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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再婚想生育 雇凶殺死親生兒子

作者:杜俊嶺  2009-01-16 00:3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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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盈芳

本屬於成人的矛盾糾葛,卻牽扯到無辜的孩子。李盈芳決心殺害 9 歲兒子時,只想著自己的未來,並沒有考慮要面對死刑的制裁。

母親僱人殺害 9 歲親生兒子


36 歲的李盈芳,曾是中國農業銀行澄城縣支行職工。1997年 ,和前夫曹亞軍結婚生子曹一凡。2002 年冬天前夫不幸死亡,對於兒子的撫養問題,她和婆婆簽訂協議共同撫養 ─ 婆婆負責曹一凡的日常生活,她有權探視及短期照管。

2004 年李盈芳與侯某再婚、並兩次懷孕,卻被丈夫前妻韓某告發,違反政策而流產。

2006 年,丈夫的女兒春春(化名)以不上學為由,威脅父親與李盈芳離婚,不准二人再生孩子。李盈芳產生報復的念頭,出資 7 萬元雇王瑞傑殺春春!

11 月 23 日,王瑞傑藏在春春家門口,趁其上學出門時抓住其衣服,準備實施殺害遭到反抗,只得逃離現場。

李盈芳得知殺春春未遂後,這次,卻改殺死與前夫所生親生兒子的想法,以便讓曹、韓兩家互相猜疑,排除再次生育的障礙。

李盈芳從家中找了條布帶,王瑞傑駕駛租來的車輛,11 月 24 日下午 4 時到澄城縣百貨公司,李盈芳將曹一凡騙上車。王將其拉至羅家窪鄉公路,李盈芳藉故離開後,王瑞傑將孩子勒死,拋屍於莊頭鄉曹莊村公路旁。

同年 11 月 27 日,兩人被當地警方刑拘。

認為有癔症一審判死緩

2007 年 12 月 6 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盈芳、王瑞傑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陝西省精神衛生中心、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分析鑑定:認定李盈芳既往表現,基本符合癔症的診斷標準,。

第二次流產後有抑鬱表現,有心因性幻覺(註:指在強烈心理因素影響下出現的幻覺,幻覺內容與心理因素有密切聯繫),因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王瑞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一凡的奶奶,經濟損失 45000 元。

宣判後王瑞傑上訴提出,判決認定勒死受害人證據不足。而曹的奶奶提出量刑太輕!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原判對陝西省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鑑定書,對李盈芳的鑑定結論斷章取義。王瑞傑否認犯罪事實,認罪態度不好無悔罪表現,依法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曹一凡的親人而言,最終發生這樣的事情,他們也有點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對曹一凡非常好,像正常母親那樣,疼愛著自己的兒子。丈夫去世後她的性情大變,慢慢地對曹一凡的感情越來越淡了。」曹一凡的姑父說,後來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觸。

二審認定作案時與癔症無關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近日省高院認為:李盈芳為達到生育目的,夥同王瑞傑預謀實施殺人,殺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瑞傑不但參與預謀、並直接實施殺人系主犯,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李盈芳為報復,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礙,出資僱用他人兩次實施殺人,並殺死親生兒子。雖然李盈芳被鑑定為患有:癔症、有抑鬱表現、有心因性幻覺,但作案時,與癔症和抑鬱沒有直接關係。

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參照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學分會司法精神病學組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提綱原則】,結合具體案情認定作案時,李盈芳應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規定,維持對王瑞傑的原判,撤銷對李盈芳的原判,終審改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被告共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經濟損失 6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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