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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卓華案庭審紀實

作者:滕彪  2005-07-12 00: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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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卓華案庭審紀實:

2005年7月7日上午,蔡卓華牧師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在海淀法院第一次開庭,而蔡卓華、肖高文、肖雲飛、胡錦雲四名被告已被關押了九個月之久。開庭時間也推遲了三次。7月5日上午通知開庭地點為第三法庭,而7月6日下午又通知律師改在僅能容納24人的第六法庭,有人在網路上沒能看到更改法庭的通知,因而去了第三法庭。8點25分,辯護人之一滕彪到海淀法院安檢廳的時候,已經有不少人在排隊領取旁聽證。卓華的母親是第五個要領第六法庭旁聽證的人;但是發證的法警告訴她說第六法庭的旁聽證已經發完。我們跟他說,這是蔡卓華的母親,能不能再給一張旁聽證?其他來旁聽的朋友質問這個穿制服的工作人員:20多個座位為什麼只發了4個?該工作人員態度極其蠻橫,只是說,發完了,發完了。
幾分鐘後,高智晟律師、範亞峰博士、張星水律師、金曉光律師陸續趕來,還有辦理了委託手續、但是沒有辦成「沒有犯罪記錄證明」的另外兩個辯護人許志永、陳永苗。(另一辯護人王怡辦理了委託手續並提交給法院,但當地派出所拒絕出具「沒有犯罪記錄的證明」,藉口是「上面打招呼了」。)我們進入第六法庭的時候,已經有十幾個人坐在旁聽席上;我們就質問法警和女書記員(忘記了她的名字):「為什麼只發了四張旁聽證?」
書記員說,「你看看,已經有多少人來了?」
「他們怎麼拿到的?」
回答是,「他們集體提前辦的。」
滕彪領著蔡阿姨進法庭時,又一個法警堵在門口。
滕彪:「這是蔡卓華的母親。」
法警:「有旁聽證嗎?沒有出去。」
滕彪:「這有位置,為什麼不能讓她旁聽?她已經九個多月沒有見到她兒子了。」
許志永在一旁質問:「你自己講一講發放旁聽證的規則是什麼?你們這規則有問題。」
秩序稍有混亂。有的說,幾個人擠一下,就讓蔡阿姨坐下了。高律師對其他旁聽的人說,你們旁聽是可以選擇的,而被告的母親是不可選擇的。那些年輕人面無表情。滕彪跟法警說,能不能通融一下,如果開庭時有位置,就讓蔡阿姨留下旁聽好不好?他說,可以。高智晟說:「讓蔡母進來旁聽的技術障礙到底咋哪裡?只是加個凳子的問題。」
快到開庭時,書記員說,還得核對一下所有旁聽人員的身份證。高智晟評論到:「你看他們多麼在乎什麼人來旁聽!在這上面花多大的功夫!」
結果一個一個地核對,許志永那張旁聽證是另一個阿姨讓給他的,也不讓他旁聽。許爭辯說,我去換一下身份證不可以嗎?法警說不行,並粗暴地把旁聽證奪走。蔡阿姨也被趕出去。辯護人都表示抗議。這時,有個法警說,還得給法警留四個位置,並對坐在前排「提前辦了旁聽證的人」說,你們到別的法庭去聽。幾個人一言不發地離開了。這更讓人懷疑他們是被安排好的。
關門了。庭審就要開始。而旁聽席上除了給法警留下的四個位置外,還有至少三個空位置。
高智晟對游濤法官說:「普通公民旁聽是個法律問題,而被告人家屬旁聽是個法律和人道的問題。」
法官說:「這個以後再說。」
滕彪:「剛才法警說,如果開庭時有空位置,就讓蔡阿姨留下。現在有空位置--」
法官:「哪個法警?」
範亞峰說:「就是剛剛出去那個,大家都聽到了。」 其他辯護人也對不讓蔡阿姨旁聽表示抗議。
法官還是那句話:「這個開庭後再說。」
滕彪:「那就晚了。」
高智晟:「不讓蔡母旁聽是非常不明智、也是不人道的。」
游濤:「這個歸法警管。」
高智晟:「你說,是法警指揮庭審還是你指揮庭審?不讓蔡母旁聽是不是法庭安排的結果?」
「開完庭再說。」
「開完庭還有什麼意義呢?」
「就是法庭安排的結果又怎麼樣?」
「你正在濫用職權!」

沉默,對峙。游濤用敵意的眼神盯著高律師看。高律師用蔑視的目光長時間盯著游濤。
游濤問:「你看我幹什麼?」
高智晟:「你有什麼權力不讓我看你?就四個字:權力膨脹。如果你不是法官,我根本不會看你。」
游濤:「我就是不想讓你看!」
高智晟:「今天的法庭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規則,就是律師不能看法官。」
游濤:「你看我的時間和眼神超過了一般的範圍。」
高智晟:「你告訴我什麼是正常的範圍?」
游濤:「我現在正是允許你看我好吧:你看吧。」
高智晟:「你終於給我了看你的特權。」又說:「請注意你的位置,你嚴厲地喝斥他人、不允許律師看你,你自己從進法庭到現在一直嚼著口香糖;這成什麼體統。」
游濤:」現在還沒有正式開庭,開庭後我會注意審判的禮儀。」

兩個叫王遷(音)、任健梅(音)的陪審員坐下。游濤一敲驚堂木:「傳被告到庭!」

沒讓蔡阿姨旁聽使法庭在道義上大大地丟了分兒。這個制度就在這樣的細節上體現了其反人道的性質。在這個過程中,書記員、法警和法官不經意暴露了他們人性的冷漠和殘忍。
法官大概也沒有見過這個陣勢。而這個叫游濤的人在一週前還是書記員,這在上週法院牆壁上公示的電話名錄上寫得清清楚楚。接手這樣一個案件是不是他從書記員升為審判員的條件,我們不得而知。余傑有篇文章叫《讓我們記住那些參與罪惡的人》,稍有道德良知的人如果瞭解案情及其背景的話,都會找藉口不接這樣的案子。在被告人到庭之前,游濤的表現似乎給案件的宗教迫害性質加上了著重號。
一般人肯定會有個疑問:為了當事人輕判,好漢不吃眼前虧,律師不該跟法官計較;否則法官會在定罪量刑上打擊報復。有道理,但是這樣一個舉世矚目的案件,決定判決結果的絕不是庭審法官,而是背後更高的權力。即使對法官畢恭畢敬,他也不能私自輕判;即使把法官罵個狗血噴頭,法官也不敢違背上邊的意思而私自加刑。另外,根據我們的經驗,對法官越溫順,法官越得寸進尺,在後面的庭審中會處處刁難我們;而越是據理力爭,毫無畏懼,法官在心裏越是心虛,對我們越不敢放肆。
這是序幕。一場好看的司法戲劇正式開演。

四名被告,穿著海淀區看守所的黃馬甲,帶著手銬,被四個法警押上法庭。這些做法我早就痛恨至極。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穿著黃馬甲、帶著手銬、被法警押進法庭,這一切都給人以被告人有罪的印象:沒有問題怎麼受到這樣待遇?而在一個法治國家,被告人的穿戴和言談舉止是律師要花費心思來設計的事情,即使是殺人犯也要穿著體面、彬彬有禮,目的就是為了不使法官和陪審團形成對被告人不利的偏見。一些律師、學者多次呼籲取消「黃馬甲」,但是這可惡的黃馬甲卻有越傳越廣之勢。這個細節也體現了我們的政法體制要時時刻刻羞辱公民的人格尊嚴,哪怕是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一樣被視為敵人:這個體制甚至沒有耐心等到有罪判決下來之後再劃分敵我。

核實身份後,取下手銬,坐下。一左一右挨著坐了兩個法警;後面旁聽席也筆直地坐了四個法警。
接下來是宣讀起訴書。公訴人是一男一女。男的叫李木子,從始至終沒說一句話,女的是書記員,叫張童。
四名被告對指控徹底予以否認。他們在整個庭審的過程中都表現得很鎮靜、坦然、思路清楚。
張星水指出了起訴書中的一處錯誤:「刑罰225條第一款只有三項,沒有第四項,似乎應為第三項。」
控方宣讀和出示證據。先是蔡卓華的訊問筆錄。張童念了幾段:

問:你因何事進的公安局?
答:因為我非法經營基督教書籍、非法牟利。
問:把你們非法經營的整個流程講一下?
答:我接到某些人要印書的需要,就是想出錢印些基督教書籍,然後我從網上下載式拿個樣(原文此處不清,省三字)到我們在海淀區蘭園24樓1門602室,由我妻子(原文此處不清,省三字,疑為「肖雲飛」三字)帶著九個小工排版,排好版後送到製片(原文此處不清,省三字)製作膠片,製作好膠片後再由肖高文與託運公司聯繫運輸的事,大概就是這樣。
問:你們如何牟利?
答:我只收上家即出錢印書人的錢,發書不收接貨人的錢……

蔡卓華的答辯是:我否認筆錄中的事實。國保的人威脅我說,傳播聖經是信仰問題,和政治掛鉤,很嚴重的。要往經濟上靠。我就按他的誘導來回答。他寫了一份口供要我簽字。還說,你還得招供。他們又寫了第二份口供。他們說:到預審階段,你不能亂說,說了我就揍你。
高律師對這份筆錄發表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關於迴避的規定,訊問人應該表明身份,並讓被訊問人有要求迴避的機會,而這份筆錄沒有顯示訊問員表明身份以及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的程序。此外,你們在問話中使用了多次『非法經營』,這屬於明顯的誘供。」
公訴人:「我們認為證據是符合形式要件的,完全合法的。」
高智晟:「公訴人的『認為』和法律的規定是有距離的。」
公訴人問被告:「有沒有向你們表明身份?」
只有蔡回答說:「國保的沒有表明身份,分局的有的表明瞭身份。」
高智晟:「客觀的真實和法律的真實是有距離的。我們現在質疑的是筆錄的形式。幾乎所有的預審筆錄都是這樣的,但是只要我辯護,我就要把這一點指出來。」
張星水和滕彪又向法庭強調:「鑒於該筆錄存在著大量的誘供、逼供以及程序上的瑕疵,建議法庭不予採信,而以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為準。」

肖高文對公訴人宣讀的筆錄也加以否認,他說:「這份筆錄我都沒有看過,他們就讓我簽了字。」其辯護人金曉光律師也提出了這份證言程序上的問題。
公訴人宣讀完肖雲飛的筆錄,肖雲飛說:「預審員說不用看了,都是按你說的寫的。」這份筆錄未經她過目。
蔡卓華:「公訴人說我主要靠非法經營出版物賺錢,請你們拿出麼證據來!發票、收據、合同、交易對方在哪兒?你們有什麼證據?」
高智晟:「第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而對肖雲飛的訊問最早的一次是第24天,第二次訊問是第63天,程序上嚴重違法;你們這些筆錄都是超過法定時限進行的,能不能拿出24小時以內的訊問筆錄?2、按照刑事訴訟法28條關於迴避的規定,訊問人應該表明身份,並讓被詢問人有要求迴避的機會,這在筆錄上沒有顯示出來,存在著嚴重瑕疵。」
公訴人說:「在檢察院的訊問筆錄中有」。於是宣讀了檢察院的訊問筆錄。
高智晟:「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應移送主要證據,這份證據在證據目錄中沒有,開庭前沒有提交,辯護人沒有看過。這已經不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這已經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和律師的辯護權問題。」
公訴人:「我們可以根據庭審的需要隨時出具我們可以出具的證據。」
高智晟:「這又是你的認識規則,而不是中國法律的規定。」並要求當庭過目。
滕彪:「肖雲飛在筆錄中說,『我們三個就靠這個賺錢』,和蔡卓華、肖雲飛的當庭供述不符合。而且作為蔡卓華的妻子,她怎麼能不知道蔡卓華作過多少生意?在筆錄中的供述不符合常識。請審判長對這份筆錄不予採信。」
範亞峰通過詢問證明其印刷基督教書籍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傳教。要求法庭以當庭陳述的內容為準。

針對公訴人宣讀的胡錦雲的筆錄,胡錦雲說,「她給我八萬元錢我就收下了,因為她是我小姑子,如果是別的人給我錢,我當然會考慮一下。」
游濤對胡錦雲的問話也有傾向性,試圖得出她有罪的結論。他已經失去了中立的地位,或者說,他從來就沒有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考慮過。一個法官在法庭上應該盡量不提問,仔細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內心確信。
滕彪:「胡錦雲的筆錄是誘供的結果,而且存在大量的邏輯問題。」
法官:「哪裡有誘供了?」
滕彪說,「比如10月1日筆錄中下面的問答--
問:他們印製基督教書籍是否合法?
胡錦云:他們印製基督教書籍應該是違法的,不然蔡卓華也不會被抓,肖雲飛和肖高文也不會跑。(--「應該」、「不然」表明這只是一種猜測,一種假設。這怎麼能證明胡錦雲明知蔡等人是違法的?又怎麼能證明這80000元是違法所得?)
問:那你知道他們幹這一行是違法的,為何還收肖雲飛的八萬元錢?(--怎麼能從上面的會推論出來「你知道他們幹這一行是違法的」,這屬於明顯的語言險境。可憐一個老實的、只有初中文化的、沒有學過法律的農村婦女,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怎麼可能識破預審員的陰謀詭計?)
答:我想做生活費用。
問:他們非法印刷基督教書你是否參與?(--在問話中又把「他們非法印刷基督教書」作為前提,因此無論回答參與還是不參與,都強化了蔡卓華印刷基督教書籍的非法性,反過來成為指控蔡卓華等人的理由,這真是險惡。在整個案卷的訊問筆錄中,這種誘供、這種不規範的提問、前後矛盾的地方以及疑點比比皆是。)」

對印刷廠生產廠長戰XX的訊問筆錄中也有問題。公訴人讀完之後,滕彪指出:「在戰XX的第一份筆錄的第三頁,戰XX有這樣的話:『他(--指肖高文)講是贈送的,因為我問過他印這些幹什麼用,他雖然沒講,但我感覺,是有人給錢讓他幹這事的,他本人肯定是掙錢的。』在該筆錄的第四頁, 戰XX說『他沒講,但我認為他肯定掙錢。』這裡邊,『感覺』『認為』和『肯定』這些詞已經表明這是一種猜測、一種主觀想像。怎麼能把猜測、臆想作為證據使用?」

公訴人又舉了生產通知單和庫房租賃合同等證據。張星水和金曉光指出,我們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只能說明存在印刷行為,而不能說明印刷行為的非法性和盈利性。
公訴人的回應是,每個證據不是單獨說明問題的,而是所有證據綜合起來才能說明問題。
這話內行。不過作為關鍵證據的所有被告人的訊問筆錄都存在著逼供、誘供等重大的程序上的瑕疵,因而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證據綜合」也成了無根之水。
最後公訴人又念了「到案經過」、「抓獲經過」:
「根據胡錦雲的交待,我支隊民警在當地公安局民警配合下,……將肖高文抓獲。」
「根據肖高文的交待,我支隊民警在當地公安機關配合下,……將肖雲飛抓獲。」
滕彪早對此深惡痛絕:「審判長:警方和檢方在用這種方式企圖挑撥和破壞夫妻關係和兄妹關係,企圖在本已不幸的被告人之間製造隔閡和敵意,這違背最基本的親情和倫理關係。『親親相隱』是中國的優秀傳統,也是一切文明國家予以尊重的法律原則。哥哥、妻子有什麼義務去交待妹妹和丈夫的下落?我對這種表述及其背後的企圖表示嚴正的抗議。」
游濤顯然覺得「挑撥和破壞」用詞太重了,他說:「請辯護人滕彪注意措辭。」

事後大家都對「親親相隱」的提出表示贊同。王怡在提交的辯護詞中對窩藏贓物罪進一步論述到:「窩藏贓物罪的主體資格,涉及到一個重大的法理問題,即中國古代稱為『親親相隱』、現代各國刑法稱為『近親屬豁免』的問題。對近親屬之間的接納、保管財物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等於在刑法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大義滅親』,負有檢舉揭發的義務。這是對基本人倫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粗暴的摧毀。刑法不能為了保護一種社會秩序,而去傷害另一種社會秩序。……一種根深蒂固的『大義滅親』的思維模式,導致了公訴人和法官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認定上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殘酷性。」

之後,辯方證人張梅華出庭作證。
滕彪問:「蔡卓華都做過什麼工作?是否賺了很多錢?」
她說:「做過人壽保險股票、電腦晶元,掙了很多很多的錢;蔡卓華的母親說這真是上帝的賜福。」
又問,「他是否給你過基督教書籍?是否收錢?」
回答:「給過,他從來不收錢;他給我的一些書我再給別的弟兄姊妹,從來不收錢。有一次山東寄來1000元錢,我們說給寄回去,對方說什麼也不要;我們就買了1000元的音像教材給寄了過去。」
張星水問:「蔡卓華印製基督教書籍的目的是什麼?」
答:「就是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瞭解聖經,瞭解上帝。」

蔡卓華要求對證人提問,法官未予允許,證人退庭。法庭調查階段結束。這期間有兩個插曲:一個是:旁聽席上手機響了,聲音很大,法官說:請旁聽人員把手機關掉。一個法警關掉了手機。
另一個插曲,離滕彪最近的一個法警,當蔡卓華和肖雲飛在陳述過程中作手勢時,他就在後面一捅,低聲喝道:手放下!或者:別亂動!甚至在他們累了稍微低一下頭或挪動一下膝蓋的時候,他也要加以制止,前後十幾次之多。滕彪對這種行徑的極為憤怒:這反映了這些專制執行者的內心是多麼邪惡、陰暗,哪怕在最細微處體現他們之為人的一丁點兒憐憫和關愛,他們也不肯。甚至這點兒人性的溫暖不需要他們做什麼努力,只需要他們什麼都不做。「對上諂者、對下必驕。」 走狗比主人咬人更狠。他們要把手中僅有的一點點權力用到極致,競賽殘忍,是為了向主子獻媚邀寵。
滕彪向法官嚴肅地指出:「蔡卓華和肖雲飛在陳述過程中作手勢時,遭到110610、110720號法警的多次制止,我認為這是完全不正當的、反人道的。作手勢是他們表達的一部分,法警的行為已經嚴重地干擾了被告人的心理和陳述,我對此表示嚴重抗議,並請求審判長制止這種不正當的干擾行為。」
游濤的反應倒也不出意料:「法警有權利保護法庭的安全。被告人如果再有類似動作,請法警繼續加以制止。」
一個涉嫌非暴力罪名的被告人、一個基督徒,身邊有六七個法警看守,如何會影響法庭的安全?這個體制培養了眾多的泯滅人性的冷血動物,想到此,不禁讓人感到悲哀。現在把該法官的這個回答記錄下來,作為後極權中國野蠻司法和野蠻人性的見證。

三、

法庭辯論階段。
張星水首先發表辯護意見:要點是,蔡卓華等人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而是中國式的民間傳教行為,根本沒有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罪」是一種典型的「空白罪狀」;作為虔誠的基督徒,蔡卓華的行為是為了讓人們認識上帝;基督教弘揚愛與寬容,傳播福音是對社會有益、值得讚許的行為;蔡卓華牧師自身具有較強的財力作為後盾來支持他做此善舉;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沒有達到刑訴法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並闡述了世俗法律不應該踐踏宗教自由的原則。他說,「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個民族心靈生活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的一個重要來源,也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表現。」
張星水在講到信仰自由時,游濤顯得極不耐煩,十次以上打斷了張的辯護。幾乎每說一句話都被制止,理由是「宗教自由與本案無關」。張星水和高智晟表示了抗議,說:「法官不應該過多打斷辯護人,『是否與本案有關』是個認識問題。」高智晟說:「今天的中國律師,有一半的精力是在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他根本不能全心全意為被告人辯護,這使我們感到非常痛心。」
這過程中又發生了可笑的一幕,坐在法官左邊的女陪審員對張星水說,「你再這麼講,我就棄權退出法庭了!」好一個人民的陪審員!一開始我們還可憐她參與罪惡而不自知,現在看來她是在內心深處蔑視自由!該陪審員的該句名言,也立此存照,為「人民」二字作個註腳。(另一陪審員一直表情平靜,給人留下較好的印象,絕無這個女陪審員的輕狂。此外,那個一言未發的公訴人,也表現了較好的風度,從他的眼神中也可以看出對辯護人工作的理解。可以感覺到,他把律師當作一個職業,而不是敵人或麻煩製造者。)
針對公訴人對肖高文的指控,金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要點是:肖高文和蔡卓華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肖高文只是一個打工者,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控方沒有可靠的證據鏈條。
鑒於張星水、金曉光的辯護受到游濤的多次干擾,高智晟在發表辯護意見的開頭表示了抗議:「張星水在辯護中呼籲寬容,我看寬容應該首先從法庭開始。我提醒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注意, 你們今天坐在法庭上不僅僅承擔著道義義務,你們承擔的是法律的義務。你們並不能隨意決定你們的角色。人民陪審員,你們偶然地坐在了這個位置上,希望你們能夠理性和平靜地面對律師的發言--」
法官:「現在不是你評價法官和陪審員的時候。」
高智晟威嚴地反駁:「我要求保證我們的辯護順利進行。我希望你不要干涉我下面的辯護。」果然在他之後的辯護過程中,沒有被打斷一次。
高智晟說:「今天的中國,類似案件中,無罪辯護成了律師選擇的規律,這實在不是中國律師獨有的愛好,這實在是因為以類似案件模式抓捕無罪的中國公民,已成為這個時代的規律!」他的辯護要點是:被告人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所印刷的基督教書籍並未進入市場、亦沒有進入市場的主觀思想;本案涉及的基督教書籍不存在交易環節;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缺失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徵;等等。針對證據,高智晟說:「2004年9月30日對肖高文的訊問筆錄中,在同一頁筆錄中就有三次問道『是如何非法經營』的。這是本案中最明顯的特別現象。所有被訊問者在訊問筆錄中對自己行為作陳述時也無一遺漏地將自己的行為說成是『非法經營』。連此前與這批基督教書籍的加工製作毫無任何聯繫的胡錦雲,在第一次筆錄中也出奇地、口口聲聲地說幾名被告人的行為是非法經營。我們不能不驚嘆偵查部門的這種惡劣能量。」他說:「我們以急切的心情,特別提請法官先生們注意,這些無罪公民已被關押近10個月之久,本案目前並不存在複雜的法律技術判斷障礙,請你們儘可能快地結論本案,結束這些蒙冤信徒的苦難。保障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以證明法院及法官存在的價值。」
滕彪的發言要點是:刑法312條所說的窩贓罪,其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贓物」。如果蔡卓華等三位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胡錦雲的行為自然不構成犯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蔡卓華等人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沒有營利的目的;指控蔡卓華等人犯有「非法經營罪」,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立法原意;其活動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他以營利為目的,為什麼不繼續作他的保險、股票、電腦行業呢?他是個很有商業天賦的人,賺了幾百萬,什麼印刷聖經呢?為了傳播福音而放棄了積累巨額財富的機會,在這裡我也要表示我作為一個非基督徒對蔡卓華和肖雲飛的敬意。」
滕彪說,至於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的行為。」而胡錦雲不可能「明知是贓物」。控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80000元的來源;僅僅有當事人的口供。況且這些口供又是明顯誘供的結果。要求胡錦雲明知這八萬元是贓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法律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按照一個常人的認識水平、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公安、檢察機關投入巨大人力財力,尚未證明這八萬元是贓款,一個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農村婦女怎麼可能知道這八萬元是「贓款」?她有什麼義務、有什麼理由去問她小姑子給她的8萬元錢是從哪裡來的?假如我有一個哥們整天搶劫,我把他讓我藏起來的手錶、手機給窩藏起來,這當然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我不能以「我不知道搶劫是犯罪」為由來爭辯。但是「印刷基督教書籍的行為」是否為犯罪,一個普通人是無法認識到的;即使對於一個法學專業人士來說,「沒有出版手續」而印刷,頂多是行政違法,哪會上升到犯罪層次?
滕彪最後說:「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今天,四個無辜同胞的自由在你們手裡。你們可以選擇恢復還是毀掉兩個家庭的幸福;你們可以選擇撫平千萬基督徒的傷口還是激起千萬基督徒的恐懼和憤怒;你們可以選擇捍衛自由的光榮,也可以選擇容忍並參與罪惡。現在4歲的蔡雅博、7歲的肖智超(出示孩子照片)在哭泣中等著他們的爸爸和媽媽,幾位老人在焦急地等待著他們的孩子;全世界幾百名教徒在為他們作禁食禱告,全中國的基督徒、幾千萬信教者,全世界的基督徒、幾十億信教者、全世界的人權觀察家、記者、作家,民主國家的領導人和一切熱愛自由的人們在注視著你們,在等待著你們的判決。寫在判決書上的你們的名字必將被世人記住:是作為捍衛信仰自由的勇士和智者,還是作為迫害信仰自由的幫凶,請你們面對自己的靈魂做出嚴肅的選擇。」
兩名女被告開始啜泣,旁聽席上也有人哭。游濤命令道:「請被告人注意情緒!」

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意見作了簡單的反駁,要點是,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和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具的「非法宗教出版物」的鑑定結論;根據口供,印刷基督教書籍是蔡卓華收入的主要手段;根據法律的推定,胡錦雲應該知道這八萬元是贓款;等等。高智晟在辯論中說,「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在訟訴中是什麼角色?在法庭上除當事人外,一種是證人,一種是技術鑑定人。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發生的情況,北京市宗教事務局不具有證人地位;作為技術鑑定人,它又不符合法律對鑑定結論的形式要求,比如,它沒有具體的鑑定人署名。」
公訴人的其他反駁意見和辯護人的其他回應已在法庭調查階段作了交代,不再重複。庭審的一個重要印象是,對於辯護人提出的多數關鍵論點,公訴人並沒有作出回應。
法庭辯論階段結束。
被告人作完最後陳述,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四名被告人被戴上手銬,押出法庭。此時為13:30。

我希望他們早獲自由,但願上帝保佑他們在失去自由的同時得到愛與寬容。
我不知道有多少庭審可以像今天這樣,但是那些心底完全無所畏懼的人,開始在羞辱和威脅面前保持尊嚴,開始在強權和小丑面前保持驕傲,開始對細微之處所體現的制度之殘忍、人性之邪惡發出堅定的抗議。

2005-7-8

(本文由滕彪執筆,本案辯護人合作而成。根據記憶寫成,如有不確,請指出並請諒解。所有辯護人的辯護詞另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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