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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罪己詔」與責任政治

 2003-05-10 16: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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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SARS疫情蔓延,已有中樞與疆臣兩位大員去職。拋開信息欺瞞不談,這瘟疫本身屬於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那麼到底誰有過錯,誰又有責任出來承頭挨板子?該衛生部長,國務院總理還是國家主席?或者大家富貴在天、生死由命,與政府並無一點干係?這是個值得較真的問題,與政權的合法性基礎與意識形態背景密切相關。答案要取決於天上的是非與人間的統治有沒有如膠似漆,有沒有藕斷絲連?

站在近代科學邏輯和政治邏輯說,天災是偶然的,政府是世俗的,八桿子打不到一頭。不知者不罪,無過錯無責任。就災禍本身而言,老百姓怨天尤人,也怪不到政府和領袖身上。但中國古時遇到災變,皇帝卻是要主動出來大包大攬的。說四方有罪,罪在朕躬。皇帝下詔自我批評一番,稱為「罪己詔」。這與共和政府的區別,在於權力的來源各異。權力如果牢牢扎根在地上,統治者也好,被統治者也罷,都可以科學的態度仰首看天上飛碟出沒、流星亂墜或天狗吃月亮,如同看戲。但權力如果來自於「天上」,肉食者就頓時失去這種悠閑,而必須向老百姓提供天象異端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合理解釋。漢朝董仲舒倡導天人感應,好談讖緯,使地上的皇權與天上的是非建立起親密的聯繫。到了元之後,皇帝都自稱是「奉天承運」,承運者,當然好運厄運都要一併承擔了。

據黃仁宇的統計,漢一代災變不斷,《漢書》裡記載皇帝頒布「罪己詔」竟多達33次(宣帝8次,元帝13次,成帝12次)。這樣接二連三公開承認中樞領導無力,意圖以精誠感動軍民,在整個歷史上都是罕見的。恐怕只有頻繁罪己的明崇禎帝可比。「罪己詔」的頒布總是為著統治秩序尤其是合法性基礎的穩定,構成君主制下政治哲學的重要一環。從現實的統治利益說,罪己詔的好處是給天兆災變以肯定性的解釋,讓百姓心有所安。不致於有末世論的恐慌四處瀰漫。從合法性(legality)的高度說,則是壓力與機會同在。在天道與治道互動的傳統下,面臨一場瘟疫,輕者是一般的過失,重者就可能是天命已變的預告。因此皇帝必須主動找幾條罪名來自我檢討,免除更嚴重的解釋。並壟斷對於災變的解釋權和歸罪資格。這是壓力。但另一面罪己詔又是對於天命歸屬的驗證和重申。我是天子,發生瘟疫當然是我的罪過。而搶先一步申明發瘟疫是我的罪過,則恰好證明了我果然是天子。天災的責任和統治者的神聖權威是一致的,如有人說「對不起,火山爆發是我的錯」。你若不信他就沒有責任。你若信了就等於承認這個人不是人,是天使。你須得承認他的超驗地位才可能追究其責任。但一承認了他的超驗性,就意味著除了他自己展開自我批評外,你又有什麼資格去追究他的責任呢?

這就解釋了為何有漢一代「罪己詔」如此頻繁。因為漢政權起於大澤,在貴族政治的廢墟上對於君權的超驗性有著如飢似渴的需求。罪己詔不是對合法性的削弱,首先是對於合法性的反覆強調和鞏固。尤其在並不致命的災變面前,罪己其實是一種投機,一種看似謙遜卻更加有效的辦法,不是直接大叫「我有權」來顯示我的超驗地位,而是一口一個「我有罪」來反證我的超驗地位。

所以罪己詔有個前提,是將「天道」當作最高政治權力的授予者。皇冠是從天而降的,證明統治者是上天的「選民」。但災變也是從天而降的,這又愛又恨在邏輯上就有了矛盾。而罪己詔,則是企圖大事化小、避重就輕,對源於「天道」的政治合法性進行修復,有時候也是一種賭博。如宋神宗變法,天下大旱三年。於是神宗下詔罪己,並減膳作為自我懲罰,聲稱不下雨就不吃飯。這就是橫心和老天爺賭個運數了。

而民主憲政制度與君主制的區別,首先不在於總統與皇帝的權力誰個大,甚至也不在於權力是否受到制約。而在於憲政民主制度把政治權力的來源從「天道」改為了「民意」。這一改,「罪己詔」就沒了。天上下刀子也罷,下金子也好,都再與政治無關。天災就是天災,人禍就是人禍,從此一刀兩斷。因此瘟疫本身是不需要政府負責的,橫屍遍野也和政府沒關係。但瘟疫中的人禍就屬於政治的責任範圍了。所以民主政治也稱為責任政治。意思就是只有當統治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天道」之上的,政治才在根本上是可以被追究責任的。

但光把「天道」變為「民意」還不夠,責任政治仍然不可能。因為一旦「主權在民」,而人民卻是一個整體概念,作為整體概念的人民既然是最高政治權力的來源,那麼在人禍的範圍內,可不可以追究「人民」的責任呢?辛亥之後曾流行一種說法,說現在沒有皇帝了,「人民」就是「皇帝」。其實從政治哲學上說,人民並非代替了皇帝,而是代替了「天」。「民意」則代替了「天意」。在天災面前皇帝可以罪己,但絕不可罪天。民主制下也一樣, 「人民(或議會)絕不可能為非」,任何人禍都不可追究到「人民」的頭上。因為天如有罪,君主制的正當性就徹底失去了。人民如有罪,民主制的正當性也要徹底喪失。

不過有時候過錯卻是明擺著的,比如古代雅典的公民大會或大陪審團決定處死一個公民(蘇格拉底就是一個),因為「人民」不可能犯罪,也不可能被人民之外的權威懲罰。被處死的人再冤枉也就活該背時。因此絕對意義上的「民主」即建立在平等權之上的多數投票原則,說到底也是一種不需要負責任的政治。

從責任政治的角度來理解三權分立,或必須從三權分立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責任政治。這裡主要涉及立法與行政兩權的分立,司法暫時不談。人民作為政治權力的來源,是不可能做錯事的,要保證這一點就不能讓「人民」做事。所以直接民主是危險的。人民可以直接選舉一個領袖,因為領袖若是做錯事須由他自己負責,不能說是「人民」選錯了。但人民直接投票判一個人死刑或做一個行政決策,那麼若是錯了便是錯了,把責任推到任何個人身上去,那就是找替罪羊代人民受過,何其冤枉。這樣的直接民主最終將摧毀民主制度的政治正當性。所以「人民」必須大象無形,必須經過代議。「人民」必須無為方能無不為,「貴而無位,高而無民」(《易經.文言》),才能防止亢龍有悔。而議會是人民的代表,依此類推也是不能為非不能受罰的。所以又必須與行政分開。這時候才終於產生出責任政治。

梁啟超曾言,「君主無責任也,君主神聖不可侵犯也。惟其無責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責任」。所以「必君主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大臣」。君主若是行政上的最高首腦,就必將為政治過錯承擔責任,過錯如果大了,罪己詔那是不管用的。最終將招致王朝顛覆。所以要想政權穩定,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腦。1882年德國宰相俾士麥請德皇下詔,以自固其位,反對黨首領即在議院指責他自卸責任,「而以皇室為怨府」。俾士麥大失民望,不久便被倒閣。1901年日本伊籐內閣也因為貴族院反對議院案,而請求天皇下手諭勸解,日本舉國沸騰,指責首相違犯憲法,假皇權以自重,陷皇權於危地。數日後伊籐博文便被迫辭職。這就是為什麼庚子之變後八國聯軍堅持懲辦慈禧太后,而二戰結束後盟軍卻不追究日本明仁天皇戰爭罪責的緣故。天道換成民意,皇帝換成議會後,這道理也是一樣的。責任政治有多種模式,有的在議會之下(英、德)、有的在議會之旁(美國)建立政府。由行政首腦或實位的元首來承擔政治責任,從而豁免了議會和人民的責任能力。於是行政首腦為一切人禍承擔最終的政治責任,但這責任的承擔卻不會對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構成任何傷害。有的非君主制國家為了保險,還在有可能顛覆的責任政府之上單獨設立虛位元首,作為最高權力的人格象徵。套用梁啟超的話,「必元首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內閣」。

上面談的是民意徹底替代天道的理想情形。但現代社會也有天道與民意相混合的。混合的政治合法性有兩種,一是君主立憲,保留君主意味著承認天道,但限制君權又意味著民意對天道的否定。因為君權真來自於天,民意將憑藉什麼理由去加以限制呢。所以君憲的實質是民意為本,「天道」不過是一個歷史性的象徵和儀式。因此君主並不對天災負責,當然也不用對人禍負責。另一種是現代意識形態政治。以某種歷史目的論和不可證實的「天道」來構建意識形態的最高權威,同時政治的建構又部分訴諸於民意。天道與民意之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時候最高政治責任的歸屬就極為含混了。

首先,意識形態政治是否應對天災負責?儘管一般而言可以訴諸科學對災變進行非政治的解釋,但如果天災極其嚴重、接連不斷,是否也會對歷史主義的目的論和統治者的超驗地位構成一種打擊?其次,意識形態往往以政黨統治為本,民意機構為末。這種局面導致了整個國家的權力架構是大一統的,沒有任何處於虛位的領袖或可以免責的權力正當性來源。在權力缺乏分立的局面下,最高領袖就必將承擔起最高的政治責任。1960年大飢荒時,毛澤東本人就曾一度承受極大的責任壓力。起初他試圖通過批判官僚主義將大飢荒的責任落實到行政官員頭上。但官員們不買賬,埋怨太大。毛澤東被迫在1960年6月《十年總結》和11月一份中央文件中接連兩次發出「罪己詔」,公開承認自己的個人錯誤。但是一個政教合一的最高統治者一旦負有罪過,純潔無暇的意識形態就要遭受沈重的打擊。於是各省檢討報告如雪片般報向中南海,所有檢討都堅持一個調門,即中央的政策是正確的,是地方在執行正確政策的過程中出了偏差。

意識形態統治表面上是責任政治,在1960年還有單獨設立的國家主席,作為憲法上的虛位元首,那麼最高的政治責任就應該到國務院總理為止。無論大飢荒或者瘟疫,就算政府犯下滔天的過錯,天大的事情無非是總理辭職或被彈劾,重新組閣即可。只有權力是分立的,就決不會傷及國家憲政體制的根本。然而,因為專政黨的主席或總書記是事實上的最高決策者,而國家主席同時也是參與中共政治局常委會議最高決策的核心成員,是實位的元首。於是最終的政治責任隨著天災人禍的嚴重程度,就將一路上升,越過總理一直追溯到國家主席(官方的英譯是president)和專政黨的總書記,追溯到事實上的最高決策者。但因為憲法中直接規定了中共當然的領導人地位和某種意識形態作為「天道」的超驗性。這個地位在意識形態政治下是不可改變的。因此不論犯下多大的罪過,專政黨實際上都不可能在整體上承擔政治責任。任何責任都將意味著對「天道」的否定。

歸根到底,意識形態政治與君主專制和絕對民主一樣,都是一種不需要負責任的政治。都與責任政治的概念相去甚遠。也正因如此,這三樣也都是最不穩定的政治,任何天災或人禍都會對他們的政治正當性和最高權力構成衝擊。災禍越大,衝擊越大。在這三種政治模式中,不斷發生的災變都將不斷的促使天道日損,民意日益。想要最終躲過這種衝擊,就只有通過憲政民主的道路確立真正的責任政治,無論最高的權力在君、在民還是在黨,都必須通過放棄一部分權力,才能獲得一種政治體制的長期穩定。

2003-5-4

作者居中國大陸,大學教師

據《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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