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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了城管聚眾「打砸搶」的權力?

作者:姜福禎  2007-04-28 22: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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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法的名義「打砸搶」,我見識過兩次:一次是文化大革命中期江 青倡導提出的「文攻武衛」。文攻武衛據說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防 止一小撮階級敵人的破壞和搗亂,他們的裝束是頭戴柳條帽,手持大 木棒,被稱為「棒子隊」。「棒子隊」有中央文革小組的授權,代表 徹底革命的黨中央、毛主席,有文爭和武衛雙重權利,有聚眾對敵方 「打砸搶」的革命權力,沒有理由不所向披靡。第二次就是2000年前 全國各地紛紛出現的城市管理局(大隊、中隊),他們的執法方式主 要就是聚眾「打砸搶」,所到之處往往雞飛蛋打,滿地狼藉,以致猛 推猛拽,拳打腳踢,其殘忍和野蠻性質與當年「棒子隊」絕無二致。 雖然此等權利遭到小販和群眾的強烈反對,但是在文字層面直到現在 也還被美化,更沒有人直接戳穿其實質。我在《崔英傑案昭示該是給 城管劃句號的時候了!》一文首次戳穿城管暴力執法的實質,所以在 國內網站、博客、搜索引擎只存在幾天就被刪除的干乾淨淨。

眾所周知,游攤浮販是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剩餘人口和剩餘勞動力膨脹 的必然結果。因此,承認他們的生存權,就應該承認他們的生存樣 式。況且,自古以來販夫走卒都是被認可的邊緣化商業行為。對這種 商業行為的管理,應該在尋求實際的前提下多樣化,而不是一概取 締。況且,嚴峻的國情是:相當一部分人的失業和貧窮並沒有多種途 徑可以選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高標準的要求離我們還遠,不切實際 的整個城區創建花園式城市的面子工程應該停止。

中國的城管隊伍,正是在這種城市化的背景下誕生的。1984年北京已 經成立市容監察大隊,現任海淀城管大隊隊長的尹肇江回憶,1995年 時,北京的集貿市場的總數已達1,125個,達到歷史最高點。很多市 場,依托河邊、路邊、牆邊而迅速形成,同時還有數以萬計的零散游 商在沿街叫賣。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北京市開始了對「三邊」市場 的整頓,工商部門不再審批「馬路市場」。1996年左右,在北京城 中,小商販突然像雨後春筍一樣冒了出來。而這時,在工商、市容、 環保、交通等等行政部門,各自進行行政執法,職能交叉,效率低 下。這就是所謂「九個大蓋帽去管一個破草帽」現象。同時《市容 法》等相關法規不斷出臺,1997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市政府 向宣武區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在宣武區開展城市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 通知》,原則上同意宣武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工作, 並要求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公安、市政管理、環衛和環 保等部門積極支持、全力配合。一個月後,北京市宣武區城市管理監 察大隊正式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經國務院法制局批准的綜合行政執 法試點單位。性質模糊的城管隊伍從此在全國誕生。據說用「打砸 搶」的方式執法效率非常高,於是,這一試點很快在北京和全國推廣 開。在全國,至今已多數城市建立了城管隊伍。就這樣一隻法力無邊 的「執法」隊伍,一直是靠地方條例和部門權力讓渡的「綜合執法」 特權,橫行無忌、所向披靡,敢有不從者,刑法伺候,直到出了一個 「大逆不道」的崔英傑,若怒了官方,決定向「暴力抗法」的芸芸眾 生「亮劍」(見《人民日報》相關社論),對官方惱怒的反彈是民間 在這個問題上長期惱怒的爆發,於是在民間輿論壓力下,社會各界對 城市管理問題進行全面反思。

沒有專門和獨立的法規,城管綜合執法參照什麼呢?

據說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是最早肯定綜合執法的法律文 件。其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但是,「綜合執 法」只是法理,法條呢?適應對象和適應範圍呢?因此,該條在沒有 相關法律基礎上,實際上形同虛設,無法依據,也不可依據。況且, 「行政處罰」就是罰沒嗎?罰沒就是搶和砸嗎?

有關專家的研究表明:法律作為一種公共物品,能夠同時供許多人享 用,但它的供給成本與享用效果並不隨享用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 在法律不可分割計價出售的情況下,對單個需求者的消費價格是無法 確定的。現代民主國家中法律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是為了滿足民眾的 和平、安全和福利的需要。因此,國家在生產法律這一產品並投入法 律市場時,一切的行為都將以增加人民的效用為目的。(曾鵬:《經 濟學視角下的法律供給研究》)在社會福利和保障制度缺失狀態下, 在相當一部分人的生存需求還大於其他需求的情況下,在少數人佔有 大部分社會資源得不到抑制的情況下,城市管理法規顯然不應該是殺 生宰貧式的。因此,全國性城市管理法規,今後相當長的階段內也決 沒有出臺的法理基礎。

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憲法》、《民法通則》都明明有保護私人合 法財產的相關規定,小商販們也並不因為他們的財產停放和遊走在社 會主義康莊大道上就喪失了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可是我們的專家都不 記得這一點,直到《物權法》頒布後才看到他們的「物權」,是否故 意輕描淡寫?我早就指出過:城市管理局的執法一旦沒有上位的法律 依據(也不該有肆意剝奪公民財產的惡法),那麼,他們的執法就是 暴力搶奪,他們就是政府派出的暴民,那麼他們實際上也就是「聚眾 打砸搶」,他們不但違法,還是犯罪,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問題,誰是 施暴者,誰是自衛者就需要顛覆了。

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 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刑法典中,均沒有聚眾「打砸搶」的規定, 而我國刑法中出現聚眾「打砸搶」的規定,主要是因文革中一些地方 組織和派系鬥爭中「打砸搶」成風,各組織和團體以「保衛」「革 命」等理念支撐動粗動武,相互毀滅對方的處所、財物、甚至肉體。 為此,「文革」結束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嚴禁聚眾 「打砸搶」寫入我國刑法分則的條文中,規定「嚴禁聚眾‘打砸 搶’。因‘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論處。毀 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 應該說此項規定是對文革徹底否定和清算的一種法律呈現。可見,聚 眾打砸搶主要是一種有組織的行為轉化而成的犯罪。即某一違法行為 在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持續過程中,由於行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 化,而使整個行為的性質轉化為犯罪,從而應當按法律擬制的某一犯 罪論處的情形。在這裡,聚眾「打砸搶」中致人傷殘或者死亡就是上 述289條規定「某一違法行為」,而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產就是「行 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化」,同時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也就就是「法律擬制的某一犯罪。」我們看到,上述搶奪、搶劫、甚 至直接和間接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其實在城管執法中屢屢發生,比 如:武漢城管砸爛銀行招牌,北京城管故意用磚頭襲擊摩的司機,甚 至全國多起執法中發生用汽車撞擊和碾壓攤販等等。

一種執法權到了如此暴虐無道的犯罪地步,怎麼會不遇到抵制!怎麼 還會繼續耀武揚威?其實,無論《行政處罰法》還是其他地方法規都 沒有賦予城市管理部門這種權力,這種權力的繼續行使其實就是違法 和犯罪。一個沒有法律根據的特權組織長期非法執法,並且以「打砸 搶」的形式橫衝直撞,不斷製造貧窮和仇恨,在崔英傑案之後,雖然 有所收斂,但至今沒有根本改變。政府治理偏好和民眾利益的價值取 向至今沒有糾正。要害的是,誰給了城管這種聚眾打砸搶的綜合治理 的權力?綜合治理劍指何方,城市管理的實質何在?政府什麼時候讓 這種製造罪惡和貧窮的權力徹底立正。 <城管研究之一>

(2007-04-19青島咫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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