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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酷刑,無處伸告 中國公民王振宙網上伸冤信

 2003-07-23 17: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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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酷刑,無處伸告
我是一個中國公民,因遭香港投資人陳立、陳鴻遠的誣告,我的法律顧問毛惠慶他們的陷害,我於1995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於1997年4月18日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索賄罪一審冤枉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1997年5月5日被送往杭州南郊監獄服刑改造。於2000年5月14日刑滿釋放。在1995年7月15日至2000年5月14日受誣陷被檢察機關法院投入看守所和監獄期間,我受盡了各種精神肉體折磨。
I. 冤案, 酷刑
一. 冤案
 我辯護律師當庭指出:被告人在看守所被長期關押未經全國人大批准,起訴書卻謊稱經全國人大批准、公訴人為何做假?
 主要證人陳立1996年3月21日的證詞連名字都沒有簽,卻被公訴人呈上法庭最後居然被法庭採納豈非天下笑話
 檢察人員聲稱已經找到三萬元港幣贓款存款,如此重要的證據為什麼不向法庭出示?
 港方陳立、陳鴻遠1995年6月初提交檢察院的所謂證據「記載另外還給過杜月祥、王振宙各五千元港幣的1992年香港陳鴻遠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臺曆」,如此重要的物證為什麼不提供法庭 ?
 我的有罪供述
 首先來之於我的法律顧問毛惠慶他們的犯罪陰謀
 其後來之於我無法忍受「精神聯想」的打擊
 最後直接來之於省檢察院經辦人員的欺騙恐嚇及巴掌腳踢之下
 我的供述中受賄贓款
 第一次供述三萬元港幣存銀行了;
 第二次供述三萬元港幣在香港上街時掉了;
 第三次供述三萬元港幣在澳門葡京睹場賭輸掉了
 大量與本案有關的重要證據檢察機關沒有移送法庭
 清楚證明港方證人陳立、陳鴻遠作偽證的我和陳立的談話錄音帶
 港方證人陳立陳鴻遠向檢察機關所作的多次自相矛盾的證詞
 詳實記錄我投案自首經過及揭露事實真相的「事件自述」
 揭露我法律顧問毛惠慶他們違法犯罪事實的我提供的7盒錄音帶
 反映了本案內幕真相的我其餘20多份詢問筆錄及書面材料
 我和我辯護律師在作無罪辯護的同時向法庭明確指出了上述重要事實,明鏡高懸的神聖法庭卻視若不見以索賄罪冤枉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法律公理何在?
 受賄三萬元港幣冤案同一被控受賄人杜月祥,其被控受賄三萬元港幣罪名,最後未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
二. 酷刑
 我在一個精神幾乎與世隔絕的看守所環境中被秘密關押了將近整整一年十個月(1995年7月15日至1997年5月5日)。
 在看守所期間有一臺非常先進的"機器"始終將我置於一種「精神聯想」的狀態之中,1996年3月19日前夕,真是這種"精神聯想"將我的精神逼於幾近崩潰的地步,迫使我不得不向他們作所謂的有罪供述。
 在看守所監獄期間,有一臺非常先進的"機器"始終在利用疾病的形式對我進行精神折磨和生理折磨如突然的癱瘓、極度的頭痛手痛腹瀉等。1996年11月20日左右在蕭山看守所我整個人突然都癱瘓了,我躺在籠板上一動都不能動、一動就渾身發痛,我就這樣整整在籠板上躺了三天。
 在看守所秘密關押期間,1996年11月28日至12月25日我被浙江省檢察人員帶到杭州玉泉賓館、用手銬固定在房間的加床上,遭受他們的侮辱、巴掌及腳踢,在他們的高壓下被迫去做所謂的有罪供述。
 在1996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檢察人員帶到廣安招待所期間,我不得不向他們書面供述自己所謂的私生活。
 由於籠子中長期關押太多的再押人犯,籠子中晚上睡覺經常是頭碰腳、腳碰頭。怕被他們擠在中間難受,我時常是睡在水池邊廁所旁。
 期間為了擺脫困境,我絕過食。
 在看守所、監獄期間,我始終生活在一個屈辱、瀰漫著暴力行為、精神生理備受折磨的環境之中。
II. 冤獄、酷刑的歷史回顧
一. 「投案自首」(1995年2月27日至1995年3月1日)
 1995年春節前後,基於浙江宏福山莊港方投資人陳立,陳鴻遠提供的捏造材料:「在1992年7月香港中國地產展銷會期間,在到達香港後的第二天,在國際會議中心的早餐桌上,由陳立給宏福山莊總經理杜月祥,副總經理王振宙各一個裝有三萬元港幣的信封,信封是香港陳鴻遠所在律師事務所的,錢是杜月祥提出要的」。柳知勇(浙江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毛惠慶(浙江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等人以浙江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的名義向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進行了舉報。杭州西湖區檢察院方錦才局長,郭連仲副檢察長等人開始了對捏造舉報材料的調查。
 1995年2月27日晚8:30在百合花飯店,我杭州城市商務酒店法律顧問毛惠慶(浙江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對我隱瞞其本案舉報人員的身份,以請我喝咖啡的方式,對我進行了秘密摸底。當晚11:00左右被我法律顧問毛惠慶以「和他檢察院朋友聊一聊」的名義騙到靈峰山莊。當晚西湖區檢察院方錦才局長,郭連仲副檢察長等人在未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對我進行了「滯留」。期間方錦才局長,郭連仲副檢察長,更有嚴重誘供逼供被「滯留」人的言行。
 1995年2月28號上午,在靈峰山莊122室,西湖區檢察院檢察官宋勇和另一位檢察人員對我進行了傳訊,我在傳訊單上簽了字。期間,我如實陳述了我和宏福山莊總經理杜月祥在1992年7月香港中國地產展銷會期間的活動,除陳鴻遠送了杜月祥和我一人一套西裝外,我未收受過港方投資人任何其它的錢財。同時,通過和檢察官宋勇的問答,我大致明白和我牽連的是怎樣一件事:「在我和杜月祥抵達香港的第二天,在國際會議中心吃早餐時,當時在場的有5個人,陳鴻遠,陳立,李燕庭,杜月祥,王振宙。杜月祥開口要的交際費之類的,錢是裝在信封裡的,信封是律師事務所的信封。」
 1995年2月28日下午4:30左右,毛律師來到靈峰山莊122室,當時傳訊房間裡有我,檢察官宋勇和另一個檢察官,
毛惠慶:(情緒看上去很激動)王振宙,我剛從郭副檢察長那兒過來,我問你的事情,郭副很生氣。郭副說「王振宙你根本不值得幫他,他到現在還不講,杜都已經開始講了,你讓他去吧」。我說「有沒有可能搞錯,王振宙真的沒有」,郭副說「不可能的事情,你看看材料」,我一看愣了,詳詳細細,人證,物證俱在,根本不可能抵賴。昨天晚上,我一直沒響,我還是傾向於相信你,但今天不同了。王振宙,你可能對我還是有顧慮,我毛惠慶可以把心掏出來給你看,如果我毛惠慶騙了你,天殺雷劈,以後隨便你怎麼樣。杜月祥是50,60萬的事情,你何必跟他去坐一輩子的牢。他總經理開口要,港方給的,你副總經理不過是跟著拿而已,也沒有什麼太大問題,今天如果你不講,那你一定進老東嶽了(看守所)。我和郭副講了,無論如何再給我一次機會,讓我跟王振宙談一次,郭副同意了,如果現在講了,還算你自首,晚上就可以回去。
王振宙:(經過一天一夜的折騰,當時腦子中想的,就是先想辦法出去。杜月祥這次是肯定出大事了,檢察院已經對他動手了,已經開始講了。港方陳立他們搞我,在檢舉杜月祥的材料上加上我的名字。我不認,今天一定被關起來了。毛惠慶是看到材料後來救我的。所以決定先認下來,出去再說,但不知道信封裡的數字)。
王振宙:這樣,事情是有的,在到達香港的第二天,在國際會議中心吃早餐的時候,當時在場的有陳鴻遠,陳立,李燕庭,杜月祥和我。陳鴻遠給了我們一人一個信封,信封是律師事務所的信封。裡面是一萬港幣(我試探著說,我不知道材料上的數字,邊說邊看毛,希望獲得一些提示)。
毛惠慶:不語(但從其面部表情和神態我知道猜的不對)。
王振宙:3萬。(我繼續猜下去,邊猜邊看毛,希望獲得一些提示。)
毛惠慶:(沒響,但面部表情和神態有表示,但我不知道猜的對不對。)
王振宙:3.2萬。(我繼續猜下去,邊猜邊看毛,希望獲得一些提示。)
毛惠慶:時間久了,你自己都可能有點搞糊塗了。(其語氣和神態制止了我繼續猜下去。)
宋勇: 我早就說過,你總是要講的,你今天這兒不講,明天進去也會講的。
王振宙:不語。(我明白了,我說的數字差不多了,但我還不能肯定是3萬還是3.2萬。)
 在我的法律顧問毛惠慶這一篇經過精心設計周密考慮的欺騙、恐嚇犯罪言論誤導下,在自己急於出去的心情支配下,輕信了我法律顧問毛惠慶,對發生的事情做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斷,掉入了我法律顧問毛惠慶等事先設好的陷阱。我向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供認了一件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1992年7月,去香港參加「中國地產展銷會」期間,和當時宏福山莊總經理杜月祥一起收過香港頂昌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宏福山莊的香港投資方)董事長陳鴻遠先生給的香港交際應酬費(用律師事務所的信封裝)3.2萬港幣左右,杜月祥收受的數目不詳。」
二. 取保候審後(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7月15日)
 1995年3月1日上午10:30左右,只有我和毛惠慶律師兩人在車上,我駕的車:
毛惠慶:杜月祥這次是完蛋了,昨天刑拘他時,他渾身都發抖了,杜月祥這次是徹底完蛋了。
毛惠慶:拿錢的事,事後你們通過氣吧。
王振宙:沒有。
毛惠慶:杜的信封裡是多少錢?
王振宙:我不知道。
毛惠慶:我看這樣,你就說事後杜和你講起過,杜的信封裡也是3萬。
王振宙:我沒有響(這時候我感到毛惠慶不對,明明已告訴他我不知道的事情讓我去說有,這存心想陷害人了)。
毛惠慶:關於杜向港方要錢的事情,你也再講一下,他總經理要交際費,你副總經理跟著拿,也沒關係,很正常的。
王振宙:我沒有響(心裏感到這件事情上我很可能上了毛惠慶的當)。
 1995年3月6日晚電話上,毛惠慶要我把投案自首的起因修改成:「那天和我的法律顧問談其它事情,順便問到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那年我跟杜總經理去香港,杜總向港方要了點交際費,我也跟拍昧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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