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讓我們回顧分析彭明案件的事實和疑問。
第一,彭明不存在販賣假幣的動機。 就算安照中共所說的彭明捐帶100萬假人民幣來說,據我瞭解,100假人民幣最少要用25萬真幣去換,批發出去,最多也不過換得真幣40萬,也就是最多毛利15萬人民幣,大約美元1萬八千,彭明期間動用最少三個人,從籌劃到實施最少一個月,加上來回開支,最少也得1萬2千美元,也就是頂多純利六千美元。請問哪一位美國華僑會冒著生命危險去掙這六千美元。 第二,技術上不可行。 不管是真假人民幣百元大鈔,都有防偽金屬線,經過機場或者碼頭海關,金屬偵測器警報必響,何況一大箱子,警鈴必定長響。 第三,時間上不允許。 彭明五月22日是乘石夫人的車進入緬甸境內,並且大約一個小時就被第四特區警方攔截並被拘留,隨後的日子直到28日被中共引渡去雲南,都在第四特區警方和中共特警的控制下,也就是說彭明根本沒有時間沒有機會出售任何假幣。 以上三點足以說明所謂彭明假幣案,根本就是蓄意栽贓。 既然如此,就讓我們來分析中共將如何處理彭明的案子呢。 大家知道,案發地點在緬甸第四特區,中共在第四特區駐有辦事處,也與第四特區有所謂的「引渡協議」。表面上好像很合理,其實不然。那會不會中共通過同緬甸軍政府的協議引渡彭明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們到目前仍然沒有任何引渡通知來自國際刑警。按照國際慣例,凡屬主權國家間的引渡協議的實施,必須通告國際刑警備案並通知被引渡者家屬。也就是說,唯一可能就是直接從第四特區引渡的。 那麼,第四特區到底是什麼概念呢?
第四特區是靠近泰國的緬甸闡邦少數民族自治邦,是由軍閥林明賢獨裁統治,沒有任何外交自主權,不可能同中共有外交引渡協議。中共在第四特區的辦事處只是情報交流單位,就像FBI駐北京辦事處一樣。而且此辦事處緬甸軍政府也並不承認。國際社會長期抨擊闡邦軍政府的存在,只因他們長期大量從事販毒活動。所以從第四特區引渡彭明,沒有任何國際法據。 有此可見,中共從緬甸第四特區「引渡」彭明實際上就是在第四特區軍閥的默許下越境綁架,越境挾持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就好像北朝鮮政權到日本綁架日本人回國一樣。
上面我們已經從三個理由分析彭明假幣案罪名不可能成立,更因為美國聯調局一開始就已介入調查此案,一定會返彭明清白,否則美國就會向中共討個說法。中共如果硬扣此罪名,只能徒增荒謬。
更有可能是中共會另加罪名以代替假幣罪。又假如另加以任何如恐怖或其他政治罪名,則中共將會陷入另外的不能自由圓其說的尷尬境地。那就是司法程序正義的問題。 根據6月18日雲南日報的消息,可以認定,彭明被控的刑事罪名是買賣假幣罪。根據國際通行的司法程序,一旦檢方確認了檢控罪名,那麼檢方就不能再加扣別的罪名。也就是說,一旦彭明的被控假幣罪不能成立,就得當庭無罪釋放。 還有,那位叫鐘萍的大姐又是如何的不聞不問就無罪開釋。 現在,我們就試目以待,看看中共在彭明一案上是如何地一貫「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如何一貫地「偉大,光榮,正確」!
林正央 2004 7 21(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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