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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樓平地起 百姓窩棚把年過!(組圖)

作者:李君毅  2009-01-23 14:1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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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中國農曆新年的來到,闔家團圓的喜慶日子裡,在安徽省繁昌縣卻有近萬名村民將度過他們在窩棚裡的第三個中國新年。而另一邊卻是繁忙緊張的政府大樓施工現場。

據當地繁陽鐵塔村雙塘組村民向記者反映,繁昌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投公司。實際只是個政府的下屬單位。)自2006年10月至今(仍然繼續在徵用),在沒有進行公告的情況下,在繁陽鎮周邊徵用大量土地,包括農田,耕地,林地(有《林權證》)房屋等,2萬多畝,有近1萬畝耕地荒蕪。征地範圍內的農民基本上已沒有土地。不少房屋被拆,拆遷後農民流離失所,遲遲得不到妥善安置(照片證據)。


 


其中:
代店村工業園區征地200畝。
代店村石雕廠3次共徵用土地1200畝
鐵門村縣一中旁征地面積300畝
縣汽車站佔用200畝.
春谷山莊佔60畝。
供電公司佔80畝。
鐵塔村大窪(大凹)徵用180畝。
鐵塔村王村組征地160畝。
鐵塔村雙塘組270畝。
鐵塔村新塘、躍進組(江北村)徵用100畝。
鐵塔村宣沖、陽廟組(季家村)徵用500。
鐵塔村鐵廠、小衝組徵用300畝。
鐵塔村向陽、中塘組400畝。
鐵塔村西山組和魯村組征地面積在250畝。
鐵塔村鮑圩,炕坊,安定圩,東門,鐵橋,紅星,黃連等圩區全部農田共2000多畝
脊嶺村沿蕪銅公路小壩塘埂,三元村至河沿山東南到聯合村神山,共征的農田11000多畝。(包括"基本農田"這片農田新華社內參曾經報導過。)
建設縣二中審批只有6畝,但是實際徵用達300多畝。(其中有人上訪,遭到刑事拘留)
另加孫村鎮徵用的土地就無法統計。

現在已知:

雙塘,大凹2村民組的林地250畝,有證據顯示的退耕還林林地就已達139畝。有《林權證》。

宣沖和陽廟林地50畝。

三元村佔用大量林地,其中也包括退耕還林林地, (這些林地並不包括馬壩蕪湖海螺集團徵用)

而且其他鄉鎮也有大量徵用土地林地等現象。

當地村民反映,2006年10月至今他們依然沒有看見省政府的批文等任何公告,只發了縣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宣傳單頁(證據一)。

就此村民及村民代表諮詢有關部門,採取信訪(證據二)。

縣政府表示已經進行了審批(證據三)。

但是 ( 皖政地[2004]468)批覆文件面積和實際徵用相差太遠。且批復時間為2004年4月22日,征地時間為2006年10月份。(證據附一)

至於林地,政府回覆是皖林地審字[2005] 43號文件,很明顯地點都錯了,並且43號文件2005年是審批給供電公司的(證據四)

已於2006年建成,審批地點位於"陽廟組"。但是信訪的時間是2007年,位置是"雙塘組",而且信訪反映的面積高達幾百畝,就這樣蕪湖市政府還表示維持縣政府的意見(證據五)。

緊挨縣城邊的繁陽鎮鐵塔村,縣建投公司於2006年10月以建設"政務中心"為由(照片證據),

根據《關於繁昌縣2003年第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04]468號文件,在鐵塔村徵用的土地。政務中心建設項目在鐵塔村各村民組征地達761.088畝,(761.088畝土地合同見證據附二)

(真不知道什麼樣的縣政府大樓需要700多畝的農田)其中包括退耕還林的林地139畝,而皖政地[2004]468號文件中規定審批給繁昌縣城鎮建設用地為43.4384公頃。縣政府對規定土地的使用包括縣汽車站、春谷山莊、供電公司等建設項目。縣汽車站建成後佔地面積達200畝,春谷山莊60畝、供電公司80畝,說明繁昌縣政府用皖政地[2004]468號文件至少征地達1070畝(合計71.3公頃)

政務中心建設征地包括退耕還林林地,其中已見到擁有退耕還林林權證的土地就有139畝(證據六),雙塘村民小組有85畝(林權證所有者為馬長興等三戶),大窪村54畝,而征地協議上卻沒有看見林地部分(有相關林權證、征地協議為證)

"繁昌縣政府在2007年從蕪銅路供電公司西面至春谷山莊徵用的土地面積大約400畝,在這400畝範圍內,房屋拆遷已完畢。國有土地使用手續規定用地面積只有46畝。而陽廟組卻不在這46畝征地範圍內。2007年11月9日,副縣長親自帶隊,組織了公安、法院等執法部門對2000年後的房屋進行了強拆。從2006年∼2007年,縣政府光在鐵塔村共佔用土地4000餘畝,用於市政建設(包括:海螺花園、政務中心、體育中心等),而繁昌縣年度用地規劃只有300畝。很顯然,都是非法佔用土地行為。

楊廟組一61歲老人,土地被徵用後,看到被征土地被荒置了兩年之久後,覺得太可惜,便在荒置的土地上墾出一塊1畝左右的菜園子,準備種點蔬菜貼補家用,卻被有關單位用推土機強行推平。

魯村村民吳某,認為自己沒有看到政府的征地批文及村民會召開不規範,拒絕在協議上簽字。縣政府在吳佳秀不知情的情況下,填平了她的一塊田地。當縣政府第二次對她的農田進行填平施工時,她要求縣政府出示征地批文卻得不到答覆。她要求停止施工,縣政府工作人員便以她影響施工為理由,將她處以5天行政拘留。拘留期間因胃病犯要求拘留所能予以照顧,遭到有關方面拒絕。

2006年上半年,繁昌縣政府還動用了公安,檢查,法院等各部門,還包括武警,防暴警察等幾百人帶了頭盔盾牌等在馬壩鄉馬場武裝強行徵用土地。並且拘留多人

部分農民以沒有看見公告和省政府批文為由,拒絕簽定安置協議。但是政府採取單方面對房屋進行評估等(證據七),面積等都沒有的到農民的認定簽字等。縣國土局又下發了《交出土地決定書》(證據附三),表示30天後將採取強制拆遷,其中也包括一戶殘疾家庭(一個婦女和4歲,9歲女兒)(證據八),也表示對他們困難家庭的農村唯一住宅進行強制拆遷.

就林地部分顯示(宣傳單),林地補償標準為3600/畝,安置費用5400/畝;但是實際涉及到徵用時卻大量縮水 (還不是省政府批復)。 舉例:

鐵塔雙塘農民馬長興,實際承包46畝林地(證據六中的其中一戶),46畝X(3600+5400)=414000元 但是政府給予補償卻只有7萬餘元(證據九),這7萬多,6年來樹苗的投入也遠遠不止。更別說6年承包以來的人力、農藥、肥料、維護等。

村民們都氣憤的說,國家頒發的《林權征》怎麼就維護不了農民的合法利益呢?

在這過程中,當地政府一面採取軟硬兼施的方式來拆遷,一面以暫停工作,抓人等威脅逼迫拆遷,對於農民的宅基地不但不給予補償,反而在農田等面積上每戶扣除160平方的面積(宣傳單有顯示)現在臨時過渡期已超過法定的18個月期限。簽定的安置協議也沒有房屋結構平面圖紙,也沒有具體什麼時間可以交房和政府違約所應該承擔哪些責任。農民已經在自己搭建的小棚中等待了近2年。農民以後的生活來源也是個未之數。大多村民世代耕種,沒有其他專長,失去土地、房子後,有的做苦力,有的外出打工,不少農民處於失業狀態。也沒有最低的失地生活保障。

就三元村大量徵用農田11000畝(包括基本農田),被新華社內參《18億畝農田將在繁昌被突破》國土資源部極為重視,南京土地督察局專門下來調查過,但是地方政府採取(每人每天50後增加到100元一天)臨時撒小麥,黃豆等。關閉政府大門,只允許其中13人可以接觸和匯報,方式來糊弄土地督察局。結果督察局人走了還導致哄搶黃豆事件。

(有縣土地局局長自己承認的談話錄音隨時可以提供)

附:
致安徽省繁昌縣政府的一封公開信

安徽省繁昌縣政府:針對2006年以來,政府設立"建設投資公司"在縣城周遍徵用土地約2萬畝(現仍然在繼續徵用)現提出以下疑問。望能夠給予老百姓解答。謝謝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徵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准。請問手續在哪裡?

2 用於政務中心建設為什麼需要761.088畝土地.(批文在哪裡?佔用200多畝林地,其中退耕還林林地139畝手續在哪裡?請教什麼樣的縣政府大樓需要佔地700多畝,何況是近20層的樓。)

3 農民手中的139畝的林權證,為什麼在徵用合同中,只反映出了21畝。(目的是掩蓋徵用林地事實?)

4 為什麼拆遷農民房屋至今已有28個月沒有的到安置。是否違法?(遠超過《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5 徵用農民房屋,為什麼沒有按照,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以書面形式公告。第五條 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6 在2007.9.28日給村民書面回覆的信訪材料中可以看出,徵用這片土地是按照 皖政地[2004]468)批覆文件依法徵收,但是為什麼皖政地[2004]468的批復時間為2004.4.21。而徵用土地合同是2年多後的07年,明顯超過法律許可的範圍?

7 在對於村民林地答覆的是,根據皖林地審字[2005] 43號文件依法徵收。但是實際,這43號文件是審批給縣電力公司的,且大樓早已經建設好。為什麼還安他來繼續徵用用於政務中心。且林地審批時間為05.6月, 答覆農民時間為2007.9月。超過2年的審批手續還可以多次使用?

8 根據《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四)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規定。村民《林權證》在手,未於政府簽定補償協議,也就不足以上報審批的材料,又哪裡來的批復呢。沒有林地批復手續又哪裡來的土地審批手續呢?


9 在徵用過程中為什麼不但不對農民宅基地予以補償反而在集體土地中扣除部分土地?(合同中有顯示) 不但不補償反而扣除了,根據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通知http://www.stdaily.com/gb/stdaily/2008-07/15/content_838295.htm 通知強調,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進行補償。政府為什麼違背?理由是什麼?

10 對農民房屋進行評估的依據是什麼,是否的到村民同意?

11 根據政府自己公布的文件顯示,林地補償標準為3600/畝,安置費用5400/畝。46畝X(3600+5400)=414000元,為什麼政府對這46畝的林地,卻只評估出7萬於元的價格呢?理由是什麼?並且我們要求看林地審批手續。並且按照省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12 為什麼沒有按照法律先徵用土地然後在拆遷房屋,反而先拆遷房屋。後徵用土地並且荒廢2年多。

13 對於困難的殘疾家庭,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規定保障農民的基本住房條件,為殘疾家庭家庭下達《交出土地決定書》的理由是什麼?《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建築面積的。

14 被拆遷戶,以後的生活來源是什麼?靠什麼生存?(對於政府提出,"你們有手有腳不會去掙啊"是什麼含義?)

15 所徵用土地為什麼大部分荒廢達2年以上,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理由是什麼?

16 我們根據法律有權利知道,林地審批手續和土地審批手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請出示。

根據《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我們應該的到林地安置補償。在者根據《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 第四條,(四)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很明顯安置是有的而且還是和林地所有者簽定的。

17 至於所謂的"隔夜房"問題 農民在自家宅基地建設房屋首先符合《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規定 ,也沒有違反《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條 。 我們的理由是 ,政府沒有根據法律公告,沒有出示國有土地使用證。 所以我們的做法是合法的,不違反國家法律。在者為什麼同樣的事情卻是2種做法?

18 縣林業局眼皮低下被毀壞幾百畝的林地,是否一直沒有察覺,為什麼舉報也不處理,是能力問題,還是默認。是知法犯法還是行政不做為?

19 縣土地局,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的前提下(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土地和林地批文等),對農民下達《交出土地決定書》的"紅頭"文件,的理由是什麼?是否合法?農民前去索取文件,被土地局長拍桌子趕出來,是什麼行為?

20 建設投資公司的主體資質是什麼?法人是誰?是否具有相關合法手續?(是否是政府的下屬單位?)

21 繁昌縣繁陽鎮,騰愛領導說:"因為你家房子沒有拆,害的我1000塊獎金都沒有拿到。想給你小孩上戶口,回家先把房子給我拆了在來和我談。"請問這個是什麼行為?

22 政府強制將人拘留,是否合法?強制拆除老百姓房屋(屬於宅基地的)是否合法?

23 發生盜取公章使用的刑事案件,為什麼不處理?

24 請問征地行為是否於以下法律有衝突:

高檢發釋字〔2006〕2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高檢發瀆檢字[2008]12號 《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 15 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國土資源部:《出臺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



繁昌縣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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