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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律師談移民常見問題與誤區

作者:李維律師  2009-11-24 05: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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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甚至每天都有新的變化,所以及時通過傳媒讓新移民瞭解法律及申請過程的變化是非常有必要的。我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可以每天都取得來自移民局,勞工部和國務院的最新消息。那麼我也在解答讀者實際問題的同時,及時告訴大家移民法最新動向。

也 許大家都知道,做移民方面申請最令人頭疼的是等待的時間太長,那麼仔細準備申請的表格和材料,保證一次性接受而不被打回來,並且保證一次性批准和不被送回 要求補交材料 (RFE - Request for Evidence) 就顯得異常重要。所以我建議大家在經濟允許的況下,要請一位元移民 律師代理,這樣在申請,尤其是查詢過程中,有很多便利。比如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提供給會員同移民局聯絡的管道來解決棘手,或長期拖延的案子。當然,在雇佣律 師時要調查一下他們的資信。在移民法方面,有很多沒有律師執照的人在冒充是律師,所以一定不要上當。

首先,我想要講一講我在十七年的工作中 遇到的最多和客戶不清楚的問題。甚至是錯誤的概念。

第一個就是簽證 (Visa) 同 I-94 卡之問題的區別。簽證是由美國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簽發的入境申請許可。因為它只是個申請入境的許可,那麼有了它,並不保證能否真正被接受入境,更不能 決定入境可以逗留多長時間。那麼誰來決定能否入境和入境准許逗留的時間呢?是由機場或邊境關卡的移民局官員,他們同領館的簽證官屬於不同的政府機構。所 以,簽證有效期並不是到了美國可以逗留多久,能夠逗留多久是在 I-94 入境卡上標明。當我們要延長在美的逗留時間的時候是要求延長I-94卡上註明的逗留時間,而不是延長簽證的有效期。每個人都要在簽證的有效期內申請入境, 一旦入境, 簽證的作廢並不影響這個人在美國的身份合法性和逗留期的繼續。

第二個最有混淆的問題是,在延長同一身份,或轉成另外的 身份時,法律規定當時的身份必須還是有效的(Valid)。無效的就是我們常說的失去身份了,或者「身份黑了」。黑了以後就不能再延期或轉成其他身份了。 除非有大赦或是像245(i) 這樣的特別立法,或像一些國會議員提出的解決非法移民問題的建議。某些申請報晚了可以得到原諒,但什麼情況下可以原諒,多晚之內可以原諒是一個非常的複雜 的法律問題,所以原則就是不能晚。「轉身份」(Change of Status)是指從一個非移民身份轉至另一個非移民身份的申請。由一個非移民身份轉至成移民身份叫「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在調整身份的申請中,情況基本上是一樣的,但有幾個常見的例外。一個就是在合法入境的前提下,同美國公民配偶結婚的外國人可以將黑的身份調整成綠卡。所以 說身份黑了很危險,因為"黑了"再變"白"是很難的。

回到申請延期或轉身份時老的身份必須是有效的這個問題。那麼申請遞上去了,老的身份就 可以作廢了,申請人仍然可以在美國停留,等待申請的批淮。如果批淮了,就可以多待一段時間;拒絕了就要立即離境。這個「立即」就是打點行裝,訂購機票所需 用的合理的時間。那麼就會出現這樣一個間題,假如你有B-2 旅遊身份,I-94卡6月1日到期,5月20日你想提出延期申請,要求延到12月1日,(B-2身份最長可以延期6 個月),可是到了11月20日延期的申請還沒有做出決定,這時你該怎麼辦呢?你可以再申請延期或轉身份,如果第一個延期批准了,第二個申報時就是合法的 了。如果拒絕了,第二個申請也就自動作廢了。

第三個常見的問題是,申請雇佣類綠卡(Employment-based Green Card Petition) 與 H-1B 並沒有任何聯繫。很多人認為得先有H-1B,才能接著申請綠卡,其實不是這樣的。綠卡的申請是基於一個永久工作的邀請(offer),而 H-1B 是實際存在的,馬上就要開工的臨時工作。那麼也就是說綠卡的工作offer 可以給一個在外國的工人,從而開始申請過程, 而這個人可能從來沒有來到過美國. 或者是一個外國人在A公司拿著H-1B工作身份,B 公司給他一個永久工作offer,B 公司就可以開始為他申請綠卡。申請過程中,他可以繼續為A 公司工作,不必為B 公司工作, 也就不必將 H-1B 轉到B 公司。

最後一 個常見的錯誤認識是在避難的申請發生的。在移民局官員面試後,如做出的決定是拒絕避難申請,此時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己經作廢(黑掉了),移民局會自動把這 個申請轉到移民法官去處理。其實真正的過程並不是這樣。當移民局面試官拒絕他的避難申請後,這個人就是可以被逐境的人(Deportable 或 Removable) 因為這個人身份己經黑了。上法庭是因為移民局開始了逐境的過程,而不是簡單的讓移民法官重審 (Review) 一下避難面試官的拒絕決定. 只不過是在逐境過程中可以重新向法官提出避難申請。移民局並不是對所有黑了的人都開始逐境過程,但對避難失敗的而身份又黑了的人,逐境過程是一定要發生 的.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身份的人要親自到移民局去面領移民官的決定. 因為移民局要親自將傳票 (Notice to Appear) 交給避難失敗者. 所以說身份黑了或即將黑了的人申請避難,是砂鍋搗蒜 - 就這一錘了。也就是說要特別慎重。因為像245(i) 這樣的法律可以使黑了的人變白,但惹上逐境就是非常麻煩。若法官不同意停止逐境程式,或取消逐境命令,即使有了245(i) 這樣的法律,也無法享受。

作 為結束語, 我想告訴大家雖然我是行業律師,但你們讀了我的文章或解答,並不建立起律師-客戶的關係。如果你照我說的去做而使自己的申請出現任何問題,你不能認為我是 有責任的。 但我會用100%的努力,使我提供的資訊,和對你們提出的問題的解答是正確無誤的。如果讀者看到瞭解答中的錯誤,請務必與我聯繫。電話727-579- 0333,或書面探討:9800 4th St. N., Suite #307, St.

( 李維律師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己有十七年了。在移民法內部的各個領域都有涉足, 他的客戶來自許多國家,遍及整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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