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蘭和任開明夫婦是山西省文水縣南安鄉小南安村村民,因購犁的事同同村村民任東年發生口角,引發相互毆打事件,後經報案。南安鎮派出所不去調查事實,而將任開明多次毒打,倒置他罹患精神分裂症。
2004年3月19日下午,任東年首先毆打任開明,並強行將他的拉犁三輪車強行開走,至今三輪車仍被南安派出所扣著,未予歸還。該所所長岳剛不查事實經過,對任一頓暴打,將他銬在該所放垃圾堆樹下,並讓他兩手抱住樹爬在垃圾上,進行非人格侮辱,從3月19日-4月27日之間,遭到多次毒打後逼任簽字,任拒絕,而將他送到縣看守所非法拘禁15天,限制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人權。家人把他接回家後,劉秀蘭的丈夫已精神失常。
經省診斷任開明為精神分裂症,已造成終身殘廢。現仍在治療中,並為此已傾家蕩產。
劉秀蘭的哥哥劉秀清也因為妹夫關係,派出所叫三兒的干警,直接施暴,將劉秀清打的鼻青臉腫,頭破血流。然後開車揚長而去,這就是當今國徽下的公開罪惡。
劉秀蘭懇求中央執法機關,對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並對這一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重大案情,公安機關依法不作為應追究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望中央執法機關予以重視,還控告人丈夫人權,法律公道!並嚴懲司法腐敗,還百姓一片淨土,並對我丈夫任開明依法作出傷殘級別鑑定。
劉秀蘭控告狀
控告人:劉秀蘭,女,年齡40歲,漢族,住山西省文水縣南安鄉小南安村,農民,系受害人任開明妻子。
被控告人:文水縣公安局
法人:張來兆,局長
被控告人:岳剛,南安鎮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張俊斌,南安鎮派出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三兒,該所幹警
被控告由:故意傷害,致人殘廢
控告請求:
一、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即對岳剛,張俊斌,三兒三人)
二、對文水縣公安局嚴重枉法瀆職,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依法不作為瀆職,包庇責任。
三、並賠償上訪中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返還扣押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04年3月19日下午,控告人丈夫任開明,因購犁的事同同村村民任東年(任東年與現任村長系叔侄關係,與原任村長系村長系連襟關係,此二人均於南安鎮派出所有特殊關係)發生口角,而引發相互毆打事件,雙方均造成不同程度的輕微傷害。
事情的發生起因是任東年首先毆打控告人丈夫,並強行將控告人丈夫拉犁的三輪車強行開走,至今三輪車仍被南安派出所扣著,未予歸還。(事後得知扣車是南安派出所讓扣的)多次追要,就是啥理不講,非法扣押。嚴重違法!
2004年4月12日控告人丈夫任開明到派出所接受處理,被該所所長岳剛不問青紅皂白就是一頓暴打,打後,將控告人丈夫銬在該所放垃圾堆樹下,並讓控告人丈夫兩手抱住樹爬在垃圾上,進行非人格侮辱,當時控告人及其娘家兄長劉秀清在跟前站著,看到這一侵害人權的事實,並不敢吱聲。
因為我跟丈夫拒絕簽字,被岳剛等又是一頓暴打。並拖起我丈夫的手強行按手印,並同時叫控告人也按手印,控告人因不是當事人,在拒絕簽字後,岳剛對控告人也是一頓暴打,我的哥哥因看不過去,在場說了幾句話,竟將我的哥哥打的不敢吭聲。控告人三人被打後,連個拍照的人也不敢。
2004年4月19日,南安鎮派出所再次傳我丈夫,並要我丈夫賠對方藥費,並二次暴打我丈夫,並再次逼住叫簽名字。
2004年4月27日,第三次傳我丈夫到南安鎮派出所再次逼住我丈夫簽字,岳剛及一個叫三兒的干警,對我丈夫第三次大打出手,將我丈夫打的苦苦哀求並不罷休。打後被送到縣看守所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直接侵犯人權。
我丈夫被非法拘禁15天後,因被打傷情況嚴重,靠吃止痛片維持,於2004年5月11日,我們將我丈夫接回後,這時,我丈夫已精神失常。後住院治療,至如今不能恢復到正常人的狀況。現仍在治療中,並為此已傾家蕩產。
控告人的哥哥劉秀清因我丈夫被打,多次到南安鎮派出所要求承擔責任,於2004年6月3日在北安莊路上等候多時的該所所長岳剛及另外守候的七、八個人,由叫三兒的干警直接施暴將我兄長劉秀清打的鼻青臉腫,頭破血流。然後開車揚長而去。這就是當今國徽下的公開罪惡。
我丈夫現經省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已造成終身殘廢。
被控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三章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被控告人的被害控告人的丈夫生命權利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控告,懇求中央執法機關,對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並對這一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重大案情,公安機關依法不作為應追究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望中央執法機關予以重視,還控告人丈夫人權,法律公道!並嚴懲司法腐敗,還百姓一片淨土,並對我丈夫任開明依法作出傷殘級別鑑定。
呈
此致
具控告人:劉秀蘭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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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