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9日下午,六安市供電公司在霍山縣供電調度所召開電網電壓調整協調會,霍山供電公司職工汪某與單位領導也參加了會議。4時30分協調會結束後,汪某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吃飯前,汪某陪客人打牌娛樂,其間,汪某突感不適,當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高血壓導致腦幹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2004年12月15日,霍山縣供電公司申請霍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汪某死亡性質是否屬工傷。2005年8月23日,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汪某死亡不能視同工傷。汪某妻子不服,申請復議。霍山縣政府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等為由,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2005年11月6日,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再次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汪某發病時不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在工作,而是在工作以外的就餐場所,且是在打牌時突發疾病死亡,不是在工作崗位發病死亡」。故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汪某妻子再次申請復議,六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維持了霍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汪某妻子不服,將霍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
霍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指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或與工作相關的人身傷害。一般來說,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工傷,但為了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立法上將符合一定條件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汪某在工作時間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屬從事與單位利益有關的工作。下午4時30分正是工作時間,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飯,正在上班死亡應視同工傷,而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視同工傷,則對汪某則顯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決撤銷霍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第二次工傷認定決定書,將汪某死亡視同工傷。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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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指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或與工作相關的人身傷害。一般來說,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工傷,但為了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立法上將符合一定條件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汪某在工作時間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屬從事與單位利益有關的工作。下午4時30分正是工作時間,如汪某不陪同客人吃飯,正在上班死亡應視同工傷,而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視同工傷,則對汪某則顯失公正。因此,法院遂判決撤銷霍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第二次工傷認定決定書,將汪某死亡視同工傷。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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