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7日,六四天网就海内外关注的萧山案采访了辩护律师李建强,了解是谁实施了暴力。
记者:李律师,我是六四天网黄琦,希望就萧山案采访你的辩护情况,方便谈谈么?
律师:可以,这个案子2006年12月2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开庭,开了一整天,到晚上八点三十分做出宣判。八名基督徒均被宣判有罪,其中四名入狱,四名缓刑。
记者:你对这个结果满意么?
律师:当然不满意。基督徒们是无罪的,应该全部无罪释放,判决他们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是很荒唐的。
记者:新华社的报导称除了三个人,其他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你们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么?
律师:新华社的报导是片面的,实际上没有任何被告人承认他们山东实施了暴力抗法,但是新华社说除了三个人,其他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记者: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律师:浙江省杭州市箫山区党山镇基督教有200年的发展历史,信徒数万人。他们原来的教堂49年以后被政府占有,改做医院。落实宗教政策后也没有归还,导致党山教会众多信徒没有聚会点过宗教生活。他们在租赁来的200年的老房子里做礼拜,非常危险。信徒们多次要求政府批地,政府一直拖着不批。
2006 年7月下旬,党山教会的信徒们开始自己建教堂,政府多次干预,因为没有达成协议,7月29日派出3000多名警察和200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拆毁了教堂,并且在拆毁过程中,打伤信徒多人,很多人被打断了肋骨。抓走60多人。虽然在政府强制拆除教堂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抗拒,但是,检察院仍然以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起诉了沉成义、沉柱克、王伟良等八名信徒。
2006年12月22日,萧山区法院经过一天的开庭,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沉柱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沉成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伟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光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倪伟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郭利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沉建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骆炳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公诉人出具了基督徒实施暴力的证据了么?
律师:根本没有。他们本来有现场录像,但是录像里记载的全部是警察暴力殴打基督徒的场面,所以不敢放。法庭上举出的唯一证明存在暴力的证据是几个警察手臂有轻微伤的病例。
记者:那么,基督徒有被打伤么?
律师:有。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出具王兴甫、杨由光、徐花毛、王爱珍、卢东英等多名被打伤的证人提交的病例,证明7月29日在教堂拆除现场他们被警察打伤,有些人甚至断了肋骨。他们的病历上明明写着他们在7月29日遭到暴力伤害,法庭居然认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记者:证人有出庭么?
律师:有。开庭前,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威胁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他们还出动上千警力,封锁了党山镇和萧山法院一带,实施戒严。但是我们还是想尽办法,头天晚上把一些证人藏到离法院不远的宾馆里,开庭那天我带着证人突破几道封锁线,进入法庭。但是由于他们刁难,最后只有四名证人出了庭。
记者:证人证言是否被法庭采纳?
律师:本律师提交了证人杨安庆、施荣庆、姚炳发、冯常华、陈文海、陈来仁、沉信子、何赐恩、余立红等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反映在预审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他们的证言都是被逼迫的情况下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三名证人还当庭作了陈述。
记者:公诉人有否让证人出庭?
律师:有的,他们让两名警察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记者:有利害关系的警察作证没有逼供,符合法律规定么?
律师:当然不符合。我们律师当即对他们的证人资格提出异议。律师认为,法庭应该让控方出具询问证人的录像资料,而不应使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警察的反证否定证人的证言。
律师要求法庭对本案涉及到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法庭居然凭办案警察的出庭证言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证言不予采信。
记者:除了审判程序,你认为判决结果还有什么问题呢?
律师:问题太多了。
第一,判决认定信徒们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存在原审认定信徒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主要事实是:
1)沉柱克于2006年7月中旬与倪伟民、骆炳良一起商量违规建造教堂;
2)7月17日与倪伟民、骆炳良等人直接组织、指挥400名群众护卫建房;
3)7月17日下午5时与沉成义、倪伟民跟政府谈判,大量群众在外面围堵,骆炳良进入谈判房间进行阻挠。
4)7月22日晚上与倪伟民、骆炳良商量继续施工,沉柱克负责后勤工作;
5)7月23日沉柱克联系沉成义,要求煽动更多的群众参加建房并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执法。
我们认为,这些行为,即便能够完全认定,也不能构成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因为,上述事实没有一项涉及煽动暴力的内容,信徒言论的相对人也不是群众,而是教会的负责人。信徒们的行为,最多算策划、组织非法建房,这与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给信徒们所定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对国家法律的内容进行诋毁、攻击、诬蔑,促使他人产生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行为。本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都证明信徒们不存在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诋毁、攻击、诬蔑的事实,认定信徒们构成本罪,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第三、本案不存在暴力,第一,现场有群众上千人之多,有砖块、钢筋等现成的工具,如果存在暴力抗法,决不会只有几名警察表皮擦伤,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车辆安然无恙。真正发生暴力抗法的汉源事件、东阳事件都发生警察被打死、打伤,警车被烧毁的惨剧,这个案子里哪里有暴力的影子呢?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证明有暴力的存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群众用毛巾抽打警察、扔矿泉水瓶子都算暴力,这如何让人信服呢?
基督信仰不允许信徒与政府暴力对抗。《圣经》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这就是为什么,虽然执法者对信徒肆意殴打,信徒却不会还手,因为一个信仰纯正的基督徒,必须遵守圣经的教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基督徒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是非常荒唐的。
记者:你们下一步准备怎么办呢?
律师:上诉。我们已经会见了在押的四名基督徒,大家一致表示要上诉。
记者:你对上诉有什么预见?你认为结果可以更好一些么?
律师:这个案子是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假案,冤案,明明是政府违法,警察实施暴力,反而污蔑基督徒暴力抗法。这样的判决如果不被推翻,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耻辱。
记者:谢谢你接受采访,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会会一如既往关注萧山案的后续情况,祝你们取得成功!
律师:也感谢你们新闻界的朋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记者:李律师,我是六四天网黄琦,希望就萧山案采访你的辩护情况,方便谈谈么?
律师:可以,这个案子2006年12月2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开庭,开了一整天,到晚上八点三十分做出宣判。八名基督徒均被宣判有罪,其中四名入狱,四名缓刑。
记者:你对这个结果满意么?
律师:当然不满意。基督徒们是无罪的,应该全部无罪释放,判决他们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是很荒唐的。
记者:新华社的报导称除了三个人,其他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你们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么?
律师:新华社的报导是片面的,实际上没有任何被告人承认他们山东实施了暴力抗法,但是新华社说除了三个人,其他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记者: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律师:浙江省杭州市箫山区党山镇基督教有200年的发展历史,信徒数万人。他们原来的教堂49年以后被政府占有,改做医院。落实宗教政策后也没有归还,导致党山教会众多信徒没有聚会点过宗教生活。他们在租赁来的200年的老房子里做礼拜,非常危险。信徒们多次要求政府批地,政府一直拖着不批。
2006 年7月下旬,党山教会的信徒们开始自己建教堂,政府多次干预,因为没有达成协议,7月29日派出3000多名警察和200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拆毁了教堂,并且在拆毁过程中,打伤信徒多人,很多人被打断了肋骨。抓走60多人。虽然在政府强制拆除教堂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抗拒,但是,检察院仍然以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起诉了沉成义、沉柱克、王伟良等八名信徒。
2006年12月22日,萧山区法院经过一天的开庭,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沉柱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沉成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伟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光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倪伟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郭利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沉建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骆炳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公诉人出具了基督徒实施暴力的证据了么?
律师:根本没有。他们本来有现场录像,但是录像里记载的全部是警察暴力殴打基督徒的场面,所以不敢放。法庭上举出的唯一证明存在暴力的证据是几个警察手臂有轻微伤的病例。
记者:那么,基督徒有被打伤么?
律师:有。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出具王兴甫、杨由光、徐花毛、王爱珍、卢东英等多名被打伤的证人提交的病例,证明7月29日在教堂拆除现场他们被警察打伤,有些人甚至断了肋骨。他们的病历上明明写着他们在7月29日遭到暴力伤害,法庭居然认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记者:证人有出庭么?
律师:有。开庭前,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威胁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他们还出动上千警力,封锁了党山镇和萧山法院一带,实施戒严。但是我们还是想尽办法,头天晚上把一些证人藏到离法院不远的宾馆里,开庭那天我带着证人突破几道封锁线,进入法庭。但是由于他们刁难,最后只有四名证人出了庭。
记者:证人证言是否被法庭采纳?
律师:本律师提交了证人杨安庆、施荣庆、姚炳发、冯常华、陈文海、陈来仁、沉信子、何赐恩、余立红等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反映在预审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他们的证言都是被逼迫的情况下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三名证人还当庭作了陈述。
记者:公诉人有否让证人出庭?
律师:有的,他们让两名警察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记者:有利害关系的警察作证没有逼供,符合法律规定么?
律师:当然不符合。我们律师当即对他们的证人资格提出异议。律师认为,法庭应该让控方出具询问证人的录像资料,而不应使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警察的反证否定证人的证言。
律师要求法庭对本案涉及到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法庭居然凭办案警察的出庭证言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证言不予采信。
记者:除了审判程序,你认为判决结果还有什么问题呢?
律师:问题太多了。
第一,判决认定信徒们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存在原审认定信徒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主要事实是:
1)沉柱克于2006年7月中旬与倪伟民、骆炳良一起商量违规建造教堂;
2)7月17日与倪伟民、骆炳良等人直接组织、指挥400名群众护卫建房;
3)7月17日下午5时与沉成义、倪伟民跟政府谈判,大量群众在外面围堵,骆炳良进入谈判房间进行阻挠。
4)7月22日晚上与倪伟民、骆炳良商量继续施工,沉柱克负责后勤工作;
5)7月23日沉柱克联系沉成义,要求煽动更多的群众参加建房并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执法。
我们认为,这些行为,即便能够完全认定,也不能构成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因为,上述事实没有一项涉及煽动暴力的内容,信徒言论的相对人也不是群众,而是教会的负责人。信徒们的行为,最多算策划、组织非法建房,这与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给信徒们所定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对国家法律的内容进行诋毁、攻击、诬蔑,促使他人产生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行为。本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都证明信徒们不存在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诋毁、攻击、诬蔑的事实,认定信徒们构成本罪,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第三、本案不存在暴力,第一,现场有群众上千人之多,有砖块、钢筋等现成的工具,如果存在暴力抗法,决不会只有几名警察表皮擦伤,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车辆安然无恙。真正发生暴力抗法的汉源事件、东阳事件都发生警察被打死、打伤,警车被烧毁的惨剧,这个案子里哪里有暴力的影子呢?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证明有暴力的存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群众用毛巾抽打警察、扔矿泉水瓶子都算暴力,这如何让人信服呢?
基督信仰不允许信徒与政府暴力对抗。《圣经》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
这就是为什么,虽然执法者对信徒肆意殴打,信徒却不会还手,因为一个信仰纯正的基督徒,必须遵守圣经的教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基督徒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是非常荒唐的。
记者:你们下一步准备怎么办呢?
律师:上诉。我们已经会见了在押的四名基督徒,大家一致表示要上诉。
记者:你对上诉有什么预见?你认为结果可以更好一些么?
律师:这个案子是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假案,冤案,明明是政府违法,警察实施暴力,反而污蔑基督徒暴力抗法。这样的判决如果不被推翻,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耻辱。
记者:谢谢你接受采访,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会会一如既往关注萧山案的后续情况,祝你们取得成功!
律师:也感谢你们新闻界的朋友。(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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