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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身臨其境很難想像:什麼是美國的「自由」

 2005-11-23 04: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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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自由不身臨其境是很難想像的。 我一旦動手寫, 就發現,要寫美國的"自由",好像必須從它的"不自由"寫起。
中國的時候,我覺得周圍的人都認為,美國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為可以非常放任,沒有什麼約束。我差不多也是帶著這樣的概念踏進這個國家的。但是,才住了沒幾天,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的一個好朋友被拘留了。前一天正好是週末,那個年輕人和他的朋友在自己家的河裡划船,釣魚。但是,他們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進入了公園的範圍。結果被警察發現,宣告他們違反了當地的兩條法規,我只記得其中一條是沒有事先取得在公園釣魚的許可證。總之,兩條"罪名"在我當時看起來都根本算不了什麼。但是在美國,按當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條件,(當然,拘留是有時限的),這樣的違法行為不是很嚴重,可以交保候審,但是,規定的保釋金不低,所以,那小夥子最終還是選擇坐在拘留所裡候審。初到美國,這件事確實使我感到很意外。

隨著在美國住的時間越長,越發現這裡法律法規遠比中國多得多。大大小小的公共場合行為細節,都有各種"法"在那裡照管著。尤其印象深刻的,是這裡執法很嚴。一旦違法,不管"違"的是作為一個新移民看上去多麼微不足道的"法",都沒有什麼通融餘地。一旦給警察逮個正著,沒有什麼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臉的,因為這都白搭。更沒有誰吃了豹子膽給警察遞錢上去的,因為攤上"賄絡警察"的罪名,事兒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辦,該接傳票就接傳票,該接罰單的就接罰單。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湧進美國,卻還是能夠維持不"亂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為原來的法制基礎很強,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納入原來的法制軌道。除了聯邦法律之外,各個州,市,縣,鎮,都有它們各自的法律。從一個新移民的眼光來看,一切都是相當嚴格的。我是從一個以"酒文化"自豪的國家出來的,一開始感到反差特別大的,就是有關"酒"的法律。比如說,幾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許賣酒給21歲以下的年輕人。在紐約市都是如此。由於執法很嚴,所以,即使是中年人去買酒,都會被要求出示駕駛執照,因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可以確定年齡。如果讓警察看到一個21 歲以下的年輕人從你手上買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我們的一個朋友在餐館打工時,就是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查看駕駛執照,就賣了一瓶啤酒給一個看上去很"老相" 的年輕人,被傳到法庭,判罰了500美元的罰款。最近,我們居住的這個城市,已經立法規定18歲以下的年輕人不能買煙。

當然,這並不是說,在美國就沒有21 歲以下的年輕人喝酒。這個年齡的年輕人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點"違禁"的事情的,這種情況全世界都一樣。但是在美國,他們如果這樣做的話,不能毫無顧慮,萬一給警察抓住,也只好認罰。每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海灘上,警察總能抓住一批這樣的年輕人。今年夏天,我們就在電視裡看到一些這樣的年輕人,交了不低的罰款之後,十分沮喪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週一到週六,晚上十一點以後不准賣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賣酒。這裡也是每週休息兩天。人的活動顯得相當有規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鬆玩的時候,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劇減少。也許,當初立這條法,也是讓大家在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準備迎接下一週的工作吧。我住的這個州,直到去年剛剛修改這條法律,允許有賣酒許可證的飯店在星期天賣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同時,法律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喝酒,因此,你不會看到美國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時喝啤酒,因為午餐時間也在工作時間之內。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喝酒,因此,在公園裡野餐,你只能帶些不含酒精的飲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著一個打開的酒瓶都是違法的,不管裡面是空的,滿的,還是裝了半瓶酒的。同樣,在汽車上,在駕駛員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一個打開過的酒瓶,也是同樣違法的,哪怕這只是一隻空酒瓶。由於執法很嚴,一般人都很小心,我記得有一次,我們的一個美國朋友要搬到其他的州去,大家在一起聚會送他。有一個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他當場打開讓大家嚐嚐。分手已經近半夜了,他拿著那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車,但是馬上就跳了下來,把那半瓶酒放進車後的行李箱,對我們笑笑說,"我可不想惹麻煩。"

在所有的發達國家,美國大概是一個對酒管制最嚴的國家。也許,這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係。美國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國宗教迫害逃出來的清教徒,他們比天主教徒更重視對於"十誡"和其他宗教誡律的實行,更重視"修身養性"。因此,在美國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完全禁酒的時期。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完全禁酒已經不可能做到,絕對禁酒的法律反而給釀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機會。因此,才逐步有所放開。但是相比之下,依然是管制嚴格的。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公路和汽車的發展,人們移動的速度已經大大加快,美國法律對於酒的嚴格管理,確實有效地減少了由於酗酒而產生的車禍。

當然並不是僅僅與酒有關的,才有那麼多"法"。美國法律的觸角幾乎伸到每一個角落。去年我們去鳳凰城,住在一個老朋友那裡,他們也是來自中國。到了這裡,就遇到在中國從來也沒有過的新問題。問題來自他們讀小學的女兒,在中國時,她和所有的雙職工子女一樣,脖子上挂一把鑰匙,放學了自己回家做作業。在美國,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時時有人照看,以免發生由於孩子不懂事而導致的危險。離開學校以後,家長自己不能照顧的話,必須托給別人照顧。所以在美國有大量的各類托兒所,念中學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別人照看孩子,也是她們"打工"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的朋友當時經濟上尚不寬裕,更由於習慣了中國的做法,覺得付這筆托兒費"夠冤的"。於是,決定冒險"違法"。天天孩子放學,走到家門口就會非常小心地四處張望,然後一溜而入。接著,這孩子遵照父母的關照,不開門,不接電話,唯恐被人發現孩子是一個人在家。因為如果被人發現了,美國人完全有可能出於對孩子安全的考慮,好心去報警。這麼一來,孩子將會被帶到專門的福利機構,暫時被政府收養。不通過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難把孩子要回來。孩子12歲之前,他們會一直都為此感到擔心。發生過一對中國留學生夫婦的嬰兒被政府收走的情況。嬰兒的母親出差,父親臨晨被孩子吵醒,在換尿布沖洗孩子時,兩次失手使孩子從手中落入浴缸。此後,孩子一直啼哭。這位父親到下午三點,看到孩子依然哭鬧,怕他有傷就帶他去了醫院。醫院發現孩子有骨折等問題,瞭解整個過程之後,馬上就去報警了。孩子治療之後就由政府暫時收養,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還可能面臨"虐待罪"的起訴。他們不僅贏得周圍同胞的同情,連美國的中文報紙上都報導了華人對此感到的憤憤不平。說是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兒子,怎麼可能"虐待"。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但是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它自有它的 "法律邏輯":一個嬰兒被摔了兩次,卻長達近十小時不能得到檢查和醫治,美國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夠叫做"被虐待"。在這件事情上,還可以看到一般華裔的觀點和美國法律的差異。華裔同情的焦點幾乎全部在這一對"不幸的父母"身上,覺得他們孩子已經被帶走了,居然還要面臨一場官司,確實不幸之極。但是,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注的焦點幾乎全部在孩子一邊。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有許許多多我們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裡都是 "違法"的。比如,孩子哭鬧,家長上去給一巴掌的話,是違法的;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拉拉扯扯的話,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周圍看到的人很可能馬上就去報警。也許,正因為這樣,我們來了那麼些年,居然一次也沒有在公共場所看到過這樣的情況。那麼,對於美國這樣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當老闆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

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試,僱主問你的年齡,是違法的;問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是違法的;問你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問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況,是違法的;問你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問你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如果,在美國一個僱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咱們法庭上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些首先是源於1964年的民權法。六十年代是一個全世界都在那裡騷動不安的年代。對於美國,六十年代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是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它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僱主說了算的。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的觀念浮到了表層上,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等,他們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民權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1964年的民權法中有關僱主的規定,涵蓋了所有25名以上僱員的企業,該法禁止因僱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國),而在僱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僱主問了這些問題的話,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要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准問。1967年的"僱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歲以上的公民在僱用上歧視,從此,僱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到了1972年,美國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權法案",更規定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和超過15名僱員的私人企業,都必須在招工,技術培訓,升遷等機會上,給弱勢群體一定的比例。否則,是違法的。順便提一下,平權法案還擴展到大學招生。例如,美國的大學招生,是沒有體檢這一關的,有殘疾的年輕人在平權法案的保護下,比一般的年輕人更容易入學。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考大學時,就有一個一起工作的年輕人,考得非常好,卻因為一隻手有一點殘疾而落選,我已經不記得他的名字,卻無法忘卻發錄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這真是很不公平,華羅庚還腳有殘疾呢,憑什麼他就不能上學。執行這個法案也產生許多問題,這我想以後再向你介紹。1990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不僅涵蓋了有身體和智力缺陷的人,還涵蓋了有傳染病的人。僱主不僅被要求不准歧視,必須提供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比如說,一名僱員被查出有愛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響工作,僱主不得解雇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是違法的。

1991年,美國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權法案。把僱主和僱員在發生民權官司時,提供證據的負擔重新放到僱主一邊。這是怎麼回事呢?比如說,僱員告僱主性別歧視,那麼,法庭當然需要證據。證據是有兩方面的,一是僱員拿出受到歧視的證據,二是僱主拿出沒有歧視僱員的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員一方,那麼,僱員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僱主無罪。但是,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主一方,那麼,僱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僱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僱員,只要僱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這一類案子的時候,比較傾向於保護僱主的利益,證據的負擔也要求在僱員一邊。91年的民權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糾正這一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該法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如果僱員由於其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視的話,可以向僱主提出精神傷害的懲罰性賠款。後來,就發生過一個保險公司的全體女職員聯合起來,告老闆在升遷問題上性別歧視的,勝訴之後賠償金額幾乎是天文數字。前幾天,又有一個體重300多磅的汽車零件公司管理人員,被解雇後告老闆體重歧視的,也在勝訴後得到高金額的賠償。由於執法很嚴,因此,在美國當上老闆之後似乎也並不"自由"。

在中國的時候,人們都對美國的"性開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對美國的另一面幾乎沒有什麼瞭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紹美國的一些有關"性騷擾"的規定。禁止性騷擾也是民權法的內容之一。如果你進入一個美國公司工作,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場所都有一些嚴格的行為規範。你看到這裡,也許會以為一種非常嚴重的"騷擾行動",才會被稱為 "性騷擾",實際上,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看,好像並不是如此。我曾經看過一個大公司的規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按民權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很多規定。比如說,不允許在工作場所張貼裸體照片。美國人是非常習慣在自己的工作環境裡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裝飾的,一般的辦公室,其主人都會放各種放大的家庭照片,還有各種自己喜歡的裝飾畫和照片,五花八門,什麼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張裸體照,就屬於"性騷擾"的範圍。這條規定甚至嚴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內側貼裸體照,都在被禁止範圍。又比如,在工作場所說髒話也屬於"性騷擾"範圍,哪怕是順口溜出來的也不行。對於開玩笑也有明確的界限,規章制度認定,不同的性別對於一個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對於一個"玩笑"是否屬於"性騷擾",它的確定,以聽這個"玩笑"一方的感受為標準。也就是說,你在開一個玩笑的時候,不論你自己認為是多麼"無所謂",只要聽這個玩笑的人認為聽了不舒服,認為你是在"性騷擾",就可以確認你是"性騷擾"。對於管理人員要求就特別嚴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約會談戀愛的話,公司規定其中一方必須調往另一部門工作,並且明文警告,這樣的情況有可能影響管理人員的前程。同時,制度中還有對發生了"性騷擾"的情況之後,被"騷擾"者如何向上投訴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門和負責人提出告訴。接受告訴者有責任代為保密,並在規定的天數內必須給出調查和處理的答覆。但是,如果已經告上法庭的話,公司不再有代為保密的責任。

我的一個朋友在工廠的流水線上操作,她告訴過我發生在她這個車間的事情。有一天工作特別忙,女工們紛紛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員就站在一名女工身後,他就為那個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這只是一種友好的表示。事後,那名管理員被主管找去談話,他已被控"性騷擾"。他當然為自己聲辯,主管就拿出公司規定給他看,在規定上,建議所有的工作人員肢體"不接觸"。因為,"不情願的接觸"是性騷擾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條,為了避免這一點,乾脆"不接觸"是最簡單的。不僅異性之間有這樣的問題,同性之間都是如此,因為社會上還有同性戀者。實際上,美國人對於"接觸",是遠比中國人敏感的。概念也不一樣。時間長了,我們也習慣了和美國朋友在見面和分手的時候擁抱,不論男女,一切感覺都很自然。但是,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間,美國人的個人空間要求相當高。我第一天到美國,就發現他們從我身邊走過,常常還在兩尺距離之外的時候,已經在對我說"對不起"了。因為,他感覺已經侵犯了我的空間。在郵局排隊,人們之間的距離也會拉得很開。當然在地鐵裡,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鐵裡,無法做到距離拉開,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情況下,距離會十分自然地馬上拉開。更不要說互相"接觸"了。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美國人,是一個個不同地區的人們共同生活的公約,地方法律的改變,往往需要經過當地的公民投票。一些公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更要由立法來決定。比如說,是否可以發行彩票。我們剛到這個州的時候,這裡的法律是不允許發行彩票的,之後,州長提出議案,以發行彩票集資改善教育,遭到另一部分人強烈的反對,經過大量的宣傳和反宣傳。老百姓兩邊意見都聽了一年多,最後,公民投票通過,從兩年前開始,這個州修改法律,這才開始發行彩票,你進入一個地區生活,也就必須遵從這個地方人民的公約,如果你不喜歡,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沒有在當地違法的"自由"。

在美國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們發現,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在這裡往往是通過立法盡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剛來的時候,和美國人聊天,立即發現我們和他們之間有一個很大差別,就是我們在評論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時候,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幾年前,我們和一個從芝加哥來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談到有些華人老闆在這裡頗為摳門,有時工人加班都不給加班費。這時,他那個到美國學校接受教育才兩三年,只有12歲的女兒在一旁聽了之後,馬上本能地用英語大叫:這是非法的!我們聽了反而愣住了。很快,我們也漸漸習慣了這樣的思路。記得那次從大峽谷回來,我興高采烈地和一大幫美國人一起談我的大峽谷之行。他們也興沖沖地和我開玩笑:這麼深的峽谷,不幹點什麼多可惜呀!你就沒往下扔個可樂罐嗎?我脫口而出:那是非法的!大家更高興了,因為他們發現我也終於開始習慣用這樣的字眼了。看到這裡,你也許忍不住要問了,鬧了半天美國居然是這麼"不自由",那麼美國的"自由"到底體現在什麼地方呢?憑什麼說美國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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