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兆均公開信以後,在北京政壇引起"炸鍋"效應,同時在體制內外、海內外引發了一系列的討論,就連長期以來很多人刻意避免的法輪功問題也成了討論的焦點。其中比較引人注目的一種觀點是,中國正處在一個轉型的關鍵時刻,應該給中共高層有意走向民主的領導人一次機會,過去的恩怨不要再計較了,要以民族大局為重,中共應該和所有被它迫害過的團體個人和解,尤其是法輪功。
和解是相對於對抗而言。問題是,在中國,最主要的矛盾不是來自不同群體之間的對抗,而是來自統治者中共單向的迫害和虐殺。中共屠殺了幾百萬地主,是對抗嗎?中共打了幾十萬到幾百萬的右派,是對抗嗎?1999年開始的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至今沒有結束,是對抗嗎?中共統治期間,唯一的一次對抗是文革中不同派系之間的武鬥,不過既然雙方都是捍衛毛澤東思想的,也就不需要和解了。
沒有對抗,哪來的和解?和解是雙方的。掌握了絕對權力的一方在舉起屠刀的時候並沒有徵求受害者的意見,要結束這件事情,也不用徵求別人的意見,停止就行了,誰需要和誰和解呢?
美國獨立戰爭以後,南方雖然戰敗,但參戰者並沒有因為政治上"站錯了隊"而被清算,戰爭的目的達到了,清算確實是沒有必要的。相比之下,中共在內戰中取勝後,對戰敗一方的中華民國黨政軍和所有曾經和中華民國政權有關的普通工作人員進行了幾十年如一日的迫害。當然,當中共從中國消失以後,得到了自由的人民和新政府不會用中共的同樣手段來對付和中共"前政權"有關的人員。不過,不進行政治清算並不表示不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追究。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法庭、東京遠東軍事法庭、對前東德共產黨領導人、對前南斯拉夫戰爭罪犯的審判和即將開始的對前紅色高棉領導人的審判都是實例。對那些罪犯的審判並不是因為他們在政治上犯了錯誤,而是因為他們犯下了反人類的罪行,對它們的審判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例如對前東德共產黨領導人的審判沒有參考任何國際法,而是使用了罪行發生時的東德法律就足以給他們定罪了。
中國要告別過去面對未來,就得嚴格依法辦事。對於政策性的罪行,中共將以一個犯罪組織的名義承擔一切後果,中共本身是沒有權利提出請求寬恕、和解的要求的。對直接犯下罪行的中共官員,則應該按照其罪行大小程度依法審理,這也不是寬恕不寬恕、和解不和解的事。單個案例,如果僅僅是普通傷害而不是反人類罪、酷刑罪,當事雙方願意庭外和解,只能是根據每個個案分別對待。不存在族群之間和解不和解的問題。
以上僅僅是假設。事實上,直到今天,中共並沒有對過去的和正在犯下的罪行表現出絲毫的懺悔和請罪之意。當法輪功學員還在監獄勞教所被酷刑洗腦的時候,當維權律師還在監獄服刑、在緩刑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當北京政府官員在奧運名義下任意將拒絕非法拆遷的居民關進私設牢房的時候,談論寬容和解是沒有意義的。要求屠夫放下屠刀不應該是赦免屠夫的條件。
再說,中共統治期間犯下了太多的罪行,傷害了太多的無辜民眾,承認一項罪行,就不可避免的要承認其他罪行,也就要承認中共統治中國本身就是一項錯誤,中共在中國政治舞台上的生命也就終結了。這也是中共至今沒有承認過一次政治運動是錯誤的原因。指望這樣的黨放下屠刀,不知道根據的是什麼。
所以,當務之急並不是討論是否需要對中共罪犯寬容、寬恕、和解,而是立即停止在中國發生的人道主義災難。要做到這一點,最實際的做法就是消除造成這個災難的根源中共。除此以外,我還沒有看到其他的可行方案。
也許,追究和寬容並不是對立的。這個不僅自己動手殺人,還強迫中國人互相殺戮幾十年的中共,是不可能和中國並存的,歷史和現實都已反覆證明了這一點。既然如此,奢談寬容又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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