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朋友寫借條43萬 法院判:需還錢

一位中年女子,拿著一張 43 萬元的借條,找到張劍要求其還款。張劍卻矢口否認曾借過錢。

雙方對薄公堂,因借條確實是他所寫,一審法院認定張劍借款事實為真。張劍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記者獲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張劍訴訟維持一審原判。

2007 年 10 月份,中年婦女陳芳拿著一張欠條,找到剛畢業的大學生張劍,要求其償還,兩年前因購房借走的 43 萬元款項。

但張劍卻稱:自己不認識陳芳,否認自己曾借款。隨後,陳芳向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劍返還 43 萬元借款,並出具了一張署名為張劍的 43 萬元借條。同時找來證人何某,證實借款確實發生過。

何某稱:他幫助張劍一起購買房屋,是陳芳借錢 43 萬元給張劍交的房款,錢還是經他交付的。

對此,張劍承認借條確為自己親筆所寫,但否認曾借款!他解釋稱:陳芳的哥哥與張劍的父親是朋友關係。陳兄曾要求張劍出具一張借條,稱:【是為其公司財務賬目處理,不是真實的借款事實】。但陳芳的哥哥卻稱:是他介紹張劍向妹妹借款買房。

張劍稱:他當時年僅 22 歲,剛大學畢業不久,陳芳不可能將 43 萬元巨資借給一個既不認識、又沒有償還能力的異鄉人!何況,陳芳手中沒有 43 萬元的銀行取款、轉款憑證。

一審青羊區法院認為:借條確是張劍所寫,且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因此認定張劍借款 43 萬元的事實成立,張劍應償還陳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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