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似乎主要是一種內心快樂的狀態。不過,它不是一般的快樂,而是非常強烈和深刻的快樂,以至於我們此時此刻會由衷地覺得活著是多麼有意思,人生是多麼美好。正因為這樣,幸福的體驗最直接地包含著我們對生命意義的肯定評價。感到幸福,也就是感到自己的生命意義得到了實現。不管擁有這種體驗的時間多麼短暫,這種體驗卻總是指向人整個一生的,所包含的是對生命意義的總體評價。當人感受到幸福時,心中彷彿響著一個聲音:「為了這個時刻,我這一生值了!」若沒有這種感覺,說「幸福」就是濫用了大字眼。人身上必有一種整體的東西,是它在尋求、面對、體悟、評價整體的生命意義,我們只能把這種東西叫做靈魂。所以,幸福不是零碎和表面的情緒,而是靈魂的愉悅。
「幸福」這個概念的確切含義,是「活得有意義」的鮮明感覺。它必須通過反思,所以會有「身在福中不知福」之說。幸福只是靈魂的事,肉體只會有快感,不會有幸福感。
既然一切美好的經歷必須轉化為內心的體驗才能成其為幸福,那麼,內心體驗的敏感和豐富與否就的確是重要的,它決定了一個人感受幸福的能力。對於內心世界不同的人來說,相同的經歷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事實上他們也並不擁有相同的經歷。
苦難與幸福是相反的東西,但它們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都直接和靈魂有關,並且都牽涉到對生命意義的評價。在通常情況下,我們的靈魂都是沉睡著的,一旦我們感到幸福或遭遇苦難時,它便醒來了。如果說幸福是靈魂的巨大愉悅,這愉悅源自對生命的美好意義的強烈感受;那麼,苦難之為苦難,正在於它撼動了生命的根基,打擊了人對生命意義的信心,因而使靈魂陷入了巨大痛苦。生命意義僅是靈魂的,對它無論是肯定還是懷疑、否定,只要是真切的,就必定是靈魂在出場。外部的事件再悲慘,如果它沒有震撼靈魂,也只能成為一個精神事件,就稱不上是苦難。一種東西能夠把靈魂震醒,使之處於雖然痛苦卻富有生機的緊張狀態,那它一定具有某種精神價值。
快感和痛感是肉體的感覺,快樂和痛苦是心理現象,而幸福和苦難則僅僅屬於靈魂。幸福是靈魂的嘆息和歌唱,苦難是靈魂的呻吟和抗議,在兩者中凸現的是對生命意義的或正或負的強烈體驗。
幸福是生命意義得到實現的鮮明感覺。一個人在苦難中也可以感覺到生命意義的實現乃至最高的實現,因此苦難與幸福未必是互相排斥的。但是,在更多情況下,人們在苦難中感覺到的卻是生命意義的受挫。我相信,即使是這樣,只要沒有被苦難徹底擊敗,苦難仍會深化一個人對於生命意義的認識。
領悟悲劇也須有深刻的心靈,人生的艱難關頭最能檢驗一個人的靈魂深淺。有的人一生遭遇不幸,卻未嘗體驗過真正的悲劇情感。相反,表面一帆風順的人也可能經歷巨大的內心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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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這個概念的確切含義,是「活得有意義」的鮮明感覺。它必須通過反思,所以會有「身在福中不知福」之說。幸福只是靈魂的事,肉體只會有快感,不會有幸福感。
既然一切美好的經歷必須轉化為內心的體驗才能成其為幸福,那麼,內心體驗的敏感和豐富與否就的確是重要的,它決定了一個人感受幸福的能力。對於內心世界不同的人來說,相同的經歷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事實上他們也並不擁有相同的經歷。
苦難與幸福是相反的東西,但它們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都直接和靈魂有關,並且都牽涉到對生命意義的評價。在通常情況下,我們的靈魂都是沉睡著的,一旦我們感到幸福或遭遇苦難時,它便醒來了。如果說幸福是靈魂的巨大愉悅,這愉悅源自對生命的美好意義的強烈感受;那麼,苦難之為苦難,正在於它撼動了生命的根基,打擊了人對生命意義的信心,因而使靈魂陷入了巨大痛苦。生命意義僅是靈魂的,對它無論是肯定還是懷疑、否定,只要是真切的,就必定是靈魂在出場。外部的事件再悲慘,如果它沒有震撼靈魂,也只能成為一個精神事件,就稱不上是苦難。一種東西能夠把靈魂震醒,使之處於雖然痛苦卻富有生機的緊張狀態,那它一定具有某種精神價值。
快感和痛感是肉體的感覺,快樂和痛苦是心理現象,而幸福和苦難則僅僅屬於靈魂。幸福是靈魂的嘆息和歌唱,苦難是靈魂的呻吟和抗議,在兩者中凸現的是對生命意義的或正或負的強烈體驗。
幸福是生命意義得到實現的鮮明感覺。一個人在苦難中也可以感覺到生命意義的實現乃至最高的實現,因此苦難與幸福未必是互相排斥的。但是,在更多情況下,人們在苦難中感覺到的卻是生命意義的受挫。我相信,即使是這樣,只要沒有被苦難徹底擊敗,苦難仍會深化一個人對於生命意義的認識。
領悟悲劇也須有深刻的心靈,人生的艱難關頭最能檢驗一個人的靈魂深淺。有的人一生遭遇不幸,卻未嘗體驗過真正的悲劇情感。相反,表面一帆風順的人也可能經歷巨大的內心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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