动的支持、支撑。

我认为冯先生这种抗争方式,属于一种并不是太严重损害自己身心健康的方式。是可控而有效的维权抗暴的手段,他能够长期坚持。因为他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的理解和支持。我相信,他会赢得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赞誉,所以冯先生一定能坚持直至胜利。

我并不是说要他个人牺牲,来为全体中国人的权利争权抗暴,而是他采取这种方式本身是可以长时间坚持的,所以他一定能够坚持下去。而胜利早已成定论,中共必败无疑,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现实,或是从冯先生坚持下去会不会持续严重损害自己身体健康的角度,都不成问题。

我非常了解冯先生,他的坚定、顽强、理智和智慧都非常杰出。他是一个非常杰出的人才,却被中共迫害无端蒙冤受屈入狱三年,出狱后被非法剥夺任何权利,长期反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人是有精神的性灵动物,而冯正虎的精神,正是这种值得推崇的、中国人真正应当具有的精神,这种不屈不挠、理性理智、英勇抗暴的精神。

据说中共有人建议采取用国内外舆论的方式,先搞臭、丑化冯正虎,造成他的负面影响以后,才允许他入境。但是我认为中共流氓的任何手段都必定失败,必定无效,因为它碰到的不是一个普通的人,而是久经考验的人权斗士。

我同时也呼吁国际社会,以及所有华人关注另外一个受迫害的中国大连人权律师王永航。他仅仅因为公开为法轮功无罪辩护,被中共当局枉法无罪重判七年重刑,这是中国人权律师因为为法轮功辩护,而遭受最严重迫害一例。

我坚信中共当权犯罪利益集团的阴谋不能得逞,因为有无数的冯正虎、无数的郑恩庞在成长,还有无数的高智晟在人权律师当中出现,强制失踪、或被动失踪,实际上是一种跟酷刑一样的国际罪行,也是各国法院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罪行。而高智晟就是被强制失踪已经快一年了,他的亲人迄今都不知道他的下落,这都是中共极权流氓暴政干出来的罪恶勾当。胡锦涛这个法盲加流氓兼政治白痴,才会干得出这种下流无耻的勾当。

深圳市的民主斗士郭永锋,大约在一个月前,也被强制失踪。诸如此类,我认为都可以用归结为冯正虎精神,作为人们效仿的,值得推崇的争权抗暴手段。我认为:强权可能得逞一时,但是千秋功罪,必定决定于理,而真理是在人民一边,而不是在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一边,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同样是在人类历史上经验已经反覆证明的真理。

2009年12月20日第198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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