摳摳湖南「出國禁令」的字眼

湖南省日前規定,正廳局級每年出國不得超過一次,同時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壓縮20%,違規出國由個人支付費用。據悉,去年湖南省192名官員因違規出國受處理。(《長沙晚報》3月4日報導)

按理說,湖南出臺規定對廳局級幹部出國行為進行監管是個好事,應當給予肯定。可是,看了該規定的某些表述,筆者還是產生了諸多疑問,如鯁在喉、不吐不快。下面,請允許我鑽鑽牛角尖、摳摳湖南「出國禁令」的字眼。

其一,今後「正廳局級每年出國不得超過一次」,那麼,以前正廳局級幹部每年出國多少次?既然要大張旗鼓出臺這麼個規定,說明有的幹部以前每年出國不止一次。他們都幹什麼去了?有沒有人跑到賭城去考察「市政建設」?有沒有人跑去考察「肚皮舞」?

其二,今後「正廳局級每年出國不得超過一次」,如果有人非要將其理解成「正廳局級每年可以出國一次」怎麼辦?這會不會成為一種變相的福利甚至「任務」?

其三,只規定出國「次數」,為何不對出國時限和出國內容做出規定?會不會有聰明的幹部鑽這個漏洞——以前出3次國,一次3天;如今只出去1次,但一呆就是仨月,「讓我一次游個夠」?

其四,「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壓縮20%」,20%是多少?為什麼語焉不詳?是不是這個數字比較嚇人,公布出來怕雷到群眾?其實,對公款旅遊、公款吃喝一類的奢侈浪費,群眾早就瞭如指掌了,有這個心理承受能力,儘管公開無妨。

其五,「違規出國由個人支付費用」,這是常識啊,還用得著規定嗎?另外,這樣的「處罰」也太輕了吧,根本沒有約束力——我該違規還是違規,我該出去還照樣出去,抓不著算我賺了,真抓到了大不了把該掏的錢掏出來,有什麼大不了的呢?

公款出國問題的本質,不在「公款」,也不在「次數」,而在於是不是 「因公」、有沒有必要,而在於幹部們到底幹什麼去了——如果真是工作需要,真是干正經事,他們每年出多少次群眾都沒意見;如果他們就是打著「因公」的旗號搞腐敗,別說不能「超過一次」了,出一次都不應該!

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總是「心太軟」,熱衷於「折衷主義」,什麼事都要「分階段穩步推進」。為何不一步到位呢?為何不徹底堵住漏洞呢?也許,這就是現在的很多問題久拖不決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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