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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狀的探索(一)胡溫的政令

作者:中國維權  2009-03-14 00:3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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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大陸的百姓之間都流傳著這麼一句話"胡溫政令不出中南海,頒布法律條例是個屁"。當時我聽到這句話後還不知道什麼意思。後來才知道說得是胡錦濤和溫家寶兩位國家領導人。那時我更納悶了,一個是國家總書記、一個是國家總理,他們的政令怎麼會出不了中南海,他們頒布的法律條例怎麼會是個屁呢?最近一段時間仔細閱讀了各類報紙、觀看了電視上每條播的重大新聞後,才理出了一些頭緒,稍微明白了這句話的一些含義。

目前大陸的黨中央似乎分成了三派,一派是由總書記帶的團派人物;一派是由曾慶紅、習近平為首的太子黨;一派是前總書記江澤民的勢力。後兩派因經常會有相互的利益牽制也很容易走到一起。因此這樣看來團派的力量是最弱的。團派不僅人少而且以前都是幹些思想教育的工作對經濟、科研、行政等方面都是不太懂的,他們提出的一些意見和政令、新頒布的法律條例很難得到其他兩派核心人物的支持出不了中南海也不足為奇,就算出了中南海或許也是陰奉陽違的,因各省、市領導也追隨不同派別也就未必會認真執行。

2009年2月27日杭州的今日早報A5版登載著這樣一篇文章《限塑令不到9個月菜場裡袋子滿天飛--"限塑令"在杭州農貿市場成了"一紙空文"》其中提到經營戶和"馬大嫂"聽到記者提問,都在取笑她,根本就把這"令"當"屁"。農貿市場的管理人員對記者的提問,回答稍微婉轉了一點,說:難度大,不好控之類。或許我們的執法部門早已知道這類事,只是裝聾作啞罷了。杭州作為浙江省的省委城市都沒把胡溫發出的這號政令當回事,可見其他一些城市和鄉村呢?!!

胡溫發出的政令是如此結果,那麼他們頒布的法律和條例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部門是否當回事來認真執行呢?從杭州的一些報導和實際瞭解的情況來看,確實如流傳的民諺。

2008年1月,中央頒布了《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12月30日杭州的青年時報上登載了一片從《北京晚報》上摘下來的文章,題目是《實施近一年的帶薪年休假條例被指形同虛設》,說得是在許多公司、企業里根本沒把這條例當回事。態度是:員工想休假就辭職;員工想休假就一分錢不發等。2009年2月 12日浙江工人日報星期特刊第2版有一篇是觀點鏈接的文章《不如落實帶薪年休假》。文中提到它早已成為"空頭支票"。還有報紙登了關於山東對年休假實施的辦法更是搞笑,在報上說:居然出了嚴規--帶薪年休假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舉措只要稍微有點頭腦的人都看得出來,這是山東對胡溫頒布這一法律條例的極大諷刺。因為這規定在條例第七條就有而且根據大陸國情,如果真這樣做了,那麼這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同胞以後還想在他工作的單位做下去嗎?!可想而知!!!

目前中央領導人中的張德江、習近平都在浙江省當過省委書記。據傳:他們和當地的一些省級國有企業董事長及一些高管都有很好的關係。那麼胡溫頒布的法律條例在這些國有企業裡執行的如何呢?我們幾人就選了一家杭州的省級國有企業--杭州鋼鐵集團公司做了次暗訪。所調查結果也和報上登載的情況一樣,甚至是有過之而不及。

杭州鋼鐵集團公司下屬有多家生產企業如煉鐵分廠、焦化分廠、轉爐分廠、電爐分廠等。

這些企業也直接歸集團公司來領導和管理。我們在對工人的暗訪中獲知公司的許多高管確實和兩位前省委書記有著非同尋常的交情,公司每年會拿出一筆數目可觀的錢來請一些省委領導出國旅遊而後做一筆假帳來沖,這些錢可都是工人的血汗錢啊!(註:這些事件無法實證考察但在工人間已廣為流傳,俗話說得好:"沒有不透風的牆"。這些事的可信度也應該很高的,所以我們把他寫出來。至於大夥信不信就由自己了)。在關於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情況的暗訪中,得到了廣大低層工人得支持。他們都把知道的積極告知,幾乎每家分廠都有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分文不給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現象。尤其最突出的要數焦化分廠。

焦化分廠直屬杭州鋼鐵集團公司管理。現有工人589人,其中被剝奪年休假又未得到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是251人,48人雖有年休假卻被糊塗地取消了正常休息日。涉及部門有浴室、門衛、備煤車間、回收車間等。焦化分廠的幹部對剝奪這些工人的年休假也確實有一套本事:他們先把這些上三班倒的工人的班次先做一些調整--讓這些工人不用上白班只上中班和夜班。當許多工人得知被剝奪了年休假後紛紛向公司工會反映,然而得到答覆卻是:首先問你是哪個分廠的還具體到車間和姓名,然後就和你說你先到你們分廠工會反映。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些反映情況的職工的下場可想而知--不是被警告就是不簽合同甚至被辭退。最後有的工人向浙江省有關部門反映,當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來調查時,該廠部分領導幹部就向他們解釋說:我們給工人按排上這個班,工人已便宜了不可能在安排年休假給他們。至於無休息日的工人,他們的夜班是值班並且是義務班並不存在無休息日之說。工人具體上的班次是這樣的--1月1日上中班(16點--0點),1月2日上夜班(0點-8點),1月3日休息,1月4日再上中班(16 點--0點),1月5日再上夜班(0點-8點),1月6日休息,1月7日再上中班(16點--0點),1月8日休息,然後以此類推。還有電工班及部分車間的班組雖有年休假但班次卻有點兩樣了--1月1日上中班(16點--0點),1月2日上夜班(0點-8點),1月3日再上中班(16點--0點),1月4 日再上夜班(0點--8點),依此類推。浙江省政府的這些官員一聽這個解釋就打道回府不表任何態度了。其中有幾位工人寫信向當時浙江省總工會主席張尉聞反映情況後得到的回應更是令人深思--這位所謂的主席居然未作任何批復把信直接交到了焦化分廠,焦化分廠的一些幹部也更囂張了,直接把信放在門衛讓所有工人閱讀,有些工人閱讀後在對照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都發現浙江省的官員及分廠的幹部這麼做,完全是把胡溫頒布的法律條例當成屁。而後分廠還對各車間領導及生產班組召開了一次大會並說:現在有一些工人對無年休假有意見並向上反映了,分廠的現在態度是維持原樣同時也得到了省裡的支持,如有工人仍有意見可以不干也可已向省裡反映。工人在無可奈何下只有妥協同時也發現了胡溫作為當今的國家領導人根本是無能力管好國家的更不指望他們會給老百姓帶來什麼福祉了。現在讓我們再來計算這些工人的上班時間:1日(16點--0點)是8小時,2日(0點--8點)是8小時,3日休息,4日(16點--0點)是8小時,5日(0點--8點)是8小時,6日休息,7日(16點--0點)是8小時。一週七天這些工人的工作時間是四十個小時而中國大陸的勞動法規定企業安排工人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焦化分廠的幹部是算足了時間哪會有工人已便宜的一說,分明是在強辯!(註:以上所述歡迎各位向焦化分廠的工人核實。電話如下:東大門門衛--057185033923、西大門門衛--85033924、浴室--057185033999再播222、電工一組-- 057185033936,85033946、電工二組--85033930、85033953、電工三組--85033992回收車間焦苯庫-- 057185033940,057185033941,備煤車間煤場管理班--057185033999再播229、老配煤房--85033999再播 238、新配煤房--85033999239、卸煤班--85033999再播225還有一些電話就不一一列出了)然而焦化分廠還有一個特有的現象就是所養的拿高薪的幹部是全公司最多的其中有幹活的、不幹事的、不懂生產工藝胡亂管理的等,這牽扯到另一個話題下次再說了。

目前,從社會到企業現象來看,老百姓對胡溫已失去信心;從省級官員到企業高官再到企業基層幹部統統是把胡溫不當那麼回事。我們不僅要問中國百姓的出路在哪裡?中國的出路在哪裡?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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