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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揭多起錯案 中國司法反彈?

作者:亞洲時報記者陳穎慈  2005-05-02 07: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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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司法制度近月因為多起冤案錯案而備受批評,事件發展下來,司法機關方面似有反彈的跡象。最近中國最高法院有關「強姦幼女罪」的司法解釋被指「有利犯人」,以及廣東一名父親賣掉兩個月大的兒子卻被檢查院 「不以犯罪論處」,都引起輿論的關注。

今年以來,中國媒體揭露了一些錯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河南商報》於1月19日發表《河北「摧花狂魔」滎陽落網》一文,報導了河北在逃嫌犯王書金所犯幾起強姦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動交待的一起石家莊強姦殺人案。2月底,《河南商報》記者從滎陽警方獲知此案另有懸疑,立即前往河北廣平縣公安局調查,警方證實了這個令人震驚的結果--此案早有「凶手」,而這個叫聶樹斌的小夥子已於10年前被執行死刑,當時他還未滿21歲。3月15日《河南商報》發出報導後,全中國嘩然。

另一宗冤案就是最近揭發的「佘祥林殺妻案」,根據新華社4月12日報導,佘祥林揹負殺妻之罪,入獄11年,就在他即將刑滿之際,他的妻子突然活著出現了!佘祥林於4月1日出獄,那天距離他刑滿的日子只有10天。

「佘祥林殺妻冤案」和懷疑「聶樹彬冤案」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和批評,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都備受頗大的政治壓力。

在這個背景下,最近中國最高法院對「強姦幼女罪」做出的一個司法解釋,就引起外界對中國司法的種種聯想。

不久前,最高法院對「強姦幼女罪」做出了一個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國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實質上放寬了強姦幼女的入罪條件,如果日後中國的法院真的根據這個新的解釋審判強姦幼女的疑犯,勢必令更多理應定為犯罪的疑犯,變成無罪釋放。

根據《中國新聞週刊》4月18日報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潘綏銘撰寫題為「強姦幼女問題的癥結」,文章指出,這個新的解釋,顯然對強姦犯大為有利,因為沒有一個強姦犯會承認自己知道女方不十四週歲,因此這個司法解釋無異於放縱犯罪,還有人懷疑這是給權貴們「開後門」。

另外,中國檢察機關近日在執行職務中的某些表現,一樣引起外界關注。根據《南方都市報》4月20日的報導,為購買摩托車、手機、手錶和音響等生活「奢侈品」,住在韶關新豐縣的53歲男子潘監如,2005年1月4日竟將兩個月大的親生兒子以10,9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其妻發現後報案,民警將孩子解救出來並將涉案人員抓獲歸案。可是,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卻認為,犯罪嫌疑人因生活困難作出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要求警方撤回此案,警方接到書面回函已於近日將涉案嫌疑人釋放。

應該指出,中國各界現時都在等待中國司法機關就過往的錯案作出更明確的交代。據《廣州日報》4月19日報導,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河北聶樹斌可能被冤殺一案出現了新的進展---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告訴記者,他們已經通過可靠途徑得知了河北省公檢法的聯合調查結果:「『聶樹斌案』不是錯案,王書金的供認是在說謊。」該男子還透露,河北省有關部門一週前已將該調查結果以書面檔的形式向公、檢、法下達。有關報導尚未得到官方證實,但此報導假如屬實,對中國司法建立其在民眾中間的權威,恐怕並無好處。(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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