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通過的美國移民法方案規定,外國移民申請人在美國投資,成立一家有利於美國經濟發展的商業性企業,並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就業機會,就可以獲發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EB-5移民簽證,也就是臨時綠卡。兩年期滿的前90天,如果移民投資者繼續投資,並且持續僱用至少十個全職員工,EB-5簽證的限制條件就自動解除,投資者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美國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資格有六項規定。
第一,申請人必須年滿21週歲。
第二,申請人不需要有任何學歷,也不需要有經商經驗和任何工作背景。
第三,通常的投資金額應為一百萬美元,如果是在高失業率地區和郊區投資,則投資金額為50萬美元,投資必須到位。所謂「郊區」,是指大城市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地區。所謂「高失業率地區」,是指失業率超過全國失業率一倍半的地區。移民法實施細則還規定,即使在大都市或者人口總數兩萬以上的城市,在某些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下也符合高失業率的條件。
有關投資移民的第四項規定是,投資資金必須來自合法渠道,投資人必須提交有關文件,證明投資人的資金是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而不是通過走私或非法經營賺取的。合法資金來源包括他人贈予、遺產繼承、房地產銷售、股票、承包企業留成、合法生意等。
第五項規定是,投資者的生意和公司必須有益於美國經濟,並在通常情況下創造至少十個全職職位。所謂「全職職位」就是每星期工作時間在35小時以上。合格的受雇者包括美國公民、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以及具有合法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投資者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第六,投資申請人必須從事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
雖然投資移民的程序快速簡單,但移民專家提醒說,以投資的方式移居美國畢竟要承擔比較大的財務風險,因此還是應該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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