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費品的問題來看,理論上當能源和耗能產品價格上漲時,理應減少其使用,而產生節約能源和減少排放的作用。但實際上不少產品減少使用的程度卻可能相當有限,發揮不了多少節能減碳的作用。提高能源價格和碳稅,對相關產品需求量的影響,主要透過兩個因素:一是該產品的需求彈性,一是能源價格和碳稅在其總成本或價格中的比例。此二者愈低,能源價格上漲及課徵碳稅所產生的效果就愈小。
儘管能源支出就全國來看是一大筆錢,但在大部分產品的成本中,卻常只佔甚低的比例。如果只佔十分之一,則即使能源價格加一倍,其成本才增加10%而已;因此對其需求量的影響就很可能不像想像中那麼大。很多產品又可能必須和其他互補產品同時使用,因此消費決定其消費量時,考慮的價格既不是某單一商品的能源成本上漲率,也不是其中個別產品的價格上漲率,而是整套互補品的價格上漲率。而能源價格和碳稅在這整套產品總價格中的比重,卻常低於其中某項產品價格中的比重,而使整套產品總價格和需求量受能源價格及碳稅影響的程度偏低。
另一方面,某些高耗能產品的價格可能受到能源價格和碳稅較大的影響,但其需求彈性甚低,因此即使價格大幅上漲,需求量也只會小幅減少。需求彈性甚小的原因之一是,產品在總支出中的比重很低,如食鹽,因此消費者根本不在乎價格的高低。又如離開房間一下而隨手關燈,能省下的電費可能只有一毛錢;電價即使漲一倍而變成可省兩毛錢,又有多少人會因而特意隨手關燈?這類佔支出比例甚小的產品,人們的消費行為也很可能由習慣而非經常精打細算來決定;習慣未改,價格和成本變化對需求量的影響就不大。
有些時候,改變需求量必須更換設備,而更換設備甚至會遭遇其他困難。例如要減少冷氣用電必須換較省電的冷氣機,但房屋本身可能無法裝設所需的管路。有時候消費者甚至根本不知道他的消費量;可能只知每月的電費,而不知各項電器用品分別用掉多少電,因此也無法把用電效率最差的用品換掉。
這種種讓需求量受價格影響有限的現象,使許多國家在節能減碳政策中納入種種管制措施,甚至管制比價格和租稅等政策更為重要。例如,第一次能源危機之後,先進國家即對家電和汽車等產品強制要求標示和提高能源效率,讓消費者能夠甚至不得不購買省能的產品。目前也有些國家將要禁止耗電燈具的使用。由這些經驗和上述學理看來,瀋署長放棄管制的想法可能不太恰當。環保署的工作重點反而應多注意有那些管制措施可以補充經濟誘因之不足。其實瀋署長在臺北市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就是管制與經濟誘因的完美結合。
經濟誘因或經濟方法是很重要的方法,但卻也常遭遇障礙。我們很高興看到非經濟專家能重視經濟誘因,但我們也很擔心經濟誘因的效力被誇大或誤用,甚至因而使必要的非經濟手段被忽略。相關而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市場機制這個經濟用語。市場機制要在完全競爭的假設下才可帶給社會最佳的結果。但有些人卻不管這項條件,而隨便主張用市場機制來解決問題。例如我國油品市場是由兩家廠商寡佔,若讓它們自由競爭,或讓效率較低的公營事業定價到可以賺錢的水準,即會保證另一家民營企業賺到超大的暴利。但有人卻以回歸市場機制來忽視這種不太公平的現象。所以我們期望大家在運用經濟用語和觀念來決定政策時,要瞭解其真義,而不要把它們當口號或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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