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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光華東街發生黑社會暴力事件,政府在哪?

 2008-06-27 00: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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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南京市光華東街8號的一座大院內,自2007年十月份以來上演著一幕幕非法拆毀民居的暴力事件,一群黑社會打手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三番五次上門恐嚇威脅,青天白日呼嘯湧入民居,將居民扭打綁架至室外,推倒居民住房。如今,徐銀、楊明永已流落街頭,黃霞明一家仍風餐露宿於以天作頂、星星點燈的" 家"中,堅守著盼望有一天正義的到來。

光華東街8號原本是南京電爐廠廠區,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陸陸續續有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到該廠,由於當時住房實行的是計畫分配體制,單位在廠區內為每個大學生單獨分配了住房,到後來結婚生子均在此落戶生根,除此以外尚有老徐家兄弟幾戶私宅亦坐落在8號院內,其門牌號碼為8-1號,由於工廠管理混亂,生產區、生活區混雜其間,加之企業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除了按月扣除房租費用,並未為大學生分配的住房辦理任何手續,這就為後來開發商(南京金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非法拆遷提供了藉口,精明的開發商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可謂動足了腦筋,首先,開發商並不直接出面,而是以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由原南京電爐廠非法改制而來)的名義委託安徽省宣城市龍邵拆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戶到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諮詢,該公司沒有房屋拆遷許可資質)實施房屋拆除,而對拆除住宅房屋,拆遷方既未辦理拆遷許可證,又不按拆遷有關政策洽談拆遷補償安置事宜。

2007年11月15日施工隊在拆除廠房時趁人不備用推土機推倒了老徐家一間獨立的房子,當老徐出來要與他們理論時,立即有五、六個壯漢上去架胳臂抱腿,讓老徐動彈不得,同時另一夥人踹開徐銀家房門進入室內,拿走了擺在桌上的一千餘元工資。11月16日晚,一夥人拿著龍邵公司的通知到徐銀、楊明永家,命其限期搬走。隨後一段時間內,這夥人多次晚上上門進行恐嚇、威脅,每次上門威脅,住戶均撥打110報警,並多次到有關政府部門上訪投訴。住戶曾到市房管局拆遷辦投訴,當問及為何拆遷不辦理拆遷許可證時,得到的解釋是:單位拆除自有房屋,住戶沒有合法憑證,不能算是合法承租戶或使用權人,所以不需要補償安置,不適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單位在住戶工資中按低於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扣除房租,並提供居住房屋,視為住戶已履行交納房租義務,單位接受並提供福利住房,該房屋承租合同依法成立,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可以清晰地認定:自住戶入住、單位扣除房租時開始,雙方既已訂立住宅房屋租賃合同,也就是設立了住戶的房屋使用權(即用益物權,物權的一種),沒有到房產部門辦理使用權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效力。住戶的承租人身份由此得到法律保障,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含根據規劃要求搬遷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適用本辦法。"因此,本次拆遷就應該申領拆遷許可證。然而,市拆遷辦還有更高明的解釋,對方搬出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國務院令第305號)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不難看出,《條例》第二條並沒有把承租戶納入補償、安置的對象,儘管《條例》中對房屋承租人有詳細的補償、安置規定,但如果開發商與房屋所有人串通,開發商不以拆遷人的身份出現,而是讓房屋所有人自己拆房,那麼根據《條例》第二條,自己當然不需要對自己補償、安置,所以也就可以不適用本條例。不適用《條例》,那麼《條例》的種種規定就成了一紙空文,這的確是法律的漏洞,事實上許多開發商也正是利用了這個漏洞,與產權單位串通一氣,合謀侵害房屋使用權人的利益。在政府實行住房體制改革以前,大量的城市居民租住的是政府或單位的公有住房,住戶只有使用權,並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交納房租,而使用權人的利益是要遠遠大於產權單位的利益的,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 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居住在光華東街8號的原南京電爐廠職工正是這樣一批住戶。不管開發商如何絞盡腦汁逃避法律約束,不適用《條例》並不代表《條例》允許其可以不辦理拆遷許可證,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明明白白地寫著"需要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適用本辦法",明確地將此次拆遷行為定義為政策管轄的範圍,更何況老徐家幾戶是私有房產,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均無權動遷,但拆遷辦的最終回答讓人大跌眼鏡:"如果認為我們的做法不妥,可以到法院起訴我們不作為。"好一個"不作為",這麼多的政府部門面對嚴重危害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均採取了不作為的態度,其背後的原因,值得人們深思。

在住戶們走訪政府各部門無果後,不法份子的囂張氣焰有增無減,12月17日強行揭掉徐銀、楊明永家屋頂,12月20日強行拆除楊明永家住房,12月21日強行拆除徐銀家住房,2008年元月21日、22日、23日連續三個晚上,龍邵公司老闆帶著幾個人到老徐、黃霞明家,揚言有突擊隊要強制拆房,如有反抗,將被架入110警車,言下之意,似乎110成了他們的私人部隊,更有甚者,其中一位竟然滿口噴糞說:"你們能鬥得過共產黨嗎?"。

元月21日晚 12:30左右,一夥人照著徐老二家大門一通猛砸,將門砸壞後迅速逃竄,當晚徐老二值夜班不在家,二媳婦和兒子嚇得躲在屋內不敢出聲,元月22日晚 1:00左右,一夥人將徐老二家陽臺和窗戶玻璃砸得粉碎後逃之夭夭,元月31日晚12:00左右,不法份子攜帶棍棒、砍刀,砸壞老徐家一樓門、窗併進入室內,砸碎室內玻璃,用刀劈開第二道門後迅速逃離,當晚地面白雪皚皚,老徐在二樓窗戶清楚看見8條黑影從大門口溜走。3月30日晚,一夥自稱建鄴區永安房屋拆除工程隊的人到黃霞明家,威脅要其搬走,4月4日,70多名不法份子衝入黃霞明家,將黃霞明扭打、綁架出屋外,將房子強行推倒,屋內傢俱、電器、生活用品等皆被埋入廢墟。不法份子每次得以迅速逃脫,金基房地產的保安和門衛功不可沒。開發商還特地聘請了熟悉住戶情況的原南京電爐廠職工吳鳳蘭為情報員安插在大門口值班,專門監視住戶的一舉一動,為他們實施非法行動提供情報,開發商此舉可謂費盡心機。

光華東街8號的非法拆遷活動越來越猖獗,行為令人髮指,不法份子如此有恃無恐,官場幕後黑手的操縱指使才是這些前臺跳梁小丑們囂張跋扈的根本原因,在事件的背後,隱藏著一樁巨額國有資產非法轉移的黑幕。

1997年底,南京電爐廠列入南京市政府污染搬遷企業名單,企業改制工作同時啟動,當時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南京市機械工業局(現已改制為南京市機電產業集團)領導人鮑友賢為了達到土地內幕交易的目的,特別調吳軍到南京電爐廠任廠長,1998年即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見圖),吳軍達成使命後即被調走。根據《南京市污染企業(項目)搬遷治理規定的通知》(寧政發[1994]247號)第七條:"污染企業(項目)搬遷的優惠政策:......,3、污染企業搬遷的原址,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出讓(企業可自行尋找出讓對象)。國有土地出讓金除國家徵收的部分外,全部返回原用地單位,專款用於搬遷,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國務院令第 91號)第三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很明顯,交易雙方違反了市政府統一組織出讓的規定,而且土地資產及房產並未進行評估就被交易雙方低價轉讓,其中就包括涉及住戶利益的住宅用房,更為惡劣的是,交易雙方使用偷天換日的伎倆將南京電爐廠廠區21073平方米面積(見《南京市政府關於城區重點污染企業2000年前限期搬遷治理的通知》寧政發[1997]282號以及電爐廠早期的宣傳資料)以16500平方米轉讓,在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中,第一章第一條:"甲方同意將原廠區白下區光華東街8號(丘號#277143-1)之地,除去職工宿舍佔地外(以下簡稱廠區)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進行房地產開發約16500平方米",雙方以一個丘號#277143-1代替了廠區全部國有土地,手段極其隱蔽,從1998年合同簽訂至2007年底非法拆遷事件,在長達10餘年的時間裏竟未被發覺,這也難怪,當初職工們只知道土地賣了多少錢,一般人並不知道廠區到底有多少面積,以多少面積成交,更不知道廠區原來是由兩塊丘號構成,老徐傢俬房以及黃霞明的住房坐落在丘號#277124-1上,該丘號面積是4600多平方米,而另一個丘號就是#277143-1,面積是16500平方米,這樣光從合同上就很難看出破綻,更何況合同被嚴格保密,一般人輕易無法接觸到,因此非法交易的事實隱藏至今也就不足為怪了。

簽訂非法交易合同只是轉移資產的第一步,土地要過戶,必須經由市國土局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1996]國土﹝法﹞字第184號)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後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後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被暗度陳倉的4600平方米的丘號#277124-1地塊真的能順利過戶嗎?住戶黃霞明帶著這個疑問到市國土局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要求查詢光華東街8號的土地登記卡信息,遭到對方拒絕,理由是"如果別人要查詢你家的信息,你願意嗎?"此說純屬無稽之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條:"......,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國務院令第55號)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資料,是指:(一)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土地登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第七條:"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並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文件。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一)土地權利人應當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並填寫查詢申請表,就可以查詢前文所述的"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國土部門扼殺公眾的知情權,拒絕公眾的查詢監督,就是為自己的違法操作提供保護,為土地腐敗案件砌筑保護牆,其不良用心顯而易見,好在住戶早有預料,拿出上述法律文件據理力爭,對方遂讓住戶與科長交涉,科長見住戶有備而來,這才勉強同意查詢,查詢結果出來,對方告知,光華東街8號的土地使用權屬於金基房地產公司,住戶要求列印書面結果,對方鬼鬼祟祟通了一通電話,邊聽電話邊輸入數據,列印出一張"查詢結果狀況一覽表"(如圖),住戶要求列印土地登記卡,對方拒絕提供。根據上文所述,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任何人都可以查詢,而且《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國土〔籍〕字第33號)中對土地登記卡的內容有明確規定:"六、註冊登記:(一)土地權屬變更的註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註冊登記,除按上述規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1)宗地標定價;(2)出讓或轉讓金額;(3)出讓或轉讓期限及起止日期;(4)轉讓宗地土地增值費繳付情況;(5)其他約定條件。"很顯然,土地登記卡的內容要詳細得多。可以斷定,丘號#277124-1地塊在沒有經過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所記錄的轉讓過戶信息必然都是偽造的,否則為什麼不敢見光示眾?而如果該地塊仍然在南京電爐廠名下,那又是蓄意隱藏國有資產,因為南京電爐廠已改制為私營的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回過頭來看這張查詢結果一覽表,仍然只有一個宗地號,面積16449.4平方米,另一塊宗地及4600平方米面積隻字未提,看來想從國土部門查清4600平方米土地的來龍去脈只是徒增波折、打草驚蛇而已。

不管丘號#277124-1地塊現狀如何,原來的國有企業南京電爐廠業已非法改製成私營企業,4600平方米土地未經合法處理便銷聲匿跡,市值5000萬的巨額國有資產被一干蛀蟲們私自藏匿瓜分是不爭的事實。當初主管部門授意吳軍來擔任南京電爐廠法人代表、低價轉讓土地使用權、故意隱匿土地面積,包括後來雙方簽訂、機電產業集團作為簽證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議,仍然沒有糾正土地面積,機電產業集團作為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者,不可能不知道這麼一大筆土地資產的存在,而且合同的另一方原南京金機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現南京金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盧作飛一直擔任機電產業集團財務負責人,種種跡象表明,這完全是一種在機電產業集團負責人策劃、操縱下進行的低價出售、隱藏國有資產的集體腐敗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案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就是一紙無效合同,所涉及的土地面積21073平方米,按目前的市值計算達兩億元人民幣以上,政府應該重新組織出讓,以挽回國家遭受的巨額損失,包括其後的企業違規改制也是一種無效行為。由於資產被非法轉移、處置,國有資產頃刻間變為零資產,國有企業搖身變成了私營企業,企業職工成為最大受害者,多年來累計拖欠職工工資、保險金、公積金達數百萬元,數年間職工們奔走於各個政府部門討要說法,至今,問題的解決仍遙遙無期。

面對住戶對土地問題的質疑,買賣雙方至今不敢出來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恐怕連他們自己一時都難以自圓其說,不過這個問題對他們來說應該有充足的應對辦法,機電產業集團下面數十家企業的土地不都是這樣內幕交易的嗎?當初授意土地內幕交易的主管領導鮑友賢如今更竊居市國資委要職,掌管著全市國有資產的生殺大權,早已對國有資產這塊肥肉垂涎欲滴、蠢蠢欲動的聞腥一族免不了會臭味相投、沆瀣一氣,國土局可以杜絕公眾監督、更改數據,房產局為非法拆遷開綠燈,公安部門對頻頻闖入公民住宅、肆意毀壞他人財產、侵犯居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放之任之,各路神仙小鬼鳴鑼開道,哪有通不了的關?金基房地產公司項目部的人就說:本來就是這麼多面積,你們可以自己去量。料他們會有這麼一招。不錯,後來光華東街路面拓寬,圍牆後撤了幾米,所以現在的面積肯定不到21073平方米,不過這都是土地交易以後的事情,不能成其為藉口,但如果真要量,也絕對不止16500平方米,這裡有一張當初交易時的地形圖(見原始地形圖),其大致輪廓可以看作一個梯形加一個三角形(見面積圖紅線所示),根據住戶現場測量的輪廓尺寸,計算出面積為20956平方米。事實上,就算腐敗分子權大勢雄,可以篡改所有數據,愚弄公眾和司法部門,但地表的真實尺寸是永遠也篡改不了的,只要現場實地測量,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為了掩蓋土地非法交易、企業非法改制的罪行,在主管部門的操縱下,3月30日,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與機電產業集團下屬的南京科塔電位器總廠簽訂了股權轉讓意向書,意圖將企業恢復成改制前的原南京電爐廠,國有資產就像貪官污吏手中的私房錢,想取就取、想存就存。或許雙方還會炮製出一份虛假合同或補充文件來應對司法調查,但假的終究是假的,電爐廠許多職工都知道是1998年吳軍簽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和3400萬轉讓款以及後來補充協議增加的400萬轉讓款,任何事後偽造的文件都經不起事實調查和司法鑑定。

在土地問題暴露後,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籌劃,犯罪份子又開始加緊對住戶進行新一輪瘋狂迫害,4月4日上午10:40左右,70多名不法份子手持鐵棍、鎯頭破門而入,將住戶黃霞明雙手反剪架出室外,稍有反抗便招致拳打腳踢,其餘數十人便動手拆房,黃霞明愛人剛從外面買菜回來,見此狀況欲打手機報警,數名歹徒衝上去將其反剪雙手按倒在地,住戶貝國香被打得身上多處受傷、手掌骨折。面對如此嚴重的刑事犯罪,公安部門仍不立案處理,由此更助長了犯罪份子的囂張氣焰,4月5、6、7、8、14、15、21、23、26、27日,犯罪份子頻頻上門恐嚇,試圖趕走無家可歸的住戶,5月1日下午,7名歹徒圍住貝國香又一頓暴打,可憐此時的貝國香,哭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5月5日,幕後主使、金基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吳成出國度假,黑社會的恐怖騷擾也暫停一段落,月底吳成回國,5月30日、6月1、2、3、4日晚,黑社會打手又頻頻上門威逼住戶,更為可恥的是,4月23日、6月5、6日,黑社會打手竟然跑到老徐兒子單位進行恐嚇,並對其行動跟蹤監視,公民的人身安全沒有任何保障。

6月9日下午,黑社會打手送給老徐家一紙通知書,稱老徐家房屋佔用了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土地,屬違章建築,近期將強行拆除,而實際情況是,老徐家祖祖輩輩居住此地,南京電爐廠則是上世紀70年代後搬遷過來,並將老徐家圍在了中間,由於歷史原因,雙方一直沒有明確土地界限,但老徐家祖房證件齊全,後來老徐家在原地基上拆舊蓋新,由於南京電爐廠不願出具鄰居證明,所以無法辦理房產證,這就是它們所稱的違章建築。縱然是違章建築,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又算哪一級執法部門具有拆違資格呢?6月10日上午,30多名黑社會打手手持鐵棍強行揭掉老徐家屋頂,並將老徐弟弟的祖房拆除。金基房地產公司操縱黑社會勢力每次行動均打著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的名義,而南京電爐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孫繼軍實際已經被他們挾持失去了人身自由,成為他們製造事端、混淆視聽以謀取不義之財的傀儡。6月24日下午,一群黑社會打手來到已被砸為廢墟的黃霞明住宅前,聲稱將於近日強行清除現場,其目的是毀滅犯罪證據以及住戶的住房物證,對於仍堅守現場要求賠償損失及得到應有補償的黃霞明一家,將面臨著更加殘酷的人身摧殘。

發生在南京市光華東街8號院內的黑社會暴力事件讓全世界的炎黃子孫蒙羞,在政府號召建設和諧社會的口號聲中,公然上演的是一幕幕血淋淋踐踏人權的醜劇,中國政府口口聲聲指責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狀況的譴責違背事實,但事實卻是:光華東街8號住戶的人權長期遭受黑社會勢力蹂躪踐踏,而政府卻坐視不管、國內媒體置若罔聞。迫害仍在加劇,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時刻受到威脅,受害人緊急求助國際媒體及人權組織深入現場採訪,曝光犯罪事實,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組織對嚴重踐踏《世界人權宣言》的中國政府施加壓力,對住戶施以人道主義援助,敦促中國政府依法行政,嚴懲罪犯,還受害人以公道,還黎民百姓一方經緯有度、安然有序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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