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一心:理直氣壯地向共產黨及其政府索賠
土地問題人們常常把土地比喻為人類的母親,因為「土地是各種物質福利之源。土地給我們一切日常用度,也給我們一切價值基礎,無論那是食物、衣物、燃料、屋料、金屬,還是寶石。我們生活在土地上,而且最後回到土地:當我們故去之後,身體或骨灰。」馬克思曾引用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佩地的一句名言「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用以說明土地對人類的極端重要性。在法治社會裏,誰擁有了土地,誰就擁有了財富。然而,在中國大陸,公民合法的土地財產卻成了共產黨及其政府掠奪的對象。
財富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文明的標誌。人類通過不斷地創造財富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提升。公民對其財產的合理追求是社會進步的一種現實動力,依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就是持久地、充分地保護這種社會進步動力,使公民對社會現實和未來充滿信心。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數千年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始終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農民佔我國人口的大多數,土地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人們除了追求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房屋和土地之外,更把追求財富的目光集中在能夠產生財富的農業用地之上。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部分人擁有了大量的土地,而多數人卻只擁有較少的土地。在落後的政治制度下,社會公正無從體現,社會矛盾日益加劇。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發出了「耕者有其田」的號召。
中國共產黨成立以後認識到農民問題、土地問題在中國社會變革中的重要地位。為了取得農民的支持和擁護,中國共產黨以階級鬥爭理論作為指導思想,打出了「反剝削、反壓迫」的旗號,採用暴力手段開展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勝利之後,中共發布土地法大綱,著手實施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分給缺地少地的農民,而地主、富農家庭則被「掃地出門」,他們只能分壞地、住破房,成了被專政的對象。分得了土地的農民積極參軍參戰,用鮮血和生命支持共產黨取得了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貧下中農所分得了土地,連同廣大農民自己原來所擁有的土地得到中央政府的確認,取得了土地證。同時,大多數城鄉人民各自所擁有的宅基地,也拿到了土地證。
一九五三年以後,中共中央在中國大陸大力推行「互助合作化」運動,廣大農民不得不把土地、牲畜、農具入股,加入了合作社。而一九五八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使農民手中的、由政府發給的、標誌著所有權的「土地證」從此變成了一張廢紙!農民的土地,就像工商業者(資本家)在「公私合營」運動中失去財產一樣,實際上是被政府剝奪了。廣大農民變成徹底的「無產者」,變成了沒有任何自由、為共產黨扛活的長工!
歷史事實已經證明: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共產黨所進行的「社會主義試驗」是不成功的,而六、七十年代所進行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對國家和人民而言,更是一場浩劫!「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在廣大農民的強烈要求下,中共不得不答應了農民的要求,實施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有了種地的自主權。然而,土地的所有權卻始終沒有還給農民!
由中國共產黨一手操縱所制定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土地財產權被虛擬地劃分給 「農民集體」。而 「農民集體」只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並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從此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
由於共產黨及其政府以「法律」形式嚴禁土地所有權自由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使農村集體土地完全成為無法用價格來衡量的「虛擬財產」。農村集體土地所有人--「農民集體」只不過是法律上象徵意義的所有者,並不能將其所有的土地衡量確定為具體的財產,更不能進行社會財產交換。土地交易權完全由政府壟斷,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徵用土地,其實質是政府強制性地再次把公民的土地「充公、沒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實際上由共產黨及其政府來掌握和控制。只有共產黨及其政府可以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歸屬,並且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處分具有強制性:是否處分、怎樣處分、怎樣補償都只能服從「國家意志」,「國家」徵用土地的補貼是由政府確定的,不能真實地體現土地價值,是一種強制性的非市場價格,是非地租的不等價補償。在我國土地權屬關係轉讓上,根本上就不存在土地所有人的意志表達,也從不尊重土地所有人的合理訴求。共產黨及其政府不是作為所有者這樣一個法律關係的主體,與其它土地所有權人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而是凌駕於一切其他所有權的之上仲裁者,並且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利。共產黨及其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和使用權的轉讓上所進行的限制,已經離開了法律意義的財產所有權基本權能的範圍。
在共產黨及其政府看來,土地增值與農民的合法權益無關,因為這些增值是在土地轉為國有以後才發生的。既然是國家徵用,就不存在土地的市場價格問題,而僅僅是一個對農民的生計補償。補償的規定是按照計畫經濟時代的生存環境來制定的。其中包括貨幣補償和就業補償兩個方面。貨幣補償相當於三年至五年平均糧食產量的價值,而就業補償就是在城市國有或集體企業中給出一定數量的鐵飯碗就業指標。但是,在改革以後,經濟環境已經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城市的鐵飯碗已經成為歷史,使原來的就業補償完全失去意義。結果,對農民的所謂補償,僅剩下幾年的糧食產值,根本無法解決農民的生計問題,徹底斷掉了農民祖祖輩輩的生存權。土地一經國家「徵用」,便身價倍增。目前北京的城郊耕地價格一般都在幾十萬元一畝,而一畝土地種十年的糧食,其產值充其量也不會超過三萬元。有限補償中的大部分在村集體的名義下被基層權貴們瓜分。而土地開發過程中,土地的市值飈升數十倍甚至百倍,這飈升的市值卻要「歸公」。實際上,農用地由民用轉為公用之時,集體所有權便轉化為基層權貴的實際支配權,土地流轉收益的大頭都落入各級政府及少數權貴的手中。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更是他們最主要的財產。由於土地被徵用,農民原有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永久性「喪失」,從而剝奪了農民在自己所有土地上按照時代的發展需要進行自我發展的「權利」。用一個農民幾萬元的補償費用就買斷了他們祖祖輩輩賴以為生的土地實際上是剝奪了農民的「生存權」。因為作為「財富之母」,土地的價值是不能用這點補償費來衡量的!正是共產黨及其政府所制定的極不公正的錯誤決定,造成數千萬拆遷、移民群眾由於遷居地點的惡劣條件再加上年齡、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勞動技能等種種原因而難以謀生。
從1979年到1997年,共產黨及其政府從農村拿走2億7千萬畝土地,用於城區擴容、修路、建工廠和開發區,這筆土地以極低的價格從農民手中「買」走,中間被國家汲取了6-10萬億以上的「剪刀差」。近幾年來,全國各地從省市到地縣直至鄉村,越權批地、利用集體土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以及開發商與集體經濟組織私下協議圈佔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越演越烈,很多地方事實上已是靠出讓土地吃飯。北京的圈地運動已發展到北京周邊,如某開發區,其大片土地已被北京等地的各路神仙通過各種關係瓜分乾淨,地價如招標拍賣每畝至少十萬元以上,但是通過關係每畝只要4萬元,幾千畝地不能一下子出讓,就化整為零分幾次辦。這種大家發財的好事卻與世世代代生活在這裡、辛勤勞作的農民毫無關係!
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對公民生活資料的公開掠奪!中國共產黨在上一世紀五十年代強制推行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時,打出的依據是:依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原理,建設社會主義必須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化。由於從馬克思、列寧的理論裡實在找不出對公民生活資料「共產」的任何理由,在很長時間內,公民的財產雖然往往被隨意剝奪,卻還不敢通過立法形式對公民財產進行掠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先後制定了四部憲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即使在無法無天的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制定的憲法也沒有規定公民的宅基地收歸國有。然而,就在打倒「四人幫」之後,共產黨及其政府對文化大革命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嚴重問題,不進行徹底清算,反倒通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1982年),在人民群眾不知曉的情況下公然宣布:「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從此,大多數城鄉居民合法擁有的居住院落的土地所有權,一夜之間被公有化,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從此也成了被掠奪的對象,廣大老百姓從此開始遭受了一場劫難。這一「法律條款」即不尊重歷史,也不符合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反法治的基本原則,完全是非法的惡法;這一行徑完全是強姦民意的惡行。
由於建設和土地開發,原住民不得不被迫搬遷,徹底打亂了他們平靜、和諧的生活,並且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很多生活難題。因此,對所有被拆遷的居民進行補償是理所當然的。對被拆遷居民所擁有的房屋、土地進行財產補償更是天經地義、不容置疑的。依照國際慣例,對搬遷居民不僅要提供住房,還必須安排好他們的工作與生活;對搬遷移民的安置補償不僅要給足額的現金,還必須堅持「以土地補償土地」的基本原則,所有工作必須做到「充分、及時、有效」,使移民的生活問題得到比較圓滿地解決,並為他們長期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這種作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然而,在中國大陸,幾十年來,特別是近十幾年來,在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支持、縱容下,貪官污吏、不法奸商、黑惡勢力明目張膽地以「土地是國家的」,「國家要對土地重新安排」為由,打出各種旗號「國家建設」、「規劃要求」、「危房改造」、「城鎮建設」、「申辦奧運」…, 或者不給錢,或者以普通人難以想像的低價,通過拆遷掠奪老百姓的土地!
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利用手中的權力,剝奪農民的耕地和公民的土地,這是在中國大陸實現暴富最主要的途徑。土地的價格按容積率和建築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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