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價與成本一定有關嗎?

廣東省建設廳否定了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公開房屋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三條建議,遭受輿論的普遍抨擊,在網上更激起了網民的強烈質疑。認為「公布房價成本,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有利於緩解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房價成本公開的真正阻力並不全在開發商方面,而主要在於地方政府」。近日,更有媒體曝光一份房產成本清單,說其回報率近100%,相信會引起更大的爭議。

暫且不討論「房價成本不公開,成本裡可能就有貓膩。一些‘隱性成本’一定拿不上台面,見不得陽光」這些相關觀點,因為所提到的並非是市場經濟一定存在的問題,我們現在是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按市場經濟規律行事。正如廣東省建設廳在對人大代表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公布房屋成本這一做法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在市場經濟下,決定價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關係而不是成本,開發商有根據市場需求以及房屋質量好壞、配套設施是否完善、檔次定位等情況確定銷售價格的自主權。對商品住房成本價進行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作為政府部門,不過分干預市場,這本身是明智的。

事實上,「在市場經濟下,決定價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關係而不是成本」,如相同成本的一瓶礦泉水,口渴者急於解渴在其心目中直5元,但在不口渴者心中就只值1元;「成本」只有1元的股票,買入者也有出價5的。這道理很本來很簡單,但一般人卻認為,成本降低就可以有降價的空間,如果房地產的成本相對價格來說不高,則政府就應該壓抑房價。但卻不知道正因為這樣,才導致失去市場真實需求的價格信號,反而不利於社會資本對房地產的進一步投入,最後形成房地產供應的進一步短缺,就更不能滿足社會對房地產的需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產品和服務的價格,真的是由成本決定的嗎?如市場上出售有質量缺陷的產品,其生產成本和合格品基本一樣,但其價格卻一般低於合格品。就算是一件合格品,不管其成本很高,但消費者認為「不值」,那麼其價格也就高不了,只能削價虧本出售(除非另外有覺得「值」消費者)。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並不是由生產者根據其成本來決定,最後成交價格均是由市場(消費者)決定。

我們試想像下去,如果任何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是由成本來決定,我們將面對的是怎樣的社會?例如我們規定任何產品和服務是按成本利潤率20%來制定銷售價格,那麼,就出現成本越高銷售價格就越高的現象,出現下面問題:

1、當消費者不能選擇商品和服務提供者時,商品和服務提供者就不會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和提高質量,反正價格是由成本決定,成本怎樣高均能保持一定的利潤率,甚至成本越高利潤額越大,就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這些會反映在高度壟斷行業上。

2、當社會上有多個商品和服務提供者並且消費者可以選擇時,商品和服務提供者雖然會降低成本而具有價格優勢吸引消費者進行競爭,但卻會忽視產品質量,因為提高質量只會增加成本,就會導致價格缺乏競爭力。另外,還會讓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失去開發新產品的動力,因為無論開發更好的新產品,也不能獲得比別人更高的利潤率,也就不能滿足我們對生活多姿多采的偏好。

3、對全部商品和服務成本的監督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因為必須全面瞭解所有商品和服務的成本才能制定出銷售價格,這些當然是政府的責任。但「即使‘政府有責任’,也並不等於‘政府有能力’」(薛兆豐語)。而我要加上的是:即使「政府有能力」,但政府的監督所花費的巨大代價也是由公眾來負擔。

4、某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務將出現的問題。也就以房地產為例,一個區域地塊只有一個,其它是不可能完全一樣,也不能複製,必然導致開發商千方百計以豪華裝修加大成本來提高售價,最後導致與壓抑房價的目的相背。如果政府要限制銷售價格,那麼開發商只好暗中偷工減料,導致質量問題。

當然,我們可以希望通過政府的包攬低價給人們提供房產甚至其它所有的產品和服務,但需要明白的是,政府只是將社會上創造的財富分給人們而已,創造財富的主體並不在政府。就算由政府來建房,難道就一定是質高價低了?

總之,既然是實行市場經濟,所有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就應該是賣賣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就算是房地產開發商公布成本後發現有100%的回報率,也是賣賣雙方討價還價雙方接受的結果,如果買方不接受,何來得出100%回報率的事實數據呢?因此,公眾要做的,是如何監督政府是否有出賣公眾利益的事;政府要做的,就是保證買賣雙方均有討價還價的權力。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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