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獨立評論 (32):東海一梟遇到的麻煩》的幾點說明

林樟旺案得到了海內外許許多多朋友的關注、聲援和各種形式的幫助,草庵居士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林案曝光後就公開發帖警告龍泉涉案官員,日前又與伍凡先生共同在新唐人電視台獨立評論欄目做了一期電視評論節目,專門談林案,現已在全球播出(網路地址::http://media.ntdtv.com/Duli/DLPL/dlpl32.rm http://www.ntdtv.com/xtr/clips/Duli/DLPL/dlpl32.ram 可以上網或下載觀看)。我的由衷感激,豈一個謝字了得?

不過,因草庵兄、伍凡兄對我和林案的瞭解,估計多是從我網文中來,有些地方難免記憶有誤、理解有差,在《獨立評論 (32):東海一梟遇到的麻煩》錄像版(文字版則毫無舛誤)介紹我和林案時,其中有幾處細節與事實略有出入,允許我作幾點說明或補充。

一、我家鄉是遂昌縣龍洋鄉黃塔口自然村,不是龍泉市岩樟鄉姚坑自然村;我在縣團委工作過,但不是書記。90年初辭職。現夫妻失業閑居,稿費是唯一收入。七、八年沒做什麼「生意」了,不懂古董,奇石玩玩而已,只虧錢不賺錢。
二、姚坑村民自己曾集資修路打洞100多米。那10幾萬元是姚坑26戶集資,不是當地政府給的,政府沒有給過一分錢。
三、林樟旺們投資30多萬(僅施工30多萬,加上給姚坑村氏的補償金及其它政策性開支,已高達60多萬)修的是機耕路,我諮詢廣西土地資源局,答覆是機耕路仍屬農用地,沒有改變土地性質,沒有觸犯刑法的「侵佔林地罪」,草庵兄介紹時僅簡略說我問過省廳,聽眾易誤會為浙江省廳,而浙江省廳則會認為我所說不實。
四、林樟旺不許取保理由是:經審查認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不是危害國家安全。
五、我沒給周光明局長送過禮,是我二妹送的。
六、據說有領導批示要將林案「辦成鐵案」,具體如何表述不詳,「辦成鐵案」云云倒不是周光明所言。
七、潘岳我不熟悉,談不上詩友,多年前收過他一本詩集而已。

因友人質疑,特設法收視,並就記憶所及,簡要說明補充如上。

東海一梟 2005、7、12(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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