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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民黨吁人大等審查財政部等違法的聲明

 2007-06-07 03: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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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必究,依法治國,人民利益,不可侵犯。

中國社會民主黨關於要求中國人大及司法機構審查中國國務院及所屬財政部,國稅總局違法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

2007年5月30日0:00,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消息,宣布將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股票徵收稅率從千分之一提高到千分之三。此舉造成中國股票市場出現歷史上最大的暴跌,已經給廣大的股民造成了每天約一萬億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中國社會民主黨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違憲批准中國財政部,國稅總局的調高股票印花稅水稅率。

中國財政部,國稅總局違憲及違法越權,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違法調整股票印花稅徵收稅率。

中國國稅局違法使用印花稅,非法替代交易稅。

中國財政部,國稅總局違法欺詐中國全體國民。

鑒於此,中國社會民主黨要求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最高檢察院立即立案調查上述中國政府部門及主管官員違憲,違法事宜,並呼籲中國全體國民起訴上述中國政府部門及主管官員,嚴懲違憲,違法肇事者。並建議:

在中國最高法院公審上述中國政府部門及主管官員,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政府全面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全體中國國民及外國國民的經濟利益。

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對上述中國政府部門實行懲罰性罰款。

恢復並實行合法,合理的法律制度及法規。

中國社會民主黨掌握的事實及法律根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國務院》項目下並未授權中國國務院有稅收立法權。只在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項目的第二款中列出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相反,在中國憲法中規定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

根據中國稅法,印花稅屬於公共財政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政府來說,其活動和行為也應該置於法律的根本約束和規範之下。財政作為政府直接進行的活動,在市場經濟下顯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規範,所以其具有法制性。 現代財政的法制化,就是意味著社會公眾通過議會和相應的法律程序,具體地通過政府預算的法律權威,根本地決定、約束、規範和監督政府的財政行為,此時的財 政就鮮明的體現出社會公眾的財政。而由於財政稅收是依據稅法徵收的,沒有人大的批准授權,稅法就無法確立。而沒有獲得人大批准的政府預算,政府就無權使用一分一厘,這就是"無代表則無稅",它直接體現出財政活動具有公共性的特徵。

根據以上原則和法律,中國國務院無權批准其任何修訂並更改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法律和法規。更無權利修改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度算方案。也無權利批准其下屬的行政執行部門違法修訂的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任何司法規定。

中國社會民主黨嚴正指出:任何現行的國家一級的法律及法規的修訂均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國務院只有提議權,無修改權。修訂股票印花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利,不是中國國務院的權利,中國國務院只有執行的權利。中國國務院違憲,違法批准財政部及國稅總局關於調整股票印花稅的文件是必須要糾正,必須要承擔違法,違憲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上述的司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財政部在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之下無權改變中國財政收入預算及稅收及稅率。財政部只是在中國憲法規定之下,屬於中國國務院直屬的行政執行部門,沒有任何立法的許可權,更無任何修訂司法和法規的許可權。

同樣,根據《中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稅法和稅率調整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規範,而不是調整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關係,稅務機關只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權。中國國稅總局只有徵收和審查稅收的權利,沒有任何制定或修訂國家一級法律及法規的權利。國家稅收總局只有執行的職能。

正因如此,中國社會民主黨嚴正指出:財政部違憲,違法擅自修改財政預算,擅自越權修改經過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必須糾正,違法,違憲的主管官員必須要得到中國司法審判,必須要得到嚴懲。同樣,中國國稅總局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更改自己的工作職責,越權立法和修改經過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律法規行為必須要得以糾正;違憲,違法的主管官員必須要得到中國司法審判,必須要得到嚴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為憑證稅,並非交易稅。眾所周知的是,股票市場是交易。用憑證稅取代交易稅是非法的,是沒有任何理論根據的。憑證稅只能應用於任何可以用於書面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即使是認定股票交易需要書面憑證,也屬於憑證稅收。但事實上,在中國股票市場交易中,中國國稅總局並未實行該規定中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違法。如果追究違法者,本身就應該追究有法不依的中國政府行政部門----中國國稅總局。

從另一個角度上看,該稅目的規定稅率是萬分之五,而現行稅率千分之三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根據,是非法的法規。

因此,中國社會民主黨嚴正指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須重新審議相關司法法律及法規,制止中國國稅總局違法在股票交易中使用印花稅的做法。司法機構要全面追究中國國稅總局違法行為,嚴懲主管官員,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全面清查中國國稅總局違法徵收的印花稅,全面清償,退還中國國稅總局違法徵收的印花稅,並對受損的國民及外國國民及任何社會團體進行經濟賠償。盡快制定合法,有根據的《中國交易稅法》。

根據事實顯示:

5月15日,證監會辦公廳即將<當前股市狀況及提高印花稅的必要性>報告遞送財政部。財政部於次日召開由稅政司、金融司、會計司等部門參加的會議,討論證監會報告和提高印花稅的時間與幅度。此次部務會議將印花稅作為一個專題,就提高印花稅的可行性進行討論。與會者在分析了當前股市情況後均認為,當經濟過熱的時候增加稅收,而經濟收縮的時候降低稅收,符合稅收工具調控宏觀經濟的自身職能。就上調資本市場印花稅率來說,也適用這一規則。財政部會計司有關人士也表示,"近期對於股市過熱,我們關注貨幣政策,也就是加息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而忽略了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財政政策的作用。"該官員也認為,當經濟增長得過快或過慢時,可以通過對稅收政策的運用使經濟走勢變得更加平緩。

通過討論,財政部與證監會達成共識:適度提高印花稅有利於當前股市健康發展。由此,財政部明晰了提高印花稅的指導思想:一是給足市場信號,二是把握好提高印花稅幅度。

5月23日,財政部部務會議通過決定,向國務院建議,自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

5月25日,國務院批准了財政部的建議。這是繼2005年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後,中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

與之相對的是,5月22日,網路上首先傳出中國政府將調整股票印花稅,從千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三。

5月24日,《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三大證券報均在在頭版醒目位置發表標題為《財政部及稅務總局官員否認上調印花稅》的文章,稱:"中國財政部 及國家稅務總局澄清,中國將要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傳聞是謠言。財政部某官員稱,從未聽說這件事(上調交易印花稅),都是市場謠言";國稅總局一名官員亦稱," 若有此事,財政及稅務部門應該會有溝通,但他們從未聽說過此事。"

5月29日,國家財政部宣布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

根據《證券法》第78條的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206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 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

據此可以認定,中國官方控股的三大證券報在5月24日的文章以及國家財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行為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 證監會應當按照《證券法》第206條的規定對三大證券報和國家財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處以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罰款金額應當在3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對於政府部門財政部及國稅總局故意隱瞞事實,蓄意欺詐中國國民, 並對相當數量的中國國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同時由於政府的欺詐,已經形成了國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感。形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對此,中國社會民主黨嚴正指出:必須要緊急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國民對中國現執政黨及政府的不信任案。中國國務院,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必須向全國公民公開政府決策過程,澄清事實經過,嚴懲犯有嚴重欺詐的主管官員及當事人,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嚴懲犯罪份子。

綜上所述,中國社會民主黨倡議中國國民團結起來,強烈要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緊急會議,審議並審查中國國務院及所屬財政部,國稅總局違憲,違法的行為和活動,糾正其所有的違憲,違法行為。撤銷違憲,違法部門的主管官員及相關當事人的一切行政職務。提議中國司法部門公訴審查中國國務院及所屬財政部,國稅總局及主管官員和當事人。嚴懲其集團犯罪行為,追究其集團犯罪行為的民事,刑事責任。

同時,我們倡議所有受害的中國公民聯合起來集體訴訟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財政部長金人慶,國稅總局局長謝旭人及相關主管官員,恢復國家誠信,維護正義,依法治國。維護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權益和憲法尊嚴。

執筆:草庵居士

中國社會民主黨社會部

中國社會民主黨政治理論研究室

中國社會民主黨經濟政策研究室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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