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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關於中共對鄭智洪迫害的回應

 2006-11-19 00: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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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工作組來說,這也在無意中顯示了中國政府對言論自由極端的漠視。中國政府的答覆並沒有解釋清楚外貿局,這樣一個政府機構,是如何允許鄭先生在其父的追悼會上「攻擊政府」的。

法輪功人權報導

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向法輪功人權轉交了聯合國關於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鄭智洪迫害的答覆書。以下為英文的翻譯內容:

中國公民鄭智洪先生於1957年10月14日出生,是中國湖北省黃岡市鹽業公司幹部,居住在黃岡市菸草局宿舍。

在2000年之前,鄭智洪先生開始修煉法輪功。在2000年,他曾去北京為合法修煉法輪功的權利而上訪,並被押送回來在市一看守所關押一個月。2001年公安機關在沒任何證據下,強行把鄭智洪從單位帶走,關進二看守所15天。

2004年3月9日,鄭智洪先生的父親,法輪功學員鄭忠先生去世。2004年3月11日,在黃岡市外貿局組織下,本單位幹部鄭忠的追悼會在外貿局大院舉行。外貿局單位幹部和法輪功修煉者與會。追悼會上,作為家屬代表鄭智洪在會上致了悼詞。悼詞中講述了鄭忠先生晚年在多種疾病醫治無效的情況下修煉法輪功後得到了身體健康的事實;陳述了鄭忠先生2002年開始遭公安監控抓捕,被迫流離失所,被單位停發工資,在強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來源極其緊張的情況下不幸逝世。這些指控都已經在網際網路上發布。

2004年5月20日,黃州區公安局政委帶領一群警察在鄭智洪的住所逮捕了他,並將其關押於第一看守所。與此同時,參與追悼會的有關人員也受到牽連。外貿局局長被調離;八名參加送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抓捕。

2004年6月,正式的批捕文件下達。2004年11月,警察局以「煽動」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起訴了鄭智洪先生。12月23日黃州區法院一審後判處鄭智洪先生五年徒刑。

鄭智洪先生於2004年12月29日上訴。代理律師認為,鄭智洪為自己的父親念沉痛的悼詞本是中國傳統的殯儀形式,悼詞中發自肺腑的悼念悲感之語天經地義,何談煽動之詞?只因為鄭智洪的父親是法輪功修煉者;鄭智洪本人有「法輪功分子」的身份;追悼會上有法輪功修煉者自願參加並為其理智呼籲公道,鄭智洪即被政府認定有罪。黃岡中院2005年2月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判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鄭智洪先生現被關押於湖北省琴斷口監獄。

在給中國政府的答覆中,聯合國工作組認為,鄭先生的上訪信很清楚地陳述了他的案子。而中國政府的答覆恰恰證實了這個案子的細節。中國政府試圖玩弄他們典型的政治指控伎倆。中國政府的一個關鍵指控是說鄭先生「利用父親在黃岡市外貿局的追悼會來宣揚法輪功,並且攻擊政府因修煉法輪功而迫害其父」,「受其煽動性語言的影響,其他法輪功學員被鼓噪起來」。這個指控本身就說明鄭先生所做的無非是一場講話。因為這篇悼詞而試圖給鄭先生定罪是無恥的做秀。對聯合國工作組來說,這也在無意中顯示了中國政府對言論自由極端的漠視。中國政府的答覆並沒有解釋清楚外貿局,這樣一個政府機構,是如何允許鄭先生在其父的追悼會上「攻擊政府」的。事實是,鄭先生當時是被邀請去作悼詞的。

中國政府的另一個指控是「鄭先生煽動其他法輪功學員跟隨殯儀車遊行示威,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這一指控充分顯示了中國政府的起訴的隨意性。跟隨殯儀車送行居然能夠被歪曲成遊行示威和干擾社會治安。

第三條指控是在鄭先生的住所「發現了200張法輪功傳單和44張法輪功CD。」中國政府再一次向聯合國工作組無恥地顯示了它對出版自由的漠視和踐踏。

總之,中國政府向聯合國工作組充分地顯示了它對人權宣言中所保護的基本自由權利的隨意破壞。

聯合國工作組注意到,從根本上來講,中國政府承認這些由信息來源所提供的事實:2004年3月11日,在官方舉辦的他父親的追悼會上,鄭智洪先生在悼詞中表達了他作為一個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觀點;追悼會之後,鄭智洪先生和其他一些人和平的抗議了政府對法輪功採取的態度;鄭智洪先生家中有與法輪功有關的小冊子和CD。

基於這些原因而拘捕鄭智洪先生,侵犯了他自由地用和平方式表達他的信仰和政治觀點的權利,也侵犯了他和平示威的權利。

在此之前和在訪問中國期間,聯合國工作組已經表達了他們就中國政府在對待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方式上的關切。聯合國工作組認為中國政府沒有任何理由用懲罰的手段來阻止和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結社,言論和示威的自由。


基於以上所述,聯合國工作組提交以下觀點:

中國政府剝奪鄭智洪先生的自由是任意武斷的,而且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18,19,20條。

在提交這些意見的同時,聯合國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必要的行動來修正目前的情況,使之與《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規定的準則相符,並且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執行和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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