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7日,六四天網就海內外關注的蕭山案採訪了辯護律師李建強,瞭解是誰實施了暴力。
記者:李律師,我是六四天網黃琦,希望就蕭山案採訪你的辯護情況,方便談談麼?
律師:可以,這個案子2006年12月22日上午八點三十分開庭,開了一整天,到晚上八點三十分做出宣判。八名基督徒均被宣判有罪,其中四名入獄,四名緩刑。
記者:你對這個結果滿意麼?
律師:當然不滿意。基督徒們是無罪的,應該全部無罪釋放,判決他們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是很荒唐的。
記者:新華社的報導稱除了三個人,其他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你們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麼?
律師:新華社的報導是片面的,實際上沒有任何被告人承認他們山東實施了暴力抗法,但是新華社說除了三個人,其他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記者:那麼,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律師:浙江省杭州市簫山區黨山鎮基督教有200年的發展歷史,信徒數萬人。他們原來的教堂49年以後被政府佔有,改做醫院。落實宗教政策後也沒有歸還,導致黨山教會眾多信徒沒有聚會點過宗教生活。他們在租賃來的200年的老房子裡做禮拜,非常危險。信徒們多次要求政府批地,政府一直拖著不批。
2006 年7月下旬,黨山教會的信徒們開始自己建教堂,政府多次干預,因為沒有達成協議,7月29日派出3000多名警察和2000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強制拆毀了教堂,並且在拆毀過程中,打傷信徒多人,很多人被打斷了肋骨。抓走60多人。雖然在政府強制拆除教堂的過程中,沒有任何暴力抗拒,但是,檢察院仍然以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起訴了沉成義、沉柱克、王偉良等八名信徒。
2006年12月22日,蕭山區法院經過一天的開庭,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沉柱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沉成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王偉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馮光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倪偉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郭利君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沉建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駱炳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記者:公訴人出具了基督徒實施暴力的證據了麼?
律師:根本沒有。他們本來有現場錄像,但是錄像裡記載的全部是警察暴力毆打基督徒的場面,所以不敢放。法庭上舉出的唯一證明存在暴力的證據是幾個警察手臂有輕微傷的病例。
記者:那麼,基督徒有被打傷麼?
律師:有。本案開庭時,本律師出具王興甫、楊由光、徐花毛、王愛珍、盧東英等多名被打傷的證人提交的病例,證明7月29日在教堂拆除現場他們被警察打傷,有些人甚至斷了肋骨。他們的病歷上明明寫著他們在7月29日遭到暴力傷害,法庭居然認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記者:證人有出庭麼?
律師:有。開庭前,當地政府通過各種手段,威脅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他們還出動上千警力,封鎖了黨山鎮和蕭山法院一帶,實施戒嚴。但是我們還是想盡辦法,頭天晚上把一些證人藏到離法院不遠的賓館裡,開庭那天我帶著證人突破幾道封鎖線,進入法庭。但是由於他們刁難,最後只有四名證人出了庭。
記者:證人證言是否被法庭採納?
律師:本律師提交了證人楊安慶、施榮慶、姚炳發、馮常華、陳文海、陳來仁、沉信子、何賜恩、余立紅等人向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反映在預審過程中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他們的證言都是被逼迫的情況下所作的,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其中三名證人還當庭作了陳述。
記者:公訴人有否讓證人出庭?
律師:有的,他們讓兩名警察出庭作證,證明沒有刑訊逼供。
記者:有利害關係的警察作證沒有逼供,符合法律規定麼?
律師:當然不符合。我們律師當即對他們的證人資格提出異議。律師認為,法庭應該讓控方出具詢問證人的錄像資料,而不應使用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警察的反證否定證人的證言。
律師要求法庭對本案涉及到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法庭居然憑辦案警察的出庭證言認定不存在刑訊逼供,證言不予採信。
記者:除了審判程序,你認為判決結果還有什麼問題呢?
律師:問題太多了。
第一,判決認定信徒們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事實不成立,證據不存在原審認定信徒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主要事實是:
1)沉柱克於2006年7月中旬與倪偉民、駱炳良一起商量違規建造教堂;
2)7月17日與倪偉民、駱炳良等人直接組織、指揮400名群眾護衛建房;
3)7月17日下午5時與沉成義、倪偉民跟政府談判,大量群眾在外面圍堵,駱炳良進入談判房間進行阻撓。
4)7月22日晚上與倪偉民、駱炳良商量繼續施工,沉柱克負責後勤工作;
5)7月23日沉柱克聯繫沉成義,要求煽動更多的群眾參加建房並阻止政府工作人員執法。
我們認為,這些行為,即便能夠完全認定,也不能構成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因為,上述事實沒有一項涉及煽動暴力的內容,信徒言論的相對人也不是群眾,而是教會的負責人。信徒們的行為,最多算策劃、組織非法建房,這與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聯性。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給信徒們所定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要求行為人對國家法律的內容進行詆毀、攻擊、誣蔑,促使他人產生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行為。本案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證據都證明信徒們不存在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進行詆毀、攻擊、誣蔑的事實,認定信徒們構成本罪,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第三、本案不存在暴力,第一,現場有群眾上千人之多,有磚塊、鋼筋等現成的工具,如果存在暴力抗法,決不會只有幾名警察表皮擦傷,也不會有那麼多的車輛安然無恙。真正發生暴力抗法的漢源事件、東陽事件都發生警察被打死、打傷,警車被燒燬的慘劇,這個案子裡哪裡有暴力的影子呢?
本案所有的證據都沒有證明有暴力的存在,客觀上也不存在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訴人在法庭上說,群眾用毛巾抽打警察、扔礦泉水瓶子都算暴力,這如何讓人信服呢?
基督信仰不允許信徒與政府暴力對抗。《聖經》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
這就是為什麼,雖然執法者對信徒肆意毆打,信徒卻不會還手,因為一個信仰純正的基督徒,必須遵守聖經的教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判決基督徒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是非常荒唐的。
記者:你們下一步準備怎麼辦呢?
律師:上訴。我們已經會見了在押的四名基督徒,大家一致表示要上訴。
記者:你對上訴有什麼預見?你認為結果可以更好一些麼?
律師:這個案子是個徹頭徹尾的錯案,假案,冤案,明明是政府違法,警察實施暴力,反而污蔑基督徒暴力抗法。這樣的判決如果不被推翻,將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恥辱。
記者:謝謝你接受採訪,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會會一如既往關注蕭山案的後續情況,祝你們取得成功!
律師:也感謝你們新聞界的朋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記者:李律師,我是六四天網黃琦,希望就蕭山案採訪你的辯護情況,方便談談麼?
律師:可以,這個案子2006年12月22日上午八點三十分開庭,開了一整天,到晚上八點三十分做出宣判。八名基督徒均被宣判有罪,其中四名入獄,四名緩刑。
記者:你對這個結果滿意麼?
律師:當然不滿意。基督徒們是無罪的,應該全部無罪釋放,判決他們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是很荒唐的。
記者:新華社的報導稱除了三個人,其他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你們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麼?
律師:新華社的報導是片面的,實際上沒有任何被告人承認他們山東實施了暴力抗法,但是新華社說除了三個人,其他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記者:那麼,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律師:浙江省杭州市簫山區黨山鎮基督教有200年的發展歷史,信徒數萬人。他們原來的教堂49年以後被政府佔有,改做醫院。落實宗教政策後也沒有歸還,導致黨山教會眾多信徒沒有聚會點過宗教生活。他們在租賃來的200年的老房子裡做禮拜,非常危險。信徒們多次要求政府批地,政府一直拖著不批。
2006 年7月下旬,黨山教會的信徒們開始自己建教堂,政府多次干預,因為沒有達成協議,7月29日派出3000多名警察和2000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強制拆毀了教堂,並且在拆毀過程中,打傷信徒多人,很多人被打斷了肋骨。抓走60多人。雖然在政府強制拆除教堂的過程中,沒有任何暴力抗拒,但是,檢察院仍然以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起訴了沉成義、沉柱克、王偉良等八名信徒。
2006年12月22日,蕭山區法院經過一天的開庭,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沉柱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沉成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王偉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馮光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倪偉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郭利君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沉建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駱炳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記者:公訴人出具了基督徒實施暴力的證據了麼?
律師:根本沒有。他們本來有現場錄像,但是錄像裡記載的全部是警察暴力毆打基督徒的場面,所以不敢放。法庭上舉出的唯一證明存在暴力的證據是幾個警察手臂有輕微傷的病例。
記者:那麼,基督徒有被打傷麼?
律師:有。本案開庭時,本律師出具王興甫、楊由光、徐花毛、王愛珍、盧東英等多名被打傷的證人提交的病例,證明7月29日在教堂拆除現場他們被警察打傷,有些人甚至斷了肋骨。他們的病歷上明明寫著他們在7月29日遭到暴力傷害,法庭居然認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記者:證人有出庭麼?
律師:有。開庭前,當地政府通過各種手段,威脅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他們還出動上千警力,封鎖了黨山鎮和蕭山法院一帶,實施戒嚴。但是我們還是想盡辦法,頭天晚上把一些證人藏到離法院不遠的賓館裡,開庭那天我帶著證人突破幾道封鎖線,進入法庭。但是由於他們刁難,最後只有四名證人出了庭。
記者:證人證言是否被法庭採納?
律師:本律師提交了證人楊安慶、施榮慶、姚炳發、馮常華、陳文海、陳來仁、沉信子、何賜恩、余立紅等人向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反映在預審過程中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他們的證言都是被逼迫的情況下所作的,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其中三名證人還當庭作了陳述。
記者:公訴人有否讓證人出庭?
律師:有的,他們讓兩名警察出庭作證,證明沒有刑訊逼供。
記者:有利害關係的警察作證沒有逼供,符合法律規定麼?
律師:當然不符合。我們律師當即對他們的證人資格提出異議。律師認為,法庭應該讓控方出具詢問證人的錄像資料,而不應使用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警察的反證否定證人的證言。
律師要求法庭對本案涉及到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法庭居然憑辦案警察的出庭證言認定不存在刑訊逼供,證言不予採信。
記者:除了審判程序,你認為判決結果還有什麼問題呢?
律師:問題太多了。
第一,判決認定信徒們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事實不成立,證據不存在原審認定信徒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主要事實是:
1)沉柱克於2006年7月中旬與倪偉民、駱炳良一起商量違規建造教堂;
2)7月17日與倪偉民、駱炳良等人直接組織、指揮400名群眾護衛建房;
3)7月17日下午5時與沉成義、倪偉民跟政府談判,大量群眾在外面圍堵,駱炳良進入談判房間進行阻撓。
4)7月22日晚上與倪偉民、駱炳良商量繼續施工,沉柱克負責後勤工作;
5)7月23日沉柱克聯繫沉成義,要求煽動更多的群眾參加建房並阻止政府工作人員執法。
我們認為,這些行為,即便能夠完全認定,也不能構成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因為,上述事實沒有一項涉及煽動暴力的內容,信徒言論的相對人也不是群眾,而是教會的負責人。信徒們的行為,最多算策劃、組織非法建房,這與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聯性。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給信徒們所定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要求行為人對國家法律的內容進行詆毀、攻擊、誣蔑,促使他人產生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行為。本案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證據都證明信徒們不存在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進行詆毀、攻擊、誣蔑的事實,認定信徒們構成本罪,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第三、本案不存在暴力,第一,現場有群眾上千人之多,有磚塊、鋼筋等現成的工具,如果存在暴力抗法,決不會只有幾名警察表皮擦傷,也不會有那麼多的車輛安然無恙。真正發生暴力抗法的漢源事件、東陽事件都發生警察被打死、打傷,警車被燒燬的慘劇,這個案子裡哪裡有暴力的影子呢?
本案所有的證據都沒有證明有暴力的存在,客觀上也不存在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訴人在法庭上說,群眾用毛巾抽打警察、扔礦泉水瓶子都算暴力,這如何讓人信服呢?
基督信仰不允許信徒與政府暴力對抗。《聖經》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
這就是為什麼,雖然執法者對信徒肆意毆打,信徒卻不會還手,因為一個信仰純正的基督徒,必須遵守聖經的教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判決基督徒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是非常荒唐的。
記者:你們下一步準備怎麼辦呢?
律師:上訴。我們已經會見了在押的四名基督徒,大家一致表示要上訴。
記者:你對上訴有什麼預見?你認為結果可以更好一些麼?
律師:這個案子是個徹頭徹尾的錯案,假案,冤案,明明是政府違法,警察實施暴力,反而污蔑基督徒暴力抗法。這樣的判決如果不被推翻,將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恥辱。
記者:謝謝你接受採訪,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會會一如既往關注蕭山案的後續情況,祝你們取得成功!
律師:也感謝你們新聞界的朋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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