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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要我我粉身碎骨 黨不要我我頭破血流

 2005-05-17 14: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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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偉江今年29歲,畢業於經濟管理專業,原是山東省萊州展潤水泥有限公司銷售公司經理。由於工作認真負責,表現突出,受到當地領導的嘉獎,工作成績受到政府充分肯定。

2000 年9月,仲偉江當年僅24歲,就響應黨組織號召並接受委派,到山東省萊州省級上訪重點村──萊州市虎頭崖鎮潘家村擔任黨支部書記。三年任職期間將原本負債纍纍的村辦企業不斷發展,村民收入不斷增加,同時使該村民風變好社會秩序穩定。但卻在2003年9月任職期滿結束後,他下崗了,沒有經濟來源,生活費也成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情況,都無結果。以下是一個挂職農村黨支部書記的辛酸淚。

重點落後上訪村三年變模樣

潘家村是一個省級上訪重點單位。曾被電視公開曝光,萊州市虎頭崖鎮潘家村原黨支部書記因違紀被開除黨籍,村集體負債1200多萬元,原村辦企業全部倒閉,所有設備廠房被法院查封、銀行保全,無任何集體資產,拖欠幹部、村民工資7萬元,拖欠鎮政府稅費款12.5萬元。村民拖欠村委應收的「三提五統」(對農民的收費)4.8萬元,村民承包果園、租賃蝦場、麵粉廠房屋二年未交承包費。

村裡治安混亂,歪風盛行,歷任村幹部無一不遭受過人身攻擊報復,全村36名黨員,沒有人願意也不敢當書記,兩委班子基本癱瘓。由於歷史遺留問題過多,民心渙散,幹部和群眾關係緊張,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東宋鎮黨委多次派挂職書記都沒改造好。

2000年8月,山東省萊州市委組織部等5個部局聯合下發了正式文件,鼓勵全市各個行業(專業)和各種不同身份的正式黨員通過公開參選,到後進村去擔任黨支部書記,當地新聞媒體公布了任職條件、選派方式、管理辦法和激勵政策。

仲先生積極的回應組織號召,踴躍報名,組織部也對他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適應能力進行綜合考察,同時按排他到有關後進村去做適應性考察,最後經組織認可。 2000年9月1日,他被委派到虎頭崖鎮潘家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原萊州市東宋鎮潘家村,因鄉鎮合併更名)。2000年10月30日,組織部安排他與鄉鎮黨委及原工作單位簽定了《到農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協議書》,任職期限3年,任職期間受組織部和鄉鎮黨委雙重管理。

經過三年的努力,他務實的工作態度和他腳踏實地的工作,使老上訪村第一次摘掉了上訪的帽子,集體經濟不斷發展,村民收入不斷增加,健全了兩委班子,使上級任務保證完成,村風民風變好社會秩序穩定。

他認真地完成了《任期工作目標責任書》、《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促進了潘家村發展與穩定。任職期間,他通過反覆做工作,幫助村裡逐步健全了兩委班子。2003年5月,經過虎頭崖鎮黨委批准和村裡黨員通過,他培養起來的新書記正式當選。新書記上任後他沒有撒手不管,而是「扶上馬、送一程」,扶持幫助新領導開展工作,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群眾威信,使新領導得到了黨員和群眾的擁護。2004年12月,潘家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新領導又連選連任,當選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工作優異媒體報章皆報導

經過三年的辛苦努力,潘家村變成了富裕村,他的工作成績受到充分肯定,2001年7月1日,被萊州市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人民日報社《時代潮》雜誌、《大眾日報》、《煙臺日報》、《明鏡》月刊四次報導了他的事跡。

任期一滿 成失業人員

讓仲先生感到氣憤及無法釋懷的事,2003年9月任職期滿結束後,老百姓變富了,他這個書記窮了;村裡工作走上軌道了,他卻下崗了;老百姓不再上訪了,他不得不到處找黨了。

原單位展潤公司在他擔任潘家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已於2002年5月停產倒閉,他在潘家村任職結束後無法再回原單位工作,按照協定規定應該由萊州市委組織部負責重新安置工作,但他多少次去找萊州市委組織部,始終拖著不給解決,到現在已達一年多之久。

政府官員讓他對黨好失望

仲偉江多次去找組織部,每次都說分管副部長李良開會很忙,或說正在研究,研究了一年多,一直也沒個明確答覆,他上有老下有小,這麼長時間沒工資,日子怎麼過?可氣的是拖了一年之久,組織部才對仲說:這事由組織部督導落實不錯,原則上就是哪個單位來的回哪個單位去,但你已經自行挂檔,也不屬於協議上所說的大中專畢業生,由組織、人事部門重新安置的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並不是指你這樣已有工作的。說到底一直也沒給解決。

他覺得組織部推卸責任竟到了耍賴的地步,讓他感到非常寒心和氣憤,他們只知道拿我們的成績往臉上貼金,絲毫不關心黨員的權利,他認為組織部在這件事上起碼犯了三大錯誤:

1、政治欺詐,言而無信。

我們到村裡任職之前,組織部說的天花亂墜,正式文件也沒讓我們見到,我們下去幹了兩個多月,又讓我們簽協議,而且檔和協議有些關鍵條款不相符,如果早跟我們說清楚,我們不一定會自願到村裡任職。

組織部一方面對媒體大談經驗做法,一方面對我們許諾干好了優先安置。2001年春節前,組織部給我們這批在村裡任職的16個支部書記開調度會,鼓舞大家干好工作,在會上說幹得好的優先安置,你們是萊州市第一批到後進村任職的,給萊州市爭了光,市委和上級都很重視,你們放心:組織部安排的事,干好了決不會虧待。

2001年7月組織部、宣傳部的領導領著煙臺日報記者採訪仲先生,當著記者的面說,我們這些幹得好的將來肯定都優先安置。現在我們這批人優先安置誰了?怎麼叫優先安置?怎麼能體現出當初的激勵政策?當初的激勵政策都包括些什麼?再說我幹的到底好不好?要說不好怎麼大報小報直宣傳,我還是 16個到後進村裡任職的書記中唯一的市級優秀共產黨員,要說幹得好怎麼不安置?更不用說優先安置?

2、百般抵賴,推卸責任。

當初協議規定,任職期滿是軍轉幹部、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的,由組織、人事、民政部門重新安置。現在又說重新安置的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協議中並沒有註明是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假設是指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又怎麼存在重新安置?就好像「從來都沒結過婚的人怎麼能犯重婚罪」?

3、故意拖延,知錯不改。

協議到期後,組織部既沒明確答覆給不給解決,又沒明確答覆什麼時候解決,就這麼一拖再拖,就連協議規定任職期間應該由鄉鎮財政全額繳納的「三金」,也只給交納了3個月的養老保險金,尚欠仲先生2001年1月以來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2000年9月以來的住房公積金,組織部不是負責督導落實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2〕90號文、《山東省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2〕60號規定,萊州市委組織部這種做法應負什麼樣的責任?組織部是監督管理幹部的部門,自己單位的行政效能就可以一拖一年多?

黨員權利難保障 要失業到何時

拖了一年多不給解決,無可奈何仲先生只好向上級領導求助,先後到萊州市、煙臺市和山東省信訪局和組織部逐級反映情況,提出了5條要求:①萊州市委組織部根據協定規定給予工作安置。②鄉鎮財政欠繳我的2001年1月以來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2000年9月以來的住房公積金給予繳齊。③2003年9月以來我被停發的工資給予補發。④我於1993年-2003年在原展潤水泥有限公司工作10年的企業一次性清算給予補償。⑤對萊州市委組織部的行政效能給予糾察。

在上級領導的關懷過問下,萊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李良答覆仲先生:組織部也不追究了,承認給你挂檔了,半月內給你解決工資和「三金」問題,一個月內給你解決工作安置問題。是不追究了,還是情況屬實?難道組織部就連承認錯誤的勇氣和態度都沒有?答應得倒挺好,但直到半月期限的最後一天,才把欠我的工資補發到 2004年9月,又拖了一個多月,才勉強分三次把欠仲先生的「三金」補到2004年9月(僅解決了②和③條中的一部分),直到現在也沒有給他解決工作安置等問題。

侵犯肖像權苦不堪言

仲先生到上級反映情況之後,一年多一直開會忙、沒空接見他的李良副部長,終於在 2004年9月13日下午第一次接見了他。第一次見面,李良就在沒告知他、沒徵得他同意的情況下,提前策劃好安排工作人員給他錄了像。他第一次見到這麼大的官,比較緊張,稀裡糊塗地被他們錄了三個多小時之久!給他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精神壓力很大,他感到非常氣憤、苦悶、痛苦、屈辱!

2004 年10月22日上午再見面的時候,李良安排工作人員又要給他錄影,他提出抗議並索要錄影帶,李良說錄影是為了向上級匯報、讓領導看的,又不是用針孔攝像機錄的,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犯肖像權,李良答應錄影帶製作好了之後複製一盤給他。但直到現在也沒將錄影帶給他,這麼長時間李良拿錄影帶都幹了些什麼?怎麼製作的?都讓誰看過?仲先生心裏憂慮焦躁,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精神恍惚,痛苦不堪!難道組織部副部長與普通黨員談話就得錄影?難道組織部副部長就可以侵犯黨員的人權?

李良第一次接見他快結束的時候,安排工作人員現製作了《信訪雙向承諾書》,讓他在上面簽了名。名義上是「雙向承諾書」,但上面既沒有組織部的公章,也沒有李良的簽名,實際上是仲先生給組織部簽了一張「單向」承諾書!而且當時李良答覆說:半月內解決工資和「三金」問題,一個月內解決工作安置問題,但在承諾書上卻把「解決」換成了「答覆」,一個詞之差,責任大不一樣!即便如此,至今組織部也沒有認真負責地給他答覆,哪怕是他犯了錯誤,組織上也該給個書面結論吧!他要求給予書面答覆,李良也答應了,但至今組織部也沒給他書面答覆。

仲先生已去北京上訪3次,連信訪局的門都沒有讓他進去,根本談不上申冤。一年多來,工作的事情都沒有解決,作為『優秀共產黨員』,他對政府這種言而無信的態度很失望。

結束語

最近仲先生反覆學習了《憲法》、《民法通則》、《行政監察法》、《黨章》、《黨內監督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認為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不能享有特權,工作中失職、瀆職必須追究責任,有錯要改;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人權和黨員的正當權利,「『以盈利為目的』不是構成肖像侵權的必要條件」;他向上級反映問題要求給予解決不僅沒錯,而且是黨員應享有的正當權利。

根據黨紀國法,他提出以下四條強烈要求:1、萊州市委組織部根據協定規定給予工作安置,補償我2004年9月至今的工資和「三金」。2、我於1993年-2003年在原展潤水泥有限公司工作 10年的企業一次性清算給予補償。3、對萊州市委組織部的行政效能給予糾察,追究主要負責人劉巨峰和直接責任人李良的責任。4、停止侵害我的肖像權,交給我錄影帶並保證沒留複製帶、以後不再侵害,向我書面道歉並給予我精神賠償。希望上級領導百忙中過問一下,讓有關黨組織盡快給予負責的答覆、解決這個問題。

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下,仲偉江認為國家有法不依,缺少監督,立法不全,百姓法制意識淡薄,維權是條必須要走的不歸路。(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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