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信息中心消息,2003年4月8日,歐洲議會就針對香港的兩份報告,一致通過一項決議,「強烈反對香港當局採取任何舉措禁止法輪功」,並對第23條立法表示「嚴肅關注」。
決議嚴厲批評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特別是在第23立法提案中的禁止機制,該提案被廣泛認為是衝著法輪功而來的。
該決議聲明:「任何在第23條中引進的立法絕不應該妨礙香港法庭的獨立司法權;[歐洲議會]對香港特區政府無視社會各界合理且得到廣泛支持的要求公布第23條白紙草案,併進行第二輪民意諮詢的決定表示遺憾。」
「[歐洲議會]就第23條立法草案中的幾個方面,尤其是關於以國家安全為名禁止在中國大陸被取締的團體的提案,以及毫不健全的上訴機制,這些都違背了基本法第35條。」
該決議提到,「許多團體已經就基本法第23條草案的實施表達了極度憂慮,第23條對叛國、叛亂、顛覆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允許採用重刑,包括監禁,然而卻沒有給出這些罪行的確定性定義。」
該決議尖銳地批評了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對香港首席行政長官在2001年6月14日的立法會上使用「X教」字眼來形容法輪功,[歐洲議會]表示關注。」該決議最後聲明:「[歐洲議會]因此表示強烈反對香港當局採取舉措禁止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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