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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安給張起律師玩週旋

 2009-01-19 02: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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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中午,張起母親在成都給張起聘請的馬律師和助手許先生趕到重慶。隨即趕到重慶市公安局。

律師向門衛出示了手續並告知來意,門衛似乎知道此人和此案,肯定有什麼安排或者是交代,隨口拒絕說:「這個案件應該找重慶刑警隊。」碾轉來到刑警隊,刑警隊說:「你們找錯了,這個案件屬於國安管轄,應該去找他們。」兩位律師不好發洩的忍住性子,再去尋找重慶市國安系統。

很不容易找到重慶市國安辦公點,律師出示相關手續後來了一個馬姓國安接待了律師。國安人員告知律師,「這個事情是由重慶國保負責處理,你們應該去找他們。」按照國安告知的路線,走了一個多小時,轉了幾圈,問了很多人,又回到最初的重慶市公安局,因為國安辦公地就在公安局內。

馬律師得到國安承辦人的電話,律師通過電話提出請求「希望盡快見到張起。」承辦人順口說:「正在開會,明天早晨來。」第二天清晨馬律師準時來到重慶市公安局大門,沒有找到所說的人,撥打電話,始終是沒有人接。這個狀態持續整個上午。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馬律師認為重慶公安對張起的自由限制已屬超期羈押,應該是嚴重的違法事件。據此擬定一份投訴信交由張母,吩咐立即上交給重慶市檢察院一分院,重慶市最高檢察院,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重慶市政府政法委。

隨後由成都遠道而來的馬律師返回成都。16日中午,張起的母親接到重慶市檢察院的回話:案件已移送重慶市檢察院,聘請的律師可以和檢察院承辦人員接觸。

因為接到通知已是週末,從工作的角度再赴重慶已沒有任何意義,但是重慶司法的所作所為和精心策謀卻是昭然若揭。

附文

重慶市高級人民檢察院(人大):

我兒子張起於年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執行刑事拘留,羈押於重慶市忠縣看守所。2008年6月20日張起被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向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批准逮捕。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內,我們沒有得到兒子的任何消息,甚至在這嚴寒中無法給他送去棉衣一件。情何以堪!

鑒於我們的兒子已經被嚴重超期羈押,我們特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身份向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提出投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除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不應超過5個月。而張起所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最高法定刑為7年。由此可見,張起已經被嚴重超期羈押。

我們要求立即釋放我們的兒子張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以切實保護張起的人身權利!

投訴人:吳克儒等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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