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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初次申請到臺團聚 須附健檢證明

 2007-11-26 22:4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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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表示,為了延攬外國優秀人才來臺,臺灣政府修正相關許可辦法,對許可來臺工作外國人的大陸配偶,政府將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便利大陸配偶隨行跨境移動。另外,配合衛生署防疫政策,政府將要求大陸配偶初次申請來臺團聚,應檢附健檢證明文件。

  陸委會上午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通過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在會後記者會指出,修正草案中有一項是為了配合執行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也就是說,對於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有助於偵查或審理的必要,法規將免除管制再次申請來臺期間的限制,且可延長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他表示,針對中國人民,為了落實現行法規准許同行親屬隨同申請人來臺探親、探病的精神,這次許可辦法增訂了「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進同出臺灣」的規定。

  劉德勳說,配合衛生署防疫政策,對外來人口結婚申請來臺居留,要求檢附健康檢查證明,因此,許可辦法就增訂,中國配偶初次申請來臺團聚,應檢附健檢證明文件。這部分的要求不是針對中國配偶,而是全部外籍配偶都是一體適用。

  他表示,上述許可辦法的修正草案將由內政部循法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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