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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過去絕對已將臺灣交還中華民國 (附重要文獻中英文對照)

 2003-09-27 22: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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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蔣介石先生,可堪稱是一代梟雄與中國的民族英雄,從中共對金門的有意不攻與蔣對台獨的極力反對都可看出。過去呂秀蓮女士對「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多次重提與現在李登輝先生的「中華民國不存在」多少已造成了臺灣「中華民國國民」思想上的對國家認知的紊亂。

進而,現在許多臺灣學者(再次)開始大肆攻擊《開羅宣言》,並有意宣揚向來被台獨人士奉為「臺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理論基礎的《舊金山和約》與《對日和平條約》。其實,他們都是抓住了兩岸當局輿論的「有意片面性與傾向性」的弱點與後兩部和約的某些地方的所謂「不明確性」來大肆造謠、混淆視聽,以圖欺騙世界人民,尤其是臺灣人民,從而為選舉助威,為「主權公投」,為台獨鋪路。

最近,他們的理論無外乎就是聲稱《開羅宣言》並非法律文件只是「新聞公報」,「與會者未簽字、不在場、未授權、亦無把臺灣歸中華民國的意向」,而試圖利用《舊金山和約》與《中華民國對日和平條約》中所謂「未明確表明日本將臺灣到底交還給誰」的問題,從而以「臺灣人民的自決權」通過「公投」等形式決定臺灣的主權歸屬,而分裂中國。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近日表示,若以學者的身份來看,《開羅宣言》在國際上常被引用,在歷史背景上,《開羅宣言》的立場在過去完全是在國民黨及老總統的主導,同一事實在不同政治角度來看會有不同解讀,這是很正常的,現在要以新的政治角度來檢驗也可以,但從法律細節來看也沒有問題,這是被國際所接受的。他同時指出,所謂「宣言」多屬國際意向,至於法律效力可以到達什麼程度,必須看後續配套的法律與政治作為;對於是否有《開羅宣言》他認為,應以宏觀角度來檢視,必須把《開羅宣言》後的《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和《對日和平條約》等,全部一起來看,才能看出臺灣地位的定位問題(臺灣日報,2003-9-26)。

從12世紀至19世紀末,歷代中國政府一直都對臺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日本通過侵略戰爭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佔了中國的領土臺灣。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並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一切條約,相應地,日本對臺灣的侵佔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基礎(劉佳雁,2002)。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CairoDeclaration)明確規定: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或譯為東北四省)、臺灣(或直接譯為福摩莎)、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註:經多方,尤其國外英文資料證實:該宣言的確沒有參加開羅會議的蔣介石、羅斯福、丘吉爾的「簽字」,但許多學者都認為「這一國際法文件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佔臺灣的非法性,確認了臺灣是中國領土的法律地位」 [需注意:《宣言》用了「竊取」(「stolen」)與「歸還」(「restored」),足可說明許多問題,原英文版來源見下]

有趣的事,許多臺灣所謂的學者,因為該宣言沒有日本的簽署,是「單方面的」,只配做「戰時宣傳」,姑且請看下面。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表了(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條特別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The Potsdam Proclamation/Declaration》 8.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從而進一步確認了《開羅宣言》的法律拘束力。

最最重要的是,1945年8月非法強佔臺灣50年之久的日本投降,並於9月簽署《日本投降條款》,開始便規定:「我們謹奉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的命令,並代表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以下稱四大強國為同盟國。」之後說到「我們茲擔承日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忠實實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項條文,並頒布盟國最高統帥所需要的任何命令及採取盟國最高統帥所需要的任何行動,或者實行盟國代表為實行《波茨坦公告》的任何其他指令。」 [《First Instrument of Surrender》1945-9-2:「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 ](中英文版來源見下)投降書中這些對《波茲坦公告》的承諾,實際上等於明確承認將臺灣歸還當時的中華民國。

而1951年冷戰產物的《舊金山和約》的簽署目的與背景,許多學者已作了詳細、充分的解釋,這裡只簡單的說,雖然當時49國代表在條約上簽了字,但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沒被邀請參加(更別說籤署),而且,簽約當天,參加和會的52個國家中,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拒絕簽字。因為該條約是針對戰敗國日本,而主要戰勝國中國與蘇聯都分別沒參加與簽字,所以其合法性是頗受質疑的。但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章第二條B項仍規定:「日本放棄其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或譯為「權利根據」)與要求。」[《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or called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2年,雖國民黨已敗退臺灣,但在1971年失去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之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前),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署的《對日和平條約》(或稱《日華和約》)內容包括: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列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國與日本締結之一切條約均歸無效(註:包括《馬關條約》);臺灣與日本間關係,願各遵守聯合國憲章第2條各項原則等;[《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2. It is recogniz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4.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雖然條約沒有明確說「把臺灣還給中華民國」,但是應該注意到《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條款》都已較明確的說明瞭臺灣的歸屬問題,而且,《對日和平條約》的簽約雙方是中華民國與日本,並不是法國或是美國與日本,所以日本放棄了臺灣澎湖,自然是由中國的政府來繼承,更何況《馬關條約》的簽署是否「合法有效」還是個問題,作為「前臺灣主權擁有者」的清朝政府的「取代者」要回臺灣的主權,在法理上絕對是毋庸置疑的!再加上《對日和平條約》第10條非常明確規定:臺灣及彭湖列島的所有居民(包括從前的)都是中華民國的子民。(英文版來源見下)

所以,「臺灣地位未定論」根本就是無稽之談!這裡,為了更好的說明臺灣的歸屬問題,故意退一萬步說,假設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合法有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條款》《舊金山和約》及《對日和平條約》都沒有說明臺灣的歸屬,那麼,日本在這個問題上就比美國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可是,在1972年9月29日,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取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之後,它與日本國簽署了毫無「法律爭議」的《中日聯合聲明》,其第2條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這裡的第8條也就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也更是:《開羅宣言》中的「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或譯為東北四省)、臺灣(或直譯為福摩莎)、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如有興趣也可參見中美的三個聯合公報等條約)

如此清楚明白的國際條約、建交條約,豈有「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不知歸誰」之謬理的存在空間?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PRC)與中華民國(POC)政府之爭(及過去的國共之爭),也只不過是雙方在國際上的「代表權」之爭,而並非「國家主權之爭」,而至於是否要「公投獨立」,成立「臺灣共和國」,客觀的講,臺灣人民的確有這個權力,但能否成功,能否獲得國際社會某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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