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嫖幼女被拘比竇娥還冤

四川宜賓國稅分局長盧玉敏花6000元嫖宿幼女被拘。2008年12月20日,盧玉敏經一火鍋店老闆娘牟某介紹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14歲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准逮捕。(四川在線5月10日報導)

行政拘留15日,屬於「很嚴重的」處罰。深圳一男子不服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後來法院以「在上訴狀中使用粗俗語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為由,對其實施拘留15日的處罰。侮辱司法工作人員這樣的「超級重罪」才判拘留15日,局長不過是嫖宿了一下幼女而已,這算多大個事兒呢?因此被處以拘留15日,依據何在?這也太狠了吧?他簡直比竇娥還冤哪!何況人家局長還給了錢!不知道是幼女就給那麼多錢,充分說明局長很實在、很慷慨。處罰如此嚴重,今後哪個官員還敢嫖宿幼女呢?

最近,關於官員嫖幼女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最有名的當屬「習水案」。這說明,喜歡祖國花朵的公僕為數不少,絕非一個兩個。存在即合理,我們的某些公僕為人民服務那麼辛苦,有點個人愛好完全可以理解,怎麼能夠求全責備,因為這樣的小事情拘留他們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嘛。

自從林書記把手搭上未成年女童的肩,就有人驚呼「官員危險,幼女快跑」。為何時至今日,某些幼女還不能提高警惕呢?受到傷害純屬咎由自取嘛。幼女的家長也難辭其咎--你們是怎麼教育自己的閨女的?養不教、父之過,能怪誰呢?

盧玉敏局長,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你受委屈了,你一定要據理力爭,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關係,為自己討個公道。在21世紀的法制社會裏,絕不能容忍出現這樣的冤假錯案!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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