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幫維權領袖陸大春特致胡錦濤公開信
尊敬的胡主席您好!
我叫陸大椿(原名陸大春),小學文化,向您申訴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我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嚴打」之際,因被誣為「夜盜破壞供水管道」首犯[見 "破爛王"陸大春專輯]而狀告四川省蓬安縣公安局,不服縣、市、省三級法院五判一駁回和省、市、縣三級黨政、人大、司法各信訪部門更為有中變無,無中生有的會議紀要一案,先後給您和給您的前任江主席等黨和國家政治司法各領導人所寄的申訴材料,早可用汽車拉了!根據憲法法律和信訪條例等規定,和您和江主席等黨和國家政治司法各領導人一慣的講話精神,不論我的申訴理由成立與否,都應正面回答於我,但是不知何因所致,至今多年以來,我從未收到您們任何領導人的任何隻言片語的回答?請問您們的書面規定和講話精神,為何會與現實形成如此正比的反差局面呢?
二、我正是由於常年都收不到您們任何領導人的任何回音,於是才採用了特為罕見的寄信方式,將在沿街鳴冤乞討所用的燈布冤單和具體的申訴材料一起,用雙掛號包裹並註明是申訴材料,於去年1月4日從成都寄給您的,可後於2月6日被郵政局給退回來了,原因是您拒收。請問您是否真的拒收過我這個註明是申訴材料的雙掛號包裹呢?請能回答為謝!
到底是特權面子應該大於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及公民的權益
還是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及公民的權益應該大於特權面子?
三、我不服判決、 駁回和紀要理由中的關鍵問題,就是我所堅持必須依法明確是盜與非盜的性質,和必須依法判決被告公開明確地在原侵權行為所影響的範圍內,給我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賠禮道歉。但十一年以來,我為此不但付出了愧對老人,債臺高筑,沿街當了十年鳴冤乞丐,屢次險喪性命,以至如今成為絕症病人等種種慘痛代價,而且省、市、縣三級黨政、人大、司法等各部門,至今都還在要求我,必須要放棄至今堅持多年的上述要求,才是給我解決相關問題,讓我結束鳴冤乞討,恢復正常生活的先決條件。而我則依然堅持必須依法明確是盜與非盜的性質,和必須依法判決被告公開明確地在原侵權行為所影響的範圍內,給我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賠禮道歉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前提條件。
近於5月16日下午。市、縣雖然又到省委接待室來接我回去,但其中有人一見我就動了粗,在遭我反抗和據理力爭後,並依然明確表示,想要公安局給你說聲對不起,是永遠辦不到的,因為公安局畢竟是一行政機關!因此,我就沒有跟他們回去。
省、市、縣三級都認為我的要求,令公安局難堪,但卻未考慮到當時故意把我誣為「夜盜破壞」首犯,成為「嚴打戰利品」,被強剃光頭,身挂「盜竊」大黑牌,押赴刑場陪殺場,喊冤還遭毒打,並被其作為反面教材在縣、市、省三級電視臺循環滾動報導半月多之久,給我所造成的傷害!更為嚴重的是:時至今日都沒有任何人在任何公開場合對我有過任何半點致歉的表示。
法院判決中先是認定原告陸大春要求被告公安局為其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賠禮道歉的請求,有法可依,有理有據,應予支持,但進而又反將被告在法庭上對我進行威脅的行為判成是「當庭賠禮道歉」,因此,不再在電視臺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而會議紀要中又將此認定為「無理纏訴鬧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副院長文敬先後給我的口頭解釋是:保護公民的人格名譽權,在憲法和法律上雖然早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判決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個人賠禮道歉,尚無幾多先例,因此,不現實!由此足見,行政特權面子大到了什麼地步?把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及公民的權益致於到何地去了呢?!
在高呼和諧人權和力求穩定的今天,我今再次請求並希望在我有生之時,能聽到公安局依法給我說聲對不起!
此致
敬禮
陸大椿
2007年5月22日於成都
以上圖片:是今又用雙掛號分別寄全套申訴材料給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吳官正、羅干、周永康、肖揚、賈春旺等的郵政收據。今僅郵資一項又用了114元4角,加上部分材料打字複印所用150元,共計又是264元4角。當然求人上網又要另外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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